外资并购内资企业组织形式初探(1)(2)
2015-08-13 01:00
导读:二、对策 (一)、宏观来讲,也即涉及整套法律更改的 题目 。 解决办法有两个:一是重新制定一部《外资并购企业法》,二是合并三部单行法为外商投
二、对策 (一)、宏观来讲,也即涉及整套法律更改的 题目 。 解决办法有两个:一是重新制定一部《外资并购企业法》,二是合并三部单行法为外商投资法典。作者赞同后者,理由如下: 1.制定《外资并购企业法》没有必要。 首先,《外资并购企业法》将与三部单行法有所重合。外资并购与合资、合作、独资一样都是外商直接投资的方式,其结果都是在东道国成立公司或企业,进行具体的生产经营,因此,其组织形式、机构设置必然有所重合,其出资方式、外汇、税收、优惠政策方面必然有很多地方相似。另一方面,中外合资企业在某种意义上也可理解为外资并购,如若是合资外方尽对控股或相对控股,也可以理解为是外资收购内资企业。 其次,外资并购与内资并购一样,都是企业从自身战略出发,调整存量资产的一种方式,都能增加东道国的福利水平,因此制定一部《并购法》,再配合原有的《公司法》、《证券法》、《外资法》就能同时调整内外资并购的法律关系。针对外资并购的特殊情况,我们可制定一部《反垄断法》,再以《指导外商投资方向暂行规定》和《外商技资产业指导目录》为指导方向,就能达到监管目的。 2.合并三部单行法,制定外商投资法典是可行的。 (1)三部外资法 内容 有重复 其中有关企业设立程序、组织形式、出资方式、用地及用度、技术引进、购买及销售、税收、外汇治理、财务 会计 、职工、工会、解散及清算等内容基本相似,有的则完全相同,造成立法资源的浪费。 其次,三部外资法由于制定时间较早,虽几经修订,已不适应我国进一步开放形势的 发展 需要。其具体体现在: 一方面,由于利用外资还包括间接利用外资的形式,而三部外资法仅仅对外商直接投资的形式予以调整和规范,这显然是不够的; 另一方面,我国已加进WT0,就必须要按新的规则来重新规范外商投资的行为,如给予外资企业“国民待遇”,使法律法规透明化、规范化,等等。这样一来,原有三部外资法必须进行重大调整。 (2)一些实行市场 经济 的发展 中国 家通过制定外商投资法典来从“源头”审查和控制外资,以达到保护民族 产业 ,维护国家主权,使外商投资适应国内经济发展需要的目的。 我国在对外商逐步实行“国民待遇”的同时,也应制定一部同一的外商投资法,以指导和规范外商在中国的投资活动。
(二)、从微观的角度,也即关于组织形式的具体规定题目。 外资并购是市场行为,政府出于***及产业结构均衡发展的目的,可通过政策、法律进行监管,却不能干预,否则,不仅不利于吸引外资,也不利于引进来的外资充分发挥效率。因此,制定具体组织形式规定应把握的原则是: 参与外资并购的主体有权根据自身特点和发展战略选择合适的组织形式。如在相关的法规制定时,笼统规定外资并购内资企业后可采取的组织形式为有限责任公司、股份有限公司、外国公司的分公司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