论中国养老社会保险的公平与效率(二)(3)
2017-11-30 03:44
导读:(三)建立全国统一的基本养老金调剂体系 养老保险三支柱制度体系及其管理体系的建立,可以为基本养老金在全国范围进行调剂开通道路。我们认为,
(三)建立全国统一的基本养老金调剂体系 养老保险三支柱制度体系及其管理体系的建立,可以为基本养老金在全国范围进行调剂开通道路。我们认为,根据三层次的制度范围和管理范围,应建立中央和省市两级养老基金调剂制度。具体方法如下: 1.建立基本养老金全国统筹制度。具体办法有两种:一是用数据库实现两级调剂。即建立全国统一的数据库(收入户库和支出户库),并通过数据库先由省一级按月对各地市县直接进行核算、调剂应上解下拨的金额,然后由省市一级再将基金结余或基金缺口如数上报国家级核算机构。国家级核算机构应据实按月下拨,有结余留存储备;二是用统计报表实现两级调剂。即在没有建立全国统一数据库的情况下,各地以省为统筹单位,省市以下的各地市县应将当月收支后的基金结余或基金缺口上交或上报省市级核算单位,由省市级核算单位先进行上解下拨调剂后,在此基础上,再将核算收支后的基金结余或基金缺口上交或上报国家级核算机构。国家级核算机构再据实对一些经济不发达的贫困省份及地区在当月收不抵支的情况下进行补贴。当然,在前面两种办法的基础上,还可以探讨按一定比例上解下调,或坚持基本养老保险基金统一调剂,而以个人账户为主的企业补充由各地按国家规定自求平衡和发展,或基本养老金与企业补充养老金分账户进行核算等。这样,就可以充分发挥养老保险资源在全国统一配置的优势,以实现公平与效率的统一。 2.建立省级调剂金制度。自国务院颁发《关于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省级统筹和行业统筹移交地方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国发[1998]28号)以来,各地先后建立了省级统筹调剂金制度,但办法各有千秋。 对于如何建立省级调剂金制度,笔者认为: 首先是必须理顺管理体制,即按前面提出的建立中央和省市两级行政管理体制,基本养老保险业务管理全国统一,省市级以下实行垂直管理(既管票子、也管帽子),实行一条边的垂直管理。 其次是根据养老金支付和发放的刚性化特点(截至2000年底,我国离退休人员的养老金社会化发放率已达92%),在上述养老基金上解的办法中,各地市县以结余基金为基数,按60%~80%之间,实行按月上解。在上述养老基金下解办法中,按月初核报缺口基数,由省级管理机构按缺口金额下拨。为提高省级调剂金上解率,要制定基金上解下拨计划等措施和手段,对不能按时足额上解的地市县,可采取相应的行政措施和经济措施等方式,以保证省级调剂金上解到位,以后还可以探索经验,逐步规范,在全省范围实行收支两条线管理办法。 3.财务应建立社会保障预算体制,在预算制度中调节养老基金的支出结构。无论社会保障基金收支是否纳入财政预算,财政部门都有责任根据当年的社会保障基金缺口提供相应的基金支持,做不到这一点,社会保障基金的社会保障职能就难以得到全面的发挥,改革的进程也会受阻。我国社会保险的财政支出应该有一个基本指导思想和计划安排:(1)社会保障部门精确测算当年的社会保险基金缺口,应会同财政等部门一起做好当年的基金缺口补贴的工作安排;(2)社会保障基金一旦纳入财政预算,则必须由财政提供社会保障基金的总担保;(3)根据中国的目前情况以及政府、财政的职能作用,由财政部门提供社会保障基金缺口补贴,在上年末社会保障部门预测下一年的社会保障基金缺口,财政部门在年前审查后于当年做好基金安排,同时要强化社会保障部门、企业与个人的责任,避免出现“企业、个人依靠社会保障部门,而社会保障部门依靠财政部门”的局面;(4)财政部门要按照本地的经济发展水平提供财政力所能及的资金支持,社会保障预算起初的财政补贴安排一般占财政总支出的 15%~20%为宜,以后再根据经济总体发展情况逐步提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