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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法律、法规和有关政策:
1、《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
2、国务院《中华人民共和国城镇集体所有制企业条例》;(一九九一年九月九日)国务院令第88号
3、国务院《劳动就业服务企业管理规定》;(一九九o年十一月二十二日)国务院令第66号。
4、天津市劳动局《天津市劳动就业服务企业资格认定办法》;(一九九五年八月六日)津劳服字[1995]296号。
5、天津市劳动局、天津市地方税务局《关于加强劳动就业服务企业年度检查的实施办法》;(一九九七年一月二十日)津劳服[1997]22号、地税一联[1997]2号。
6、天津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天津市工商行政管理局《关于印发〈鼓励下岗职工从事社区非正规就业的实施意见〉的通知》。(一九九九年十二月十六日)津劳服[1999]419号。
二、工作机构的设置和职责:
劳服企业管理处下设:管理一科、管理二科、管理三科、办公室、财务行政科、直属科。
1、指导和监督劳动就业服务企业(以下简称劳服企业)贯彻执行国家有关方针、政策和法律。
2、拟定劳服企业发展的总体规划、政策、法规草案并组织实施;拟定、协调劳服企业、社区就业各项优惠政策并组织实施。
3、拟定劳服企业、社区就业发展的改革方案;组织推动劳服企业各项劳动制度改革;指导推动企业机制深化改革。
4、负责全市劳服企业的资格认定、年检和非正规就业劳动组织的认定、年检工作。
5、指导、扶持骨干劳服企业向规范化、集团化发展;推行区县劳服企业管理部门工作目标管理考核责任制。 (科教范文网http://fw.ΝsΕΑc.com编辑)
6、负责指导全市劳服企业、社区就业等工作。
三、企业的权利和义务:
1、有申请劳服企业资格认定和申办非正规就业劳动组织的权利。
2、申请劳服企业资格认定和申办非正规就业劳动组织,管理部门不予批准或推迟办理的,有提出异议和要求解释的权利。
3、对管理部门做出的限期整改、注销劳服企业证书、追回扶持资金等决定不服的,有提出行政复议的权利。
4、有按时参加劳服企业资格年度检查的义务。
5、有接受管理部门根据有关规定进行监督检查的义务。
四、办事程序和时限:
(一)劳服企业认定
审批依据:
1、国务院发布《劳动就业服务企业管理规定》(一九九o年十一月二十二日)国务院令第66号。
2、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所得税若干优惠政策的通知》(一九九四年三月二十九日)财税字[1994]001号。
3、天津市劳动服务公司《关于对当前兴办的有限责任公司等各种不同性质的公司或企业进行劳动就业服务企业性质认定工作的通知》(一九九六年四月二日)津劳服[1996]8号。
4、天津市劳动就业服务企业资格认定办法(一九九五年八月六日)津劳服字[1995]296号。
审批程序:
1、申请
企业向所在区(县)劳服管理部门或行业局(集团总公司)劳服管理部门提出申请,填报《劳服企业资格认定审批表》,并如实提供如下材料:①申办劳服企业申请书;②安置“五种人”的证明材料(复印件);③企业工商营业执照副本(复印件);④企业国(地)税务登记证副本(复印件);⑤企业职工劳动合同鉴定表;⑥企业职业情况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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