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小型高新技术企业知识产权证券化融资途径研(2)
2017-12-10 03:23
导读:图1知识产权证券化交易流程 (一)知识产权出售阶段。即中小型高新技术企业作为知识产权的所有者,又称原始权益人,将知识产权未来一定期限的许可
图1知识产权证券化交易流程
(一)知识产权出售阶段。即中小型高新技术企业作为知识产权的所有者,又称原始权益人,将知识产权未来一定期限的许可使用收费权通过契约的形式出售给专司知识产权证券化的特殊目的公司,形成知识产权的真实出售。知识产权的所有者通过产权出售获得融资,特殊目的公司通过真实购买知识产权获得证券化的基础资产。
(二)建立知识产权资产池阶段。首先,特殊目的公司根据中小型高新技术的融资需求确定证券化目标;然后,对其所拥有的能够产生未来现金流的知识产权进行清理、估算,根据证券化目标以及知识产权的期限、行业等特征确定证券化的知识产权范围;最后,将拟证券化的知识产权的风险与收益进行结构性重组,构造资产池,实现风险对冲,降低知识产权的总体风险水平。
(三)信用评级和增级阶段。为保证所发行证券达到投资者要求的信用级别,证券发行前应由特殊目的公司聘请具有一定着名度的信用评级机构对知识产权进行内部信用评级,并根据内部信用评级结果和中小企业的融资要求,采用破产隔离、划分优先证券和次级证券、金融担保等信用增级技术,进步证券的信用级别,保证发行成功。
(四)发行评级与证券销售阶段。特殊目的公司对证券进行信用增级后,应聘请信用评级机构对知识产权证券进行正式的发行评级,并将评级结果向投资者公布,由证券承销商负责向投资者销售知识产权证券。证券承销商处将证券发行收进划转给特殊目的公司后,特殊目的公司再按合同约定划转给企业,实现知识产权证券化融资目标。
(五)资产治理阶段。中小型高新技术企业应指定专门的资产治理公司或亲身对知识产权资产池进行治理,负责收取、记录由资产池产生的现金收进,并将这些收进全部存进托管银行的收款专用账户,专门用于对特殊目的公司和投资者的付费和还本付息。
(科教论文网 lw.nSeAc.com编辑发布) (六)付费阶段。这是知识产权证券化的最后阶段,由中小型高新技术企业按照合同规定的期限,将存放在托管银行的资金转进投资者账户和各中介机构账户,偿还投资者本息,向各机构支付中介用度,最后的剩余部分则全部回企业所有。
三、知识产权证券化融资的政策建议
2006年,我国开始大力推动资产证券化的发展,政府陆续出台了一系列支持政策,如《关于推进科技型中小企业融资工作有关题目的通知》等,国家开发银行等金融机构相继推出中小型高新技术企业资产证券化产品,为知识产权证券化奠定了基础。为了加快知识产权证券化的推行速度,还应对以下方面进行改善:
(一)完善相关法律法规。目前,我国还缺乏对知识产权证券化的相关法律支持,中小型高新技术企业在知识产权证券化过程中会碰到一系列的法律障碍,如在知识产权转让过程中,知识产权的抵押、定价、转让、合同变更等缺乏法律依据;我国法律法规对机构投资者的准进资格和投资方向界定严格,阻碍了对知识产权证券化的投资;由于《企业法》和《企业债券治理条例》的限制,特殊目的公司不能以发行证券的收进购买基础资产,知识产权难以实现“真实出售”。国外在知识资产证券化初期也与我国一样,存在种种法律障碍,如日本的相关法律禁止以专利作为信托对象,不答应以专利这类知识资产为依托发行证券。但自2000年以来,日本相继修改了《证券法》、《破产法》、《资产证券化法》、《信托业法》等一系列与专利资产证券化相关的法律,为专利资产证券化的顺利实施清除了法律障碍,极大地促进了专利资产证券化的顺利实施。为促进我国知识产权证券化的发展,应加快相关法律法规的建设,适时修改相关融资程序、资产抵押、投资主体方面的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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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完善相关税收制度。我国现行的税收制度不利于中小型高新技术企业知识产权证券化的推行。按现行税法规定,特殊目的公司应缴纳所得税、营业税和印花税。由于知识产权证券化规模大,假如对其特殊目的公司征收所得税,将大大进步知识产权证券化的交易本钱,使知识产权证券化失往经济意义。对企业来说,知识产权证券化的任何收益都应记进损益,并缴纳所得税;但假如发生了损失,因其出售不在企业正常经营范围以内,不能抵税,加重了企业知识产权证券化的本钱负担,对发展知识产权证券化的发展极其不利。1997年,美国财务会计准则委员会第125号公告明确规定,从税收中性原则出发,资产证券化带来的任何收益和损失都应作为计税依据。我国可以鉴戒美国的成功经验,修订现行的税法,对于特殊目的公司建立初期企业所得税、营业税和印花税,待特殊目的公司发展到一定规模后再逐步征税;或者从税收中性原则出发,实现公平计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