人民银行代位求偿资产管理的难点及对策选择
2017-11-22 04:2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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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代位求偿资产‘’是我国存款保险制度缺位、央行对有机构过多承担救助责任的特定阶段形成的。本文了”代位求偿资产“管理中存在的主要问题,并提出有针对性地加强”代位求偿资产“管理的建议。 人民银行在处置城市信用社风险过程中,撤销或重组自办城市信用社之前,通过注入专项再贷款清偿城信社个人债务或用于弥补亏损和资产损失,同时按照规定收购、置换该社相应资产而形成了部分“代位求偿资产”。这部分资产数量多、质量差、风险大,是在我国存款保险制度缺位、央行对有问题金融机构过多承担救助责任的特定历史阶段形成的,人民银行对这些不良资产管理和处置的经验很少。目前,各级人民银行在管理该类资产时面临许多困难,普遍存在管理粗放、进展慢、效果差的问题,给央行再贷款的安全带来很大的风险。本文力图从剖析代位求偿资产管理的难点及存在问题人手,探讨管理及处置该项资产的有效办法。
一、当前管理代位求偿资产面临的困难和存在的主要问题 (一)政策指导不力,管理经验缺乏。代位求偿资产管理是一项比较复杂的活动,需要强有力的法律和政策指导。但是到目前为止,上级行对代位求偿资产的管理还没有一个明确的、系统的规范指导意见,即使一些分散的、原则性的指导意见,对管理目标、管理原则、管理者的权利义务、管理费用核算等关键问题均没有明确的规定,甚至还存在前后不一、相互矛盾的地方,给管理者理解和执行造成混乱。目前对代位求偿资产的管理工作,基本上是无政策来指导,无经验可借鉴,因此管理工作缺乏统一的标准和要求,具体管理部门要么等待观望,要么盲目出击,管理工作存在很多不规范的地方。 (二)法律概念不准确,管理可能存在一些法律障碍。要全面准确地理解代位求偿资产的概念及法律性质,有必要澄清三个问题。一是人民银行用于清偿城市信用社债务或弥补亏损和资产损失的专项再贷款是有偿的还是无偿的?如果是有偿的,应由谁承担归还责任?如果是无偿的,再贷款损失应如何处置?对此都应有明确的规定。笔者认为,专项再贷款如果是有偿的,人民银行就不能取得代位求偿资产,如果取得代位求偿资产,该再贷款就应当是无偿的。在此作者只能推定该项再贷款是无偿的,或者在一定期限内是有偿的。二是“代位求偿”是代何人之位,向何人求偿?通常的理解应当是人民银行代替城市信用社向其存款人清偿债务之后,应当取得代位存款人向城市信用社求偿的权利,在人民银行与城市信用社之间形成新的债权债务关系,不可能是代城市信用社之位向其贷款人求偿。三是人民银行对城市信用社的债权是如何转化为人民银行对该社借款人的债权的?从前面的分析来看,代位求偿资产是指人民银行对城市信用社的债权,而人民银行管理的资产是对该社借款人的债权,该债权是取得代位求偿资产之后,受让城市信用社
借款合同的权利及从权利而形成的。因此,目前人民银行管理的资产是行使代位求偿权和
转让合同权利形成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