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浅谈网络不正当竞争行为及其法律规制网(2)

2013-11-19 01:05
导读:3.以框传输(framing)技术进行的不正当竞争 框传输,又称视框链接,属于超链接中的一种特有形式,是以视框将网页分割为不同的区间,每一个区间都可以

3.以框传输(framing)技术进行的不正当竞争

框传输,又称视框链接,属于超链接中的一种特有形式,是以视框将网页分割为不同的区间,每一个区间都可以呈现不同的信息资料内容。基于此种技术,在屏幕上的视框为该网站的广告等商业信息,在某一视框内或区间内则呈现其他网站的信息,而其他网站上的广告等商业信息则被排除在链接之外。这样就产生了以框传输技术进行的不正当竞争行为。

4.以埋字串(meta.tags)技术进行的不正当竞争

所谓埋字串,或称设置元标记,指将他人网站的所有者信息、网站标记、表达网站特色的关键词等埋置于自己网页的源代码中,当用户使用网上搜索引擎查找该他人网站时,向敲入相似关键词,设置元标记的行为人的网页就会出现在搜索结果中,并且多数会位于他人网页前面。行为人所埋设的字串往往是某些著名商标、商号,或者是与这些著名商业标志相近似的符号。因此,这明显是一种搭便车的不正当竞争行为。

二、网络不正当竞争行为的规制及其完善建议

(一)完善实体法的规制

从网络不正当竞争行为的传统和新型表现形式来看,我国现有的主要规制不正当竞争行为的《反不正当竞争法》并不能完全涵盖网络中的不正当竞争行为类型,这样,很容易造成法律的真空地带,我们应该从以下几方面着手完善:首先,互联网的无国界要求学习和借鉴国际惯例及外国法律,这样将有助于我国网络立法的“准全球化”,实现与国际立法的接轨。其次,网络反不正当竞争往往涉及多个地域、多个部门,要协调中央与地方立法,建立统一的网络立法体系。再次,充分发挥法官的自由裁量权,适用法律的基本原则或一般性条款。

(二)完善程序法的规制

1.主体界定

《反不正当竞争法》不是对经营者和消费者予以特别保护的专门立法,该法只是要求主体遵守符合诚实信用原则或公序良俗原则的商业,强调有关主体的商业行为不能“出格而已。因此,本人认为《反不正当竞争法》在性质上属于行为法,而不是主体法。网络区别于我们传统意义上所讲的具有一定空间位置的有形,在地理空间里,我们可以掌握到谁和谁为了何种商品或服务在竞争的信息,但在网络的虚拟空间中,要清楚界定谁是不正当竞争行为者就显得相对困难了。所以,在健全网络程序性法律规范的同时,也要完善网络技术规范。技术性法律规范,就是以技术指标为内容,经由机关制定,旨在解决技术问题的规范。

2.管辖权确定

在网络空间,就管辖权问题,《中华人民共和国商务法(示范法)》中并没有做出具体规定,《广东省电子交易条例》第二条规定:“本条例适用于广东省区域内的电子交易活动。”对于法院的管辖权,也未提出确定规则。即便如此,传统的管辖权制度仍然应该适用于网络中不正当竞争纠纷案件。最高法院在2000年l1月出台的《关于审理涉及著作权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以及在2001年6月通过的《关于审理涉及计算机网络域名民事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中,对管辖权问题作了相应规定,从这里可以看出,法院依然沿用了侵权行为地或者被告住所地人院管辖的原则。

总而言之,对网络不正当竞争行为进行有效的法律规制有赖于网络立法的不断完善,相信,网络立法这一任重而道远的事业将获得长足的发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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