论独立董事的公道定位及功能发挥(3)
2015-11-26 01:09
导读:约束机制 现在,我国对独立董事的约束更多地建立在道德层面上,在目前上市公司普遍聘请名人做独立董事的情况下,道德约束是有一定的作用,但其究
约束机制 现在,我国对独立董事的约束更多地建立在道德层面上,在目前上市公司普遍聘请名人做独立董事的情况下,道德约束是有一定的作用,但其究竟是软约束,作用是有限的。独立董事作为代理人,与企业经营者一样存在机会主义行为,当其利益高于道德损失时,他很有可能不顾自己的职责谋取经济上的利益。所以为了使独立董事客观、公正地行使权利,除了上述的激励机制外,约束机制也必不可少,尤其是法律约束。固然大多数美国州立法律答应公司在其章程中写明,董事不因其在对公司的照管职责上失职而承担经济上的责任。但它的实施是在存在比较完善的经理人市场竞争机制和***监视机制的背景下,故减少了无能董事的数目和明显的玩忽职守行为。而我国的企业家市场尚处于起步阶段、***监视机制也不够健全,所以为了保证独立董事制度的有效性,必须制定相关的法律、法规或规则,依法保证独立董事正常履行职能、约束独立董事的行为。首先为了避免独立董事不出席会议或委托其他董事代为投票的情况,应该在相关的法律、法规或规则上将董事缺席视作同意董事会所采取的决定(除非他们的反对意见被记录在案),并要求他们对此承担相应的责任;假如独立董事委托其他董事代为投票,那么作为委托人的董事应对受托投票的董事的决定负责。这样,可以促使独立董事出席会议,避免成为上市公司的装饰品。其次独立董事既然接受了这一职务,他们就应该履行独立董事应有的义务。假如他们没有适当履行义务,签字同意的关联交易对公司和少数股东不利,对因此造成的公司或其他股东的损失,独立董事应该对公司或受损害的股东承担连带民事赔偿责任。潜伏的法律责任的威胁,会促使独立董事勤勉尽责,并坚持和维***律要求的公平、公正原则。
(转载自中国科教评价网http://www.nseac.com) 独立董事的有效行权机构及人数比例
国外多数国家和地区的独立董事制度都明确要求公司必须设立独立董事占多数并担任负责人的审计、薪酬、提名委员会,通过这种形式向独立董事授权,为独立董事发挥作用提供舞台。我国上市公司大多数没有设立以上独立董事行权机构,使独立董事有名无实,缺少实质性的权利,无法发挥对控股股东和执行董事的监视作用。固然证监会发布的独立董事制度《指导意见》中有“假如上市公司董事会下设审计、薪酬、提名委员会的,独立董事应当在委员会成员中占有1/2以上的比例”的规定,但题目在于“假如”两字,假如上市公司董事会不下设上述三个委员会,独立董事剩下的权利就更像顾问的作用,控股股东根本不会把独立董事当回事。见实例:2004年2月12日,乐山电力两名独立董事聘请会计师事务所就乐山电力股份有限公司近年来的关联交易事项以及公司或有负债情况进行专项审计,其原因是在此之前,乐山电力的控股股东乐山国资治理公司频繁进行股权交易。先是将第一大股东的地位让与河北承德的露露团体,而后又有意将其控股地位交与当地的一家民营企业。频繁股权交易的波涛背后涉及到关联交易、公司控股权转移以及公司治理等复杂题目。但由于上市公司不肯提供相关材料也不与之配合,会计师们只得草草结束对乐山公司的预备调查,撤离乐山。为此沪深股市上首例由独立董事聘请中介调查上市公司的事例由此发生,但终极也不了了之。从长远来讲,为了使独立董事真正起作用,还是应当参照国外的做法,在公司董事会中设立审计、薪酬、提名委员会,成员全部由独立董事但任。以这种形式向独立董事进行实质性授权,使独立董事在审计、薪酬、提名等执行董事、经理层与公司之间轻易产生利益冲突的事务上起主导作用。
(转载自http://www.NSEAC.com中国科教评价网) 另外由于我国企业对改善公司治理的内在需求不足,改善公司治理的主要推动力来自于政府,属于政府主导型。由于企业自身缺乏内在动力,其聘请独立董事无非是为了敷衍证监会的要求,或者是基于进步公司的社会地位、增加公众对公司的信任度,所以在遵守公司治理准则、独立董事制度等方面属于被动型,主要表现在仅仅满足最低标准。因而从有利于独立董事有效发挥作用的角度出发,监管部分有必要对独立董事数目与比例提出较高的要求。这样一方面增加大股东对提案权支配的困难程度,另一方面有利于形成独立董事“群体效应”,推动董事会公正格式的塑造。贝斯莱在美国
会计学会1995年的获奖论文中的研究结论也表明,公司董事会中独立董事的比例明显地影响着虚假财务报告的发生率,独立董事越多,虚假财务报告的发生率就越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