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浅论论网络隐私侵权行为网络毕业论文(2)

2013-08-03 01:18
导读:2.篡改、监看他人的邮件。在这里发生的侵权最多的是所谓 “黑客”的闯入,他们将邮件的内容改过之后再发给收信人,这样收信人看到的就不是真正的

  2.篡改、监看他人的邮件。在这里发生的侵权最多的是所谓 “黑客”的闯入,他们将邮件的内容改过之后再发给收信人,这样收信人看到的就不是真正的发信人发过来的内容。另一种情况是ISP把其客户的邮件非法转移或关闭,造成客户的邮件丢失和个人隐私或商业秘密的泄露。互联网上利用技术监看他人的电子邮件是很普遍的现象。这些与现实生活中私拆他人信件属同一性质问题,都是侵害他人隐私权的行为。
  3.垃圾邮件的寄送。互联网上还有一种较为普遍的侵害隐私权的现象是垃圾邮件,即邮箱中充斥着大量与本人无关的内容。它的一个严重后果是引爆邮箱,使其无法正常使用,另外就是造成了网络系统的紧张。
  4.非法获取、利用他人的隐私。互联网上对人们隐私权构成侵犯的最大危险来自于个人信息的收集和、公开或不公开、正当或不正当地收集消费者的信息。[4]
  四、网络下隐私保护的对策
  我国目前没有明确规定隐私权为一项具体的人格权,而是采用了间接的保护方式。由于个人的隐私一旦被他人非法披露,不但会造成受害人的精神痛苦,而且也往往会招致评价的降低,从而损毁受害人的名誉。因此,针对网络环境下隐私侵权行为采取有效措施十分必要。
  ㈠ 对网络隐私权进行立法
  我国以间接方式来保护公民的隐私权是具有很大缺陷的,所以应该改用直接保护方式,更有利于加大对隐私权侵害的救济程度。我国立法机关应对隐私权在法律上明确规定隐私权的内涵、外延及侵权的责任形式,这样保护隐私权才在法律上有明确的依据。
  备受关注的新中国第一部典草案中引人注目的一个亮点就是增加规定了隐私权并单列为一章。当然,仅有隐私权保护的一般性规定是不够的,还应制定专门法律来保护公民的网络隐私权。其中,应该详细规定公民网络隐私权的内容,具体应包括笔者在本文第二部分中谈到的。 (科教范文网http://fw.nseac.com)
  在立法过程中,应当注意增加常规法律的技术性,即与高科技的网络技术相接轨。“立法者不懂技术, 技术人员又无权立法”,这就使得现行的一些网络法规与网络实际相脱节,根本没有可操作性可言,法律也就很难见到实效。所以,应该加强立法者与技术人员的相互沟通,以便制定出更加合理有效的网络法规。另外,需要完善其他与公民隐私权保护相关的法律、法规,使之与一般性规定和专门法律规定相配套,能够更好地起到保护作用。
  ㈡ 设立保护网络隐私权的专门机构
  考虑到网络对当前社会和未来社会的广泛、深刻的影响,有必要设立专门的部门或机构对信息网络进行统一有效的。这个机构由精通网络与法律的人员组成,专门对有关网络隐私方面的事务进行管理。
  ㈢ 对网络进行适当管制,维护网络安全
  首先,要对网络信息进行适当的限制为了保证个人生活的安宁,维护良好的社会风尚,必须规定相关内容被禁止输入网络:如涉及国家安全的信息、宣传暴力、犯罪、战争、军国主义、含有色情内容的信息等等。
  网络服务商作为互联网接入和相关服务的提供者,对净化网络信息、保障网络安全必须承担一定的义务。这些义务包括:检查义务、对国外具有不良内容的站点进行监察或隔离的义务、通知和报告义务、协作义务。
  对网络的使用者也应当严格管理。在网络管理上应当采取网络账户实名登记制,即用户在服务商处登记取得入网账户时必须使用实名登记,以保证取消用户资格这一处罚能够真正有效,也便于用户侵权后追究其法律责任。[5]
  
  参考文献:
  [1]参见李政辉:《论互联网中的隐私权——由一则案例谈起》,载《河北》2001年第2期。

(科教作文网 zw.nseac.com整理)


  [2]参见商建刚:《网络法》,学林出版社2005年版,第227页。
  [3]参见吕益林,吴子贵:《网络隐私权保护模式探析》,载《情报杂志》2004 年 第7 期。
  [4]参见郭卫华等:《网络中的法律问题及其对策》,法律出版社2001年版,第179-182页。
  [5]参见屈茂辉,凌立志:《网络侵权行为法》,湖南大学出版社2002年版,第109-111页。
  作者简介:
  郑红(1983-),女,湖北黄冈人,华中师范大学法学院2005级硕士研究生,研究方向为民商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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