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天津市地方税务局关于加强外地进津建筑安装企业个人所得税征收管理的公告
天津市地方税务局公告[2012]4号
颁布时间:2012-3-21发文单位:天津市地方税务局
为加强外地进津建筑安装企业个人所得税征收管理,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建筑安装业个人所得税征收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国税发[1996]127号)及相关法律法规规定,结合我市情况,现将有关问题公告如下:
一、外地进津建筑安装企业从业人员的个人所得税应当在我市缴纳。
二、外地进津建筑安装企业在我市设立分支机构,按规定办理税务登记,设置账簿,财务制度健全,能够准确完整地进行会计核算,并按月报送从业人员收入情况,同时提供《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汇总纳税分支机构所得税分配表》的,应当按月向主管地税局按照全员全额明细扣缴申报个人所得税。
三、对不符合本公告第二条规定条件的外地进津建筑安装企业,对其从业人员采用按项目实际经营收入的0.15%计算个人所得税,由所在单位负责代扣代缴。
四、对外地进津建筑安装企业采用核定征收方式扣缴从业人员的个人所得税,由天津市施工队伍管理站负责代征。
五、本公告自2012年4月1日起施行。
特此公告。
二○一二年三月二十一日
zkgrabby 点评:
第三条中这一句“按项目实际经营收入”很是让人纠结。符合第二条规定,全员全额扣缴的还好说,这个实际经营收入怎么个确认法?本人在天津,未见本公告的具体执行办法。不过市局的口风是,此处的“按项目实际经营收入”是指开票金额,开一次票代征0.15%,总包开票总包扣,分包开票分包扣,且不得抵扣,外地总包进津的,纠结去吧~~阿门
(科教作文网 zw.nseac.com整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