网络侵犯著作权及其相关权利的应对措施(2)
2014-05-04 01:08
导读:由侵权行为发生地人民法院管辖是适用于民事侵权的一般管辖原则,其当然适用于网络侵犯著作权的情况。但由于互联网的全球性和法律的国界限制,发生在
由侵权行为发生地人民法院管辖是适用于民事侵权的一般管辖原则,其当然适用于网络侵犯著作权的情况。但由于互联网的全球性和法律的国界限制,发生在不受本国法律管辖的外国领土的网络侵犯本国国民著作权的行为便不能应用此原则。
2.2由侵权结果发生地法院管辖
由侵权结果发生地人民法院管辖是传统侵权案件地域管辖的主要基础,也应当作为网络侵权案件地域管辖的主要基础。在互联网著作权侵权行为中,任何人在任何地方都可能通过互联网浏览到该信息,则这些场所都可以认为是侵权结果发生地;如果不承认任何接触到侵权信息的地方都可作为侵权结果发生地,又难以从中确定一个地点作为侵权结果发生地。因此,直接采用这种标准可能造成实践中的混乱。
2.3由被告所在地法院管辖
由被告所在地人民法院管辖,也是传统侵权案件地域管辖确定的基本制度,所以对于网络侵犯著作权的案件也应具有一定的约束作用。但如前所述,此原则对于被告处于一国管辖之外的情形在使用上有诸多不便。
2.4由服务器所在地法院管辖
由服务器所在地法院管辖是针对网络侵犯著作权行为的一项特殊的地域管辖原则。在互联网上进行访问或者复制必须具备两个条件:一是使用终端计算机;二是通过互联网进入存有相关内容的服务器硬盘。正如前面所提到的,服务器是计算机网络的核心,网络服务器是一种物理性质的存在,通常总是处于一定的固定场所,因此它具备了相对稳定性。所以由服务器所在地法院管辖是比较符合网络侵犯著作权案件的特点的。但在网络活动中,行为人极少关注而且实际上也很难获知某一服务器所处的具体的地理位置,而且服务器所在地一般与案件的关联程度也不大,所以对于由服务器所在地法院管辖仍然存在较多争议。
(转载自http://zw.NSEaC.com科教作文网)
2.5由原告住所地法院管辖
在网络作品的全球应用体系还未建立的今天,侵权行为发生地、侵权结果发生地和被告所在地都不易查明,而且受到国界的限制,而服务器所在地又不被大多数人所关注;另外,传统民法的侵权行为地域管辖的基本制度(侵权行为发生地法院管辖、侵权结果发生地法院管辖和被告所在地法院管辖)以及针对网络侵犯著作权的特殊的地域管辖制度(服务器所在地法院管辖)常常有违民事审判的效益和效率原则,所以有必要针对以上地域管辖制度的不足提出一种较为完善的地域管辖制度,这就是由原告住所地法院管辖。由原告住所地法院管辖克服了以上四种管辖制度的缺点,对于网络侵犯著作权行为的规制具有深远的意义。笔者认为,对于网络侵犯著作权行为的地域管辖,不妨大胆地尝试全部由原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对于同一案件有多个处于不同地域的原告的由各原告协商决定管辖法院,而对于原告住所地法院管辖确实存在困难的,或者原告住所地法院认为由其他法院管辖更加适当的,可以适用民事诉讼法上的有关法院间移送管辖的规定。
以上是笔者对互联网络中著作权的保护方法以及网络侵犯著作权行为管辖的探究,希望可以对我国尚不规范的网络活动具有一定的立法和实践方面的参考,为网络活动规范法律制度的完善出一份力。
注 释
①暂时复制是指用户在浏览网络作品时暂时存在于该用户计算机上的作品数据。
参考文献
1 丛立先著.网络版权问题研究.武汉:
武汉大学出版社,2007
2 李 扬著.网络知识产权法.长沙:
湖南大学出版社,2002