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州市国家税务局居民企业所得税核定征收管理(2)
2013-10-28 01:25
导读:(二)定额征收企业 采用定额征收方式的企业,实行按月或按季预缴的办法申报缴纳所得税。 企业按月或按季填写企业所得税纳税申报表,在月份或季度终
(二)定额征收企业
采用定额征收方式的企业,实行按月或按季预缴的办法申报缴纳所得税。
企业按月或按季填写企业所得税纳税申报表,在月份或季度终了后15天内进行纳税申报。
五、企业法律责任
(一)核定征收方式的鉴定是税务机关根据企业报送有关经营信息进行确定,企业应对报送的经营信息的真实性、准确性负法律责任。
(二)企业的生产经营范围、主营业务发生重大变化,或者企业年度实际利润率达到或超过核定应税所得率20%的,应在发生变化的十五个工作日内向税务机关报送专项书面报告。
企业未按规定如实、准确、及时向主管税务机关报告有关生产经营、收入、成本费用支出等有关信息及变化情况,造成核定偏离企业实际的,主管税务机关有权重新鉴定所属年度的征收方式、应税所得率或应纳税额。企业应按新的鉴定结果计缴企业应缴税款。
主管税务机关对原鉴定的征收方式及应税所得率或应纳税额进行调整的,将按规定制发新的税务文书通知企业。
(三)企业违反本办法规定的行为,税务机关有权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及其实施细则的有关规定处理。
六、原《广州市国家税务局企业所得税核定征收管理办法(试行)》(穗国税发[2010]6号)、《关于进一步明确核定征收居民企业所得税有关问题的通知》(穗国税发[2011]5号)自本办法公告后同时废止。
二○一二年二月十五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