小股东利益保护的平衡研究(2)
2017-12-06 04:22
导读:2.3 为小股东滥用特权提供了可能 基于对小股东的特殊保护,法律赋予小股东较多的权利,这对提高小股东投资积极性起到了积极的作用,但这又为小股东
2.3 为小股东滥用特权提供了可能
基于对小股东的特殊保护,法律赋予小股东较多的权利,这对提高小股东投资积极性起到了积极的作用,但这又为小股东滥用特权提供了可能。英美法系国家对于小股东的保护采用了不公平侵害原则。
如果股东仅仅因为对其他股东经营公司的方式丧失信心和信任,就请求命令购买其股份,这也属于滥用不公平侵害行为。不公平侵害原则的规定并非股东救济的“万灵药”,并非一旦有这样那样的原因就对公司经营方式有不满就可以引用的原则。小股东由于其本身的弱者地位,在公司的管理方面起到的作用很小或被忽略,但对于大股东经营公司的能力或决策往往产生不信任的态度。法律上对小股东的特殊保护措施给他们提供了滥用特权的可能。他们就会采用不公平侵害程序或其他法律上对其保护的特殊程序来达到牵制的目的,但通过前面两个实例表明,这肯定是行不通的。
3 小股东与大股东的利益平衡
基于前两章所述,保护小股东利益具有两面性,有利也有弊。那如何解决这对目前存在的矛盾呢?这是本文提出大股东与小股东利益平衡的原因。而如何做到利益的平衡,包括追求高效率与建立良好市场经济秩序两个方面:前者分析大股东与小股东利益平衡的可能性,后者则分析了利益平衡的具体办法。
3.1 追求高效率
要解决保护小股东利益与大股东积极性这对矛盾,必须得分析大股东与小股东的关系,并在此基础上引伸出追求公司的效率是解决问题的关键之一。
从公司成立的过程来看,大股东与小股东都选择投资股票,这是追求最大化利益所选择的一致结果。大股东因为有小股东的投资才可能获取规模效益,小股东因为大股东的集团化的经营才会取得高于其他投资方式的预期收益。所以,大股东与小股东并不存在本质上的对立,大股东对小股东的侵害只是不完全市场条件下的偶然现象,随着市场制度的完善和各项保护小股东利益制度的健全,大股东与小股东完全能够在共同利益的基础上建立一种相对和谐的关系。
(转载自http://www.NSEAC.com中国科教评价网) 由于大股东与小股东利益总体的一致性,所以解决他们目前存在的问题的关键之一就是追求公司最大化的利益,使他们在各自预期的收益范围内达成一致。而要追求最大化利益,这便提出公司创造价值的效率及相关制度的完善问题。
传统的观点认为,股东的利益与公司的利益是可以而且应当划等号,也就说公司利益应该理解为公司现在股东和未来股东的利益。而如何追求公司最大化利益(也就是实现股东最大化利益),除了经济学上的成本与收益等因素外,从法律的角度来看,更多的是从公司本身管理制度上寻找原因,也就是要求管理层在管理公司时需要完善或严格遵守现代
企业管理的管理制度,从而提高公司的工作效率。
总之,现代企业管理的模式从其诞生以至于成长到今天,虽然不断处于变革之中,但始终处于一个主旋律,那就是如何提高公司创造价值的效率,更有效地贯彻公司的营利性,实现公司利润的最大化,从而为股东们获得更多的利益。股东们(不论是大股东还是小股东)获得了他们各自要求的利益,他们之间暂时的矛盾也就会迎刃而解了,至于是否还保护小股东这个问题也会因为他们利益的获得而淡化了。所以,平衡大股东与小股东的利益是可能的。 3.2 建立良好的市场经济秩序
在现代公司中,如果要建立完善的小股东保护制度必须处理好同股东平等原则的关系,合理平衡、保护所有股东的利益,目前对大股东的制衡也好,对小股东的特别保护也罢,都应合理、适度。但仅是平衡大股东与小股东之间的利益只能说是解决问题的表面措施,而建立良好的市场秩序才是解决问题的根本。
市场秩序对我们实现自己的目的极有助益:它不仅像所有其他的自生自发秩序那样,会在我们的行动中给我们以指导和在不同人的预期之间促成某种应合关系,而且还会拓展每个人在更大程度上支配各种物品的前景或机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