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德财务会计若干理论与实务题目比较研究(3)
2017-11-27 06:54
导读:五、关于规范体系 我国财务会计规范主要由会计法、会计准则、会计制度等构成,德国会计规范则主要由《商法》、《公然法》、《公司法》组成。纵观中
五、关于规范体系
我国财务会计规范主要由会计法、会计准则、会计制度等构成,德国会计规范则主要由《商法》、《公然法》、《公司法》组成。纵观中德两国的基本会计规范,在规范的基本上有很多相似之处,如两国规范均对簿记义务人、簿记原则与要求、会计报告原则与要求、会计报告的审计与公布、会计资料的保管等方面作出了规定。然而,从比较的角度看,两国会计规范体系无论是在规定方式还是内容上仍有相当的差异。
1 会计规范方式不同。德国财务会计用规范、而我国则法律与准则、制度并举,这是最易观察到的差异。当然,德国也有类似的规章、指南等不属于法律范畴的规范,但这些大都是对法律的进一步解释与的说明,而我国会计法与准则之间,并不是法律与实施细则的关系,它们分别规范了不同的内容。我国采用法律、准则、制度的“混合”方式,既照顾到了会计规范的“稳定性”,同时又考虑到了会计规范的“灵活性”。相对而言,德国一切以法律来规范则难免显得“守旧”和“不具灵活性”。规范方式上的差异,主要还是来源于不同的会计环境。中德均是成文法国家,都重视法律的作用,故会计规范都具有立法的特征。但究竟我国法制建设与德国相比尚有一定的间隔,究竟我国会计思想受到美国的强烈,因此,我国具体会计业务的规范方式还是采用了以英、美为代表的判例法国家的会计准则形式,受之于我国会计规范的习惯和会计职员素质,以准则为依据的同一会计制度的制定和执行也在所难免。
2 会计规范的侧重点不同。我国会计规范内容除会计准则之外,都侧重于对会计职员职责与权利的规定(即侧重于对“人”的规范),会计职员始终以代表国家利益的身份出现,于是在描述方式上,以技术、性论述为主,结果性论述(指会计事项处理欲要达到的结果)未几,着重规范会计职员应该应用什么方法、应该如何往做。德国会计规范则侧重于对会计事项“事”的规定,很少以“人”为规定对象,于是,在描述方式上,结果性论述多,技术、方法性论述少,着重规范会计工作应该达到什么样的结果。例如,德国关于会计记录变动(错帐更正应属于此列)的规定是:“记录或描述不应该用一种不能确定其原来内容的方式变动。也不能采取这样的方式变动,即变动的性质使得不能区分其是原来的还是后来所做的”。这里法律没有规定具体的方法,而是规定了所要达到的结果。又如,关于会计数据登记介质与保管的规定,德国夸大“必须使得会计记录在保管期内的任何时候,在一个公道的时间内成为可读”。基于胶片介质或数据储存器基础的资料,“则该商人就具有以其自己的本钱提供必要的设备以使其基础资料可以阅读的责任;必要时,该商人必须以其自己的本钱打印出基础资料或提供无须辅助设备即可阅读的复制件”。
(科教论文网 lw.nseaC.Com编辑发布) 3 会计规范的全面性与集中度不同。从会计规范适用范围和总体内容上看,我国会计规范是最全面的,一方面既适用于企业又适用于机关团体(指会计法);另一方面既包括了对会计职员的规范、又包括了对会计事项处理的规范,而德国会计规范(就《公司法》、《商法》、《公然法》而言,并不排除德国以其他规范规定政府会计)仅仅适用于商人,且主要是对会计事项处理的规范。然而,从规范的具体内容上看,德国会计规范不仅集中而且全面,而我国虽全面但较为分散。例如,德国商法集中对企业会计的各个方面作出了全方位的规定,不仅包括了财务会计基本原则,还包括了簿记、审计要求、会计资料保管、会计资料的法律应用要求等。我国会计规范不仅对会计事项,而且对会计职员作出了规定,是较为全面的,但却分散在各种规章之中。例如,《会计法》着重对企业领导、会计职员的责任与义务进行规定,会计准则和制度着重对会计事项的规定,《会计基础工作规范》则注重对各项会计基础工作的规定。此外,还有《会计档案治理办法》对会计资料保管、销毁作出了规定。众多的规定不仅分散,而且也存在着“整合”和“补充”的必要。例如,《会计档案治理办法》尚不适用于外资、股份制和私营企业,关于簿记的全面、正确、序时、分类核算这一重要原则、关于企业盘点方法等,在各种规范中尚缺乏明确规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