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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股东功能有着丰富的内容。本文把股东功能分为经济功能、社会功能和法律功能三个层次。股东的经济功能属于生产力范畴,社会功能属于生产关系范畴,法律功能属于上层建筑范畴。三者相互制约,构成了股东功能的一个完整运行体系。
关键词:公司治理 股东 功能 体系
股东这一概念,至少有两种含义:其一,从人的角度而言,是公司存续、经营和发展的利益主体;其二,从制度的角度而言,是一种制度形式,是公司制的组成部分。股东的的出现,既是商品经济活动的产物,又是历史发展的产物。作为历史产物,它具有内在属性或称自然属性。自然属性,根据《辞海》里的释义,称之为功能,或内在功用和效能。与自然属性相对应的一切非自然属性,均是在自然属性的基础上演绎和发展起来的。因此,对有关股东的一切研究,包括股东的作用和相关权利主张,均应建立在股东功能的研究基础上。
根据马克思政治经济学的基本观点,生产力决定生产关系,生产关系决定上层建筑,生产力、生产关系、上层建筑的相互关系呈现的是一种金字塔特征,基础层是生产力,中间层是生产关系,最高层是上层建筑。人类历史发展的一切产物均是生产力、生产关系、上层建筑相互运动的结果,因而,也自然反映出生产力、生产关系、上层建筑的内在特点。股东的出现,也毫不例外体现了生产力、生产关系、上层建筑这三层内在属性。换言之,股东具有与生产力、生产关系、上层建筑相对应的三种功能,即:经济功能、社会功能与法律功能。
股东的经济功能
根据马克思对生产力的解释,生产力是人们改造自然、征服自然的能力。这种能力内在地表现为生产工具和劳动者的发展水平,外在地表现为人类的经济活动。经济活动的结果是生产力的发展,也即是资源实现了进一步优化配置。经济功能是人类经济活动功用和效能的统称,经济功能的内在本质是资源的优化配置,经济功能也即是资源优化配置功能。因此,经济功能是生产力研究范畴,是生产力属性的体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