试析民营企业产权对薪酬治理的影响(3)
2015-10-05 01:00
导读:(4) (二)明晰产权,民营薪酬治理由不能变为能够进行规范 不论是个人业主制、合伙制,还是“红帽子”企业,在对其进行产权界定时,应始终坚持从实际出发
(4) (二)明晰产权,民营薪酬治理由不能变为能够进行规范
不论是个人业主制、合伙制,还是“红帽子”企业,在对其进行产权界定时,应始终坚持从实际出发,根据不同情况,弄清投资来源、后来的经营者以及劳动者的变动情况,明确各个投资主体,将其投资及其收益形成的资产划回投资者所有,并尽可能做到客观公正。
个人业主制企业在进行产权界定时,应该充分考虑到各家族成员在创业初期的无私奉献,既要考虑物质要素的贡献,也要考虑人力要素的贡献,投过资的应得到投资收益,出过力的也应得到相应的收益,只有这样,企业才能很好地解决这类企业的产权不明晰。
合伙制企业在创业初期就有明确的出资比例,关键要解决好在企业初期被忽视的人力要素的收益,固然人力要素的计量难度大,但不能因有难度就绕开走,这是绕不过的坎,企业必须“明知山有虎,还向虎山行”。
只有企业内部产权明晰,家族企业成员或合伙人才成为直接的、人格化的股东,其权益才有明确的人格化代表加以保障,这样,就会减少内部摩擦,降低内在风险,规范薪酬治理,进步经营效率。
上述两类企业,在界定产权时,首先应将物质要素和人力要素的贡献区分开,然后分别在物质要素和人力要素中进行产权界定,物质要素的产权界定比较简单,由于物质要素相对来讲估价轻易,并且物质要素实实在在,对它的估价也易被接受,经过估价就可以按出资比例进行分割。但对人力要素贡献的界定就难得多,由于人的能力大小是不同的,不同的工作也很难进行比较,当然就不能简单地按人头、按劳动时间进行度量。在实际操纵中,可以根据治理中常用的20:80定理来进行,确定20%的人有80%的贡献,而80%的人只有20%的贡献,即把80%的资产回属为20%的人,而把20%的资产回属为80%的人,然后再进一步进行界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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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于“红帽子”企业,凡国家和挂靠的国有单位投资及其收益形成的资产,其产权应回国家或挂靠的国有单位所有。而国家实行减免税及税前还贷优惠政策,其目的是为了鼓励和扶持该企业自身从而促进整个的发展。过往一些民营企业挂靠国家单位享受政府扶持、优惠政策而不断发展起来,事实证实,民营企业为整个社会经济发展做出了贡献,成为光彩事业,而当前国家对民营企业也给予了肯定并积极鼓励民营企业的发展。假如政府要向企业追索税收减免等形式的产权,就与政府所要追求的促进整个社会经济发展而制定优惠政策的初衷相矛盾,也不利于企业的发展壮大。因此,减免税优惠等形成的财产应回沾恩企业。对于挂靠的国有单位的社会行政性扶持,如帮助该企业办理手续以及投资项目和经营有关的手续,不属于投资行为,与产权无关,也不应向企业追索产权。而对于挂靠的国有单位的经济性扶持,如出垫底资金、设备、工具、厂房、场地、派治理职员,以及为该企业进行担保贷款等,应根据当时具体情况而定。假如明确为无偿馈赠划拨或租赁借贷关系者,不应追索产权;而明确为投资关系者,属投资行为,应追索产权;对于至今未明确的,双方应尊重,实事求是妥善公道地处理双方的经济关系。
“红帽子”企业解决了国家和挂靠单位与企业的产权题目后,仍可以按上述的个人业主制企业和合伙制企业的产权界定方式进行产权明晰。
注释:
〔1〕刘 伟.当代私营资本的产权特征〔J〕.经济,2000,(2).
〔2〕马克思恩格斯全集:第2卷〔M〕.北京:人民出版社,1972.537.
〔3〕H·德姆塞茨.产权论〔J〕.经济学译丛,1989,(7).
〔4〕应焕红.产权制度变迁与家族企业成长〔J〕.(人大复印资料)乡镇企业、民营经济,2003,(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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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应焕红.浙江民营企业产权制度〔J〕.中国软科学,2001,(1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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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邓荣霖.论民营企业企业制度的建立〔J〕.
首都经济贸易大学学报,2004,(2).
〔3〕邓向荣,于中鹏.民营企业股权优化与稳定机制研究〔J〕.现代经济探讨,2003,(3).
〔4〕董克用.中国转轨时期薪酬题目研究〔M〕.北京:中国劳动
社会保障出版社,2003.