浅论股东的功能的三个层面(3)
2014-08-25 01:07
导读:股东法律功能的实现,是通过一只看不见的手引导,使股东在追求自身利益的同时,通过维护诚实、公平、信用的交易规则,促进了法律制度的实施。股东
股东法律功能的实现,是通过一只“看不见的手”引导,使股东在追求自身利益的同时,通过维护诚实、公平、信用的交易规则,促进了法律制度的实施。股东的法律功能主要体现在三个方面:其一,促进上市公司的法制化管理。股东通过公司治理结构,通过股东大会,参与公司管理,监督公司运行;通过股权退出威胁,促进公司治理结构的健康运作,使公司在经营中遵守公司法中有关财务管理、组织职责等相关规定。其二,促进证劵市场的有序发展。股东以证劵法为指引,监督上市公司的经营行为,对上市公司的经营业绩及时作出反应,促进资源的优化配置,使证劵市场不断健康发展。其三,维护社会的公平与正义。股东因上市公司虚假陈述、操纵市场、内幕交易等非法行为遭受侵权以后,根据民事诉讼法的相关规定享有诉讼的权利,使上市公司的欺诈行为受到应有的惩罚,从而维护社会秩序。
股东法律功能的实现并不是无条件的。它取决于以下几方面因素:一是法律的社会化。证劵市场的法律、法规不能仅仅是一纸条文,必须对证劵市场的行为具有控制能力,同时还必须针对证劵市场的行为变化及时制定相应的法规。我国《证劵法》许多条款就比较抽象,难于执行。二是合法行为的保护。合法行为是股东法律功能实现的基础。我国证劵市场股东的合法行为没有得到很好保护,主要是因为法律不健全、监管力度差,结果反而助长了上市公司非法行为蔓延。三是权利的制衡。股东应拥有充分的法定权利,才能对上市公司的行为起到制约和监督作用。我国证劵市场上股东要求上市公司作为或不作为的权利、上市公司不履行义务股东要求保护的权利与上市公司积极行为的权利明显失衡,使股东的法律功能严重弱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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股东法律功能实现主要借助公司内部和外部两种机制。内部机制是一种非诉讼机制,通过公司的内部渠道实现,体现了股东法律功能的特殊性。包括抱怨(voice)机制(Hirschman,1970)、质询机制、投票机制和退出机制等。内部机制易于实施但效果较差,对我国而言,内部机制还有待于从法律上健全抱怨、质询等公司内部执行通道。外部机制即诉讼机制,通过公司的外部渠道实现,对公司具有很强的威慑效果但实施较难。
综上,股东功能是股东的内在属性,是股东存在的立足点。对股东功能进行研究,无论是理论上或是实践上都具有多方面的意义。上述分析表明,与生产力、生产关系、上层建筑的相互关系一样,股东的经济功能是基础,决定着股东的社会功能,赋予股东相应的社会角色和社会地位;股东的社会功能又决定着股东的法律功能,赋予股东相应的权利和义务。股东的法律功能、社会功能、经济功能三者之间又具有反作用,股东权利的执行程度影响着股东的社会地位,股东的社会地位又影响着股东的经济能力。同时,三者又缺一不可。比如,股东的社会功能丧失,股东既无社会的归属感又无社会地位,必然带来股东权利弱化,股东法律功能不能发挥;也必然致使股东的资源配置能力衰退,股东的经济功能退化。因此,三个层次的功能相互依从、相互制约、相互补充、相互推动,构成了股东功能范畴的一个完整的运行体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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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转载自http://www.NSEAC.com中国科教评价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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