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网络侵犯著作权及其相关权利的应对措施

2014-05-04 01:08
导读:计算机网络论文论文,网络侵犯著作权及其相关权利的应对措施论文样本,在线游览或下载,科教论文网海量论文供你参考:   摘要:网络侵犯著作权及其相关权利的行为在我国频繁出现

  摘要:网络侵犯著作权及其相关权利的行为在我国频繁出现,我国的立法虽有相应规制措施但力量仍显不足。对此,我们对必要的应对措施加以总结、整理、归类,并提出了新的制度构想,希望能对尚不完善的网络著作权市场的良好运行贡献微薄之力。
  关键词:计算机网络;著作权;侵权
  Abstract:The behavior of infringing the copyright and relevant rights of the network frequently appears in our country, although there are corresponding structure measures in the legislation of our country strength still show insufficiently. As to this, we are right the essential counter-measure is summarized, put in order, sorted out, have proposed being new system idea, hope can last humble effort operation not good, copyright of market for network that is getting more complete still.
  Key words:computer network; copyright; infringement
  
  随着计算机网络技术的不断发展,互联网已涉及人们生活的方方面面,人们可以通过WWW浏览器浏览各种类型的图文并茂的网站或网页,进行网上购物、网上银行结算,但更加普遍的是通过网络查找对自己有用的信息资料。不可否认互联网给我们的生活带来了极大的方便,然而,与此同时,网络侵权作为一种新型的侵权方式,一度使人们产生对互联网可信度的怀疑,尤其是近年来通过网络侵犯著作权的行为屡见不鲜,造成了技术发展的速度远远超过立法速度的尴尬局面,这不能不引起我们的关注。面对现实与立法之间的不平衡发展,我们应尽己所能地提出一些应对措施。
  1实体上的应对措施
  由于网络空间形成自己的法律体系有一定的难度,因此应从现实空间的法律体系着手,结合、针对网络空间的有关特别法进行规制。在我国,除一系列民事法律法规对侵犯网络著作权的行为规定惩治外,刑法对于侵犯知识产权的行为也有最高可判刑七年的规定,这在世界上对于侵犯知识产权行为的刑罚是最高的。然而,面对大量的网络侵权行为,我国相关法律法规的制定还是没有达到理想的效果。

(转载自http://zw.nseac.coM科教作文网)

  可以发现,网络侵权行为主要是通过复制他人的作品而造成的,所以,复制行为是我们应当重点规制的一项内容。《伯尔尼公约》第9条第1款规定,复制权是指受本公约保护的著作权人享有授权或以任何方式和采取任何形式(不论永久或暂时)直接或间接复制这些作品的专有权利。我国《著作权法实施条例》中对复制的认定包括扫描、键盘输入以及储存等复制方式。国家版权局“国权(1999)45号”文《关于制作数字化制品的著作权规定》第2条也已明确界定:“将已有作品制成数字化制品,不论已有作品以何种形式表现和固定,都属于《中华人民共和国著作权法》所称的复制行为”。
  值得一提的是,我国相关法律对于网络中的暂时复制①行为并没有明确的规定,而这一问题在国际社会已得到了解决。《世界知识产权组织版权条约》第1条第4款规定暂时复制也属于复制。美国1998年10月颁布的《数字千年版权法》将暂时复制纳入了复制权的范围之内。以上各项规定在肯定暂时复制属于复制权范围时,并没有否定网络用户的合理使用权,这样既可以保护著作权人的权利,又不会损害一般网络用户的利益。所以,我国在今后的立法中也应考虑暂时复制的问题。
  2程序上的应对措施——网络侵犯著作权行为的地域管辖
  在网络空间里,没有中心,每台计算机都可作为其他计算机的服务器,这给我们生活提供方便的同时也带来了一些诸如管辖方面的问题。美国David G.Post教授认为:“由于信息可以从华盛顿的网络传送到新加坡、哈萨克斯坦甚至地球任一地方的网络上,这些地方的计算机都可以进入到互联网的通讯媒介中,”因此,从这个意义上说,互联网是一个具有多重管辖的领域;或者是基本上“不受任何管辖的区域”。

(科教范文网http://fw.nseac.com)


  对于侵权行为的管辖采取侵权行为地和侵权结果地法院管辖是国际上普遍接受的原则。我国民事诉讼法规定侵权纠纷的管辖法院为侵权行为发生地、侵权结果发生地或被告所在地法院。2000年11月,最高人民法院发布的《关于审理涉及计算机网络著作权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一条规定了网络著作权纠纷案件的管辖权问题:“网络著作权侵权纠纷案件由侵权行为地或者被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侵权行为地包括实施被诉侵权行为的网络服务器、计算机终端等设备所在地。对难以确定侵权行为地和被告住所地的,原告发现侵权内容的计算机终端等设备所在地可以视为侵权行为地。”据此,我们将网络侵犯著作权的地域管辖分为五种情况。
  2.1由侵权行为发生地法院管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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