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六部门规范非公有制企业民主管理

2013-10-26 01:0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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六部门规范非公有制企业民主管理

 2012年03月31日17:45  法制网

  法制网北京3月31日讯 记者张媛中央纪委、中央组织部、国务院国资委、监察部、中华全国总工会、全国工商联等全国厂务公开协调小组成员单位日前联合下发《企业民主管理规定》(以下简称《规定》)。据悉,这是26年来,我国首次以六部门共同颁布规章的形式全面规范以职工代表大会为基本形式的企业民主管理制度,并且打破了企业所有制界限,明确非公有制企业也应实行民主管理。

  《规定》共五章,五十条,对企业民主管理的指导思想、任务、责任主体等做出了规定,进一步丰富了我国企业民主管理的形式和内容,在重点规范职工代表大会制度的同时,专章对“厂务公开制度”和“职工董事和职工监事制度”作出规定。

  “我国劳动法、工会法、公司法、劳动合同法等法律法规,对企业建立职工代表大会、职工董事监事等民主管理制度做出了规定,适用范围也从公有制企业逐步扩大到所有企业。”据全国厂务公开协调小组办公室负责人介绍,自1986年中共中央、国务院发布了《全民所有制工业企业职工代表大会条例》以来,厂务公开民主管理工作已经取得了长足的进步,特别是非公有制企业职代会建制工作取得了显著成绩,全国25个省(区、市)也制定了相关的地方性法规,这些都为制定专门的企业民主管理规定奠定了坚实基础。

  《规定》最大的突破在于明确了在社会主义市场经济条件下,所有的企业都要实行民主管理,消除了当下存在的非公有制企业实行民主管理的困扰。这意味着非公有制企业建立职工代表大会、厂务公开制度,公司制企业设立职工董事、职工监事有了强有力的法律和政策支持和保障,更多企业职工将能够规范有效地行使民主管理权力。

  据介绍,《规定》主要有以下三大亮点:

  对职工代表大会的定性和定位问题做了界定。全国厂务公开协调小组办公室负责人表示,《规定》澄清了原有的两种极端认识,即可用其他职工参与企业管理方式取代职工代表大会,或者以企业民主管理替代行政管理。该负责人说,《规定》第一章第三条即明确“职工代表大会是职工行使民主管理权力的机构,是企业民主管理的基本形式”,这表明职工代表大会不是取代企业管理机构的正常管理,其他民主管理方式也不能替代职工代表大会作为企业民主管理的基本制度。

  在对企业职工代表大会职权、组织和工作制度作出统一规范的同时,关照了不同性质、不同规模、不同治理结构企业的实际情况,对国有企业和国有控股企业,公司制企业,县级以下不具备单独建立职工代表大会制度条件的中小企业,集团企业建立职代会制度分别作出了规定,增强了企业实行民主管理的针对性和操作性。

  针对企业用工形式多样化的实际,《规定》明确了“与企业签订劳动合同建立劳动关系以及与企业存在事实劳动关系的职工,有选举和被选举为职工代表大会代表的权利”,解决了一些企业农民工、劳务派遣工等所谓“非正式职工”不能成为职工代表的问题,扩大了职工代表大会的代表性,有效地保障了普通职工参与企业管理的合法权益。

  民主程序的合法规范是保障民主管理制度真实有效的必要前提。对此,《规定》进一步完善了企业实行民主管理的程序和规则。如要求职工代表大会每年至少召开一次会议;全体会议必须有三分之二以上的职工代表出席;职工代表大会选举和表决相关事项,必须按照少数服从多数的原则,经全体职工代表的过半数通过;企业应当提请职工代表大会审议、通过、决定的事项,未按照法定程序审议、通过或者决定的无效,凸显了职工代表大会的严肃性和权威性。

  针对一些企业职工代表大会表决不规范的问题,《规定》还要求职工代表大会“对重要事项的表决,应当采用无记名投票的方式分项表决”,保证职工代表真实表达意愿和利益诉求。

  全国厂务公开协调小组办公室负责人表示,《规定》下发后,各级厂务公开协调领导机构及其成员单位将合力推进其贯彻执行,特别是将其与开展职代会、厂务公开建制专项行动,“公开解难题、民主促发展”主题活动等结合起来,并作为创建厂务公开民主管理示范单位的重要指标,充分发挥厂务公开民主管理在促进企业健康稳定发展,实现企业和职工共赢方面特有的作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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