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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车贷险风险控制的思考(2)

2017-11-29 02:24
导读:三、几点启示 车贷险的由盛到衰,一方面是由保险公司、银行自身经营管理和风险管控不到位所造成,另一方面是由保险公司、银行以及汽车经销商的无
  三、几点启示  车贷险的由盛到衰,一方面是由保险公司、银行自身经营管理和风险管控不到位所造成,另一方面是由保险公司、银行以及汽车经销商的无序竞争以及贷款人的个人信用不无关系。车贷险是个完整的“生态链”,一荣俱荣、一损俱损,眼下需要消费者、商家、银行、保险公司共同承担起责任。  1.保险业应加强行业自律,保险公司要切实规范经营行为,加强内部管理,防止保险风险过于集中。有条件的应实现汽车保证保险的专业化经营,进入一个新的领域,保险公司都要有一整套的人员、队伍、核算、数据、系统,进行集中管理,避免内部无序竞争,增强防范能力,将风险降低。今后提高车贷险门槛已是必然趋势。保险公司不仅要注意物的风险,更要关注入的道德风险。  2.高赔付是目前车贷险最明显的一个特征,在某些车贷较快的地区,车贷险的平均赔付率高达120%,最高达到近200%。虽然由个人引发的道德风险不可避免,但如此高的赔付率不禁令人怀疑某些保险公司的精算能力。保险公司在设计产品时没有引进的精算以及相关数据,只是凭经验数据,很难把握费率厘定的科学性和合理性。这也是造成保险公司在经营车贷险业务过程中走到目前地步原因之一。在今年初进行的车险条款费率改革中,许多保险公司由于精算技术方面的原因就已显得力不从心,车贷险的停办更是给保险公司在精算技术上敲响警钟。再之,就是财产险公司能不能做长期业务,如果做,用什么进行管理,因为它涉及预定利率,牵扯到控制利差问题,因此,应考虑用什么方式才能更好地解决对保险双方都有约束的问题。  3.银行业应采取积极有效的措施,主动调整自己的现行做法,取消违规的合同和协议,承担起自己应负的责任,防范和化解贷款风险。监管部门要尽快修订和完善汽车消费贷款管理办法,制定完备的实施细则:商业银行要发挥在汽车消费信贷管理中的比较优势,落实贷款“三查”制度,进一步提高资信调查的能力,采用多种抵押方式,在信用贷款方面作一些有益的尝试。借鉴国外在汽车金融服务方面的经验,根据不同情况,采取房产抵押及其他不动产抵押、法人和人担保、权利权益抵押、担保人连带责任、经销商回购担保等方式,改变防范风险的局限性。通过转变经营理念,改变防范风险的局限性,加大对贷款人的还款约束。  4.汽车销售商、银行、保险公司应联手共同维护汽车消费市场和车贷险的持续健康稳定发展。各方应加强合作,相互协调,规范操作,加强承保前的核保工作,共同把好资信审查关。按目前的操作方式,车主若想进行一车多贷等骗贷行为,必须与卖方(汽车经销商)或承保方(保险公司)“合作”,因为卖方与承保方均须出具证明,银行才会放款。所以,如果汽车经销商不参与承担部分风险,加强内部管理,车贷风险控制就会存在漏洞。正确处理银行、汽车经销商和保险公司三方的利益关系,本着坦诚相见、相互理解、各尽其职、共同发展的宗旨,明确三家利益共享、责任共担。只有三方利益均享,才能保证合作长久;只有三方责任均担,才能保证市场健康有序。  5.个人信用是车贷险发展的绊脚石。信用是信贷的基础,就车贷险而言,保险公司面临的最大风险是客户的个人道德风险。我国目前尚未建成个人信用体系,个人的信用状况不易掌握,相关的法规也有待健全。由于各保险公司、银行掌握的客户资料都属于商业机密,目前很难资源共享。另外,如果将骗贷者的资料公布,还存在泄露客户个人隐私的问题。如何恰当地做到信息共享,至今仍是一个课题。政府应尽快建设信用体系,尽快建立联系网、数据共享的“个人征信系统”,提供开放的信息平台。通过查询借款人的信用记录,银行、保险机构就能全面了解和掌握借款人的资信情况,使汽车消费贷款在良好的市场环境中发展。  6.对于保险公司来说,目前提供的保证保险都是直接担保,责任重大。保险公司应该要求客户对保证保险再提供一个反担保,如房屋产权证、有价证券等。保险公司主要是风险管理者,应该认识到经营风险的存在,所以它要设计可操作的反担保措施。在车贷险这个业务中,银行收取客户的贷款利息,而将所有的风险都转嫁给了保险公司,这对保险公司是不公平的。既然不公平,保险公司就应自己从自身考虑主动减少自己的风险,应该制定一系列的旨在降低风险的反担保措施。在这方面可采取的形式很多,而且很多方法是可操作的。  7.要强化追偿工作,加快抵押车辆处理速度。对恶意贷款购车和欠贷不还者,银行、保险公司、汽车经销商要联手进行曝光,组建追债小分队,对那些不能及时还贷的购车人进行全方位的围追堵截。对使用假姓名、假身份证、假资信证明进行贷款的人员,应及时以涉嫌犯罪向司法机关举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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