银行公司治理结构的完善与信贷风险的防范(2)
2017-12-07 01:36
导读:2.用“企业宪法”限制关联交易。中国银监会主席刘明康在山东银行系统调研时强调“防范关联交易风险是银行良好公司治理的重要标杆”。 [2] 股东可充
2.用“企业宪法”限制关联交易。中国银监会主席刘明康在山东银行系统调研时强调“防范关联交易风险是银行良好公司治理的重要标杆”。
[2]股东可充分运用“企业宪法”——公司章程来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从公司制度安排上约束关联交易的风险。在银行的章程中要对贷款的投放和管理单列专门的章节,进行特别的约束。要明确规定银行的关联交易数量和表决权限,例如,规定一般关联交易必须由董事会审批,重大关联交易由股东大会审批,而且在审批过程中,要实施关联股东的表决权回避,并强化关联交易的信息披露,通过降低审批效率、提高审批门槛、增加审批的独立性来防范关联交易风险。在银行高管违反章程规定发放关联交易贷款时,股东可以行使撤销权,并可追究相关人员的赔偿责任。
3.健全信贷责任约束机制。在目前的信贷审核(批)委员会制下的集体决策机制,事实上已经成了银行推诿信贷风险责任的托辞,一旦发生不良贷款,很难去追究具体人员的责任。应当从信贷业务人员到银行的高级管理人员,建立更强的信贷风险责任约束机制。一是实行信贷人员(包括分管信贷的高管)准入制,实行严格的考核上岗制;二是健全信贷风险责任约束机制,建立严格、明确、公正、长效的信贷投放风险责任追究制及其责任认定指标体系,明确信贷政策、贷前调查、复查、初审、复审、会审、贷后管理等岗位人员及分管信贷的高管在贷款投向、投放、管理、回收中各自的责任范围。当贷款出现风险时,按照有关责任认定指标对相关人员的责任进行认定,分清信贷资金出现风险的实质性原因,明确责任,分别给予行政处理、下岗收贷、降级、赔偿、禁入信贷职业、追究刑事责任等处罚。
[3] (科教作文网http://zw.ΝsΕac.cOM编辑) 4.引入公共治理的方式。信贷风险的广泛性和隐蔽性,要求银行能够从全方位、多时空、多角度防范风险,而银行的信贷人员有限,有必要调动最关心银行信贷风险的广大股东共同关注。而在高度分散的股权结构下,股东不可能经常对银行的贷款安全行使监督权,要引入公共治理方式,调动一切可以调动的力量,帮助银行防范信贷风险。
(1)股东质询制。针对小股东不能参与日常经营管理、对银行贷款安全知之甚少的情况,银行股东大会应制定股东对贷款的专门质询规则,规定股东可以定期针对银行的贷款情况向经营层提出质询,以增加股东对贷款安全、收益和流动性的了解,并可增加经营层和信贷人员的责任心。
(2)激励方案公示制。目前银行高管的薪酬只公布其实际得到的年薪数额,而不公布具体的激励考核方案,对广大股东和社会公众来说是不公平的,因为银行是一种公众型企业,尤其是国有(控股)银行和有地方政府参股的银行,虽然是股份制企业,但政府股份还占相当大的份额,政府只是名义出资人,真正的股东是全国人民(或地方百姓),但全国人民并不能直接参加股东大会,或了解股东大会的内容,更无从评价对高管的激励方案。再者,银行从社会赚取利润,利润主要来源于贷款利息收入,对贷款的风险状况,社会最有发言权。而且高管的收入水平要与其工作难易程度、复杂程度相联系,而这种评价只有社会公众才最公平。通过公众的评价,使得更大范围、更多角度的信贷安全及隐患与银行高管的薪酬相联系,增加银行高管的道德压力,使其充分履职。
5.理顺政府和商业银行的关系。政府作为商业银行的产权所有者代表,应摆正自己的股东位置,按《章程》和股东大会决议为银行选派主要管理人员,并为银行的经营活动创造条件;另一方面政府作为管理经济的部门,应尽量避免以行政手段直接管理商业银行,而采用法律手段和经济手段进行宏观调控和规范引导。政府政企职能的彻底分离表现在不良信贷资产防范上则须做到:(1)政府作为股东一旦选定银行高管,就应该取消其政府官员身份,银行高管只对银行经营负责,而不必履行政府的协调贷款命令。(2)政府需要商业银行向国有企业、重点项目发放优惠贷款时,在符合贷款条件的前提下,政府补贴利差,所需资金从政府应得分红中扣除。(3)对银行高管不应留有后路,即银行经营不好,政府不得为这些“落魄”高管安排新的工作岗位,甚至于易地为官,只有这样锻炼出来的高级管理人员,才能成为真正的企业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