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规制零售市场的必要性分析(1)(2)

2014-12-10 01:45
导读:占用拖欠货款 供货商出于对零售商渠道的依靠,即使零售商违反相关的贸易法规和惯例而随意占用拖欠供货商的货款,侵犯供货商的经济利益,供货商也

  占用拖欠货款 供货商出于对零售商渠道的依靠,即使零售商违反相关的贸易法规和惯例而随意占用拖欠供货商的货款,侵犯供货商的经济利益,供货商也得承担这部分本钱。这势必造成供给商的资金周转紧张甚至断裂,严重影响供给商的正常生产活动。从整体来看,在缺少规制的情况下,供货商和零售商假如维持在这一低水平的均衡状态,将对经济发展不利。
  乱收费 供货商利用零售商的销售渠道,应该交付一定的用度。但零售企业往往凭借其控制的渠道资源,对供给商任意收取各种用度,如促销服务费、装修装饰费、节庆费、店庆费、新店开业费、条码费和海报费等等,名目繁多。这些用度并不在双方的合同中写明,大多是零售商随意收取作为利润的来源。同样出于依靠零售商的渠道,供货商只能承担这部分用度。但是这些用度严重影响了供给商的利润和资金的活动,必然给供给商的正常生产制造经营活动带来不利的影响。例如,表1是家乐福(中国)部分进场费简况。但是在表1中,名目繁多的进场费并不是一成不变的,有的还会年年增加。这对于大生产商来说是一笔不小开支,对于广大中小生产商来说,这些进场费可能就会使他们的利润所剩无几,甚至亏损、破产。
  
  劳动者
  在零售商打压生产制造商的产品价格、挤压其利润的同时,相互竞争的供给商为了能够进进零售企业的流通渠道同时保证自己的利润,必然会加重对工人的压榨,侵犯工人的正当权益,如剥削工人工资、延长工人的工作时间、保持较差的工作环境、缺少公道的保险和保障等。国际劳工权益基金会(The International Labor Rights Fund)就曾将世界500强企业之首沃尔玛公司诉至美国加州高等法院,原因是沃尔玛公司为了保持其竞争力,迫使供货商相互竞争,而供给商则迫使工人们(孟加拉国、印尼、尼加拉瓜、斯威士兰以及中国等地)每周工作7天,且不提供假期,并不答应工人组成工会。低价竞争导致这样的工厂被称为“血汗工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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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对工人的压榨将影响劳动者的生活质量,并且使劳动者不能获得应有的培训,反过来又会影响企业的生产活动,造成生产制造企业的恶性循环。
  消费者
  零售企业特别是具有一定垄断地位的零售企业,借助其持有的销售渠道资源,在上游打压供货商产品价格的同时,在下游进步商品的销售价格,减少了消费者剩余,从而减少了消费者的经济福利。其中,有一部分消费者是这些商品供货商的生产者,他们由于零售企业打压供货商产品的价格而***减少了工资收进;而在零售企业购买商品时,又由于零售商进步价格而进一步降低了其福利。这部分价格体现在作为生产者和消费者无论哪种身份都受到零售企业的负面影响。
  通过以上的分析可以看出,零售业在市场“看不见的手”的原则调控下并不能杜尽市场失灵现象。根据西方微观经济学的公共利益理论可知,需要政府对零售业实施相应的监管。
  
  我国零售市场规制的必要性
  
  我国零售市场内外资现状
  改革开放后,零售业作为竞争性经济领域,国家对国有零售企业进行现代企业制度改革,同时大力发展民营零售企业。零售市场有了长足的发展。但与跨国大型零售业相比,国内零售产业集中度低,零售企业规模小。
    表2是我国2004年限额以上零售企业按不同的投资主体在门店总数、从业人数、资产等方面的规模对比。从表2中可以看出,内资零售企业均匀每店从业职员为17.45人,外资零售企业均匀每店从业职员为41.09人,后者是前者的2.35倍;在资产总量上,外资零售企业均匀每店资产是内资的2.72倍。若包括非限额在内,这一比例将更悬殊。由此可见,无论在资产规模还是从业职员上,内资零售企业同外资相比都偏小。 (转载自中国科教评价网http://www.nseac.com
  
2001年12月11日,我国正式加进WTO。根据对WTO的承诺,我国已于2004年12月11日对外全面开放零售市场,且对外资零售企业采取国民待遇。国外零售企业进进我国不存在任何股权比例、地域和数目上的限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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