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与时俱进 改进金融监管(2)

2017-12-12 02:33
导读:在市场一体化、全球化,国内金融对外开放深化的条件下,信息不对称出现了新变化。过去,在国别范围内,一国金融监管当局可凭借简单的行政手段即可

  在市场一体化、全球化,国内金融对外开放深化的条件下,信息不对称出现了新变化。过去,在国别范围内,一国金融监管当局可凭借简单的行政手段即可获取必要的监管信息,而现在,以同样的方式获取必要的监管信息则存在一定的困难。系统风险方面,没有一个国家的金融监管当局能单独应对发生在国际金融市场上的风险。因此,一国金融监管当局实施金融监管时还应考虑国外因素,借助国际协作或条约明确承担和履行监管义务,遵循已达成的监管行为规范。即金融监管存在的两大支柱内涵出现了一系列新的变化,金融监管也必随之创新。
  2、金融监管手段、方式要化。
  一是金融监管所必须获取大量优质金融信息的渠道要规范化、制度化。拥有一个能够提供准确、及时、信息完整的良好制度、信息披露制度,是银行准确评估和管理风险的必要前提,也是监管人员、监管当局确保银行稳健经营的基础。
  二是金融监管手段、方式要现代化。信息技术在降低了金融监管成本、提高监管效率的同时,也增加了监管的复杂性。金融监管当局要适应这一变化趋势,加快建立风险监管系统。在非现场监管过程中要加强系统性分析、动态性监测;在现场检查时,要提高针对性和有效性,不仅要进行合规性监管、测试,更要监管、测试其风险性监测、控制;加强金融监管的调研,通过监管调研,将现场检查和非现场监管有机结合起来。
  三是创新金融监管操作。具体讲,金融监管要从事后检查转向事前预防,要从全面检查转向重点检查,要从检查业务风险转向审查内控和管理风险,从检查业务档案转向审查内部信息系统。过去,监管机构主要依靠现场检查、核实银行的财务报表和记录来评估其安全性和稳健性;随着金融创新加快、金融竞争加剧和技术不断进步,现在,监管者应将精力集中在确保金融机构用必要的程序识别、衡量、监测和控制风险上。 (科教作文网http://zw.nseAc.com)
  3、“管监分离,集中监管”,要形成监管合力。“管监分离,集中监管”是基于以下的制度安排,即将金融行政管理和现场检查、非现场监管分开,分别由不同监管部门来完成,而这些部门能够做到共享所有金融监管信息。为此,监管当局内部既要各司其职,又要形成监管合力,密切合作。
  三、与时俱进,完善金融监管的组织体系
  一是银行监管的组织体系要体现“管监分离,集中监管”的原则和区别对待原则。对国有银行的金融监管组织体系要适应国有独资商业银行机构调整的需要。鉴于目前国有独资商业银行县及县以下机构相对收缩、信贷管理方面的调整如固定资产贷款权限上收、流动资金贷款权限适度下放的状况,分行及其监管办要强化集中监管,适当集中监管力量。对处于弱势的信用社,既要监管,更要扶持,监管方式也应有别于国有独资商业银行,应更关注其流动性和发展潜力。鉴于我国地区层次差异巨大、金融机构各有不同的实际,对所有金融机构的监管,不能以一个简单的监管模式、要求对待众多不同类型、不同所有制的金融机构,要做到既有集中统一性,又有一定的差别。
  二是加强与证券、保险监管当局之间的合作,建立起有效的监管信息资源共享体系。
  随着我国加入世贸组织金融改革的深化,银行业、证券业、保险业之间业务相互交叉、渗透现象越来越多。因此,按照金融监管目标,至少在目前,三大金融监管当局之间以及在同一地区的三大金融监管当局分支机构之间建立高效的金融监管信息共享体系十分必要,特别是在经济发达的沿海地区尤为迫切。监管当局之间形成高效、及时的金融监管信息沟通共享体系。 (转载自中国科教评价网www.nseac.com )
  三是银行业监管当局内部各职能部门的信息沟通、共享。
  在中央银行内部机构之间建立有效的监管信息资源共享体系。按照系统理论,在系统非全部开放的前提下,系统内部信息交换应优于外部系统之间的信息交换。除了纵向的信息共享、沟通体系外,特别要强调相关监管机构之间的横向信息共享、沟通。地理位置毗邻的分行与分行之间、中心支行与中心支行之间建立起有效的监管信息、不同风险处置与防范信息沟通、共享体系,共同防范金融风险的冲击、蔓延;根据金融监管不断深化的要求和最近几年的金融监管实践,加强在不设大区分行的省会所在地的城市中心支行与分行金融监管办事处之间的信息特别是金融监管信息的沟通、共享显得尤为迫切,二者之间应建立从市场准入到退出、现场检查、非现场监管等等信息资料的共享机制。当前,分行监管办与省会中心支行应强化在银行信贷登记咨询信息系统、金融统计信息系统、非现场监管报表信息系统及现场检查信息等方面的共享、沟通;同时,分行监管办与所在省各个地市中心支行之间也必须增强信息沟通,形成纵横交错的监管信息共享、沟通体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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