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德国雇员发明制度对中国的启示(2)

2016-02-15 01:37
导读:职务发明创造过程中主要涉及到三方面的利益。其一,发明人在工作过程中进行了智力生产,其耗费的脑力固然是无形的,但是也是物质资料无法相比的,

  职务发明创造过程中主要涉及到三方面的利益。其一,发明人在工作过程中进行了智力生产,其耗费的脑力固然是无形的,但是也是物质资料无法相比的,只有充分保障发明人的必要利益,才能保证科技创新永不枯竭的物质和智力源泉;其二,完成一项科技成果往往需要投进大量的人力物力资源,尤其是重大的科技成果,因此单位物质技术气力也不可缺少;其三,知识的发展是不能与历史相隔离的,任何新的科技成果的产生都必须在前人丰富的思想成果基础上完成的,并且国家对科技成果的掌控直接关系到国家的存亡。这就要求在确保私人利益得以实现的同时,对社会公共利益要给予充分的尊重。
  
  三、对中国制定《职务发明条例》的启示与鉴戒
  
  (一)重新界定职务发明的范围
  中国职务发明范围太宽而且比较模糊,有必要对此作出新的科学界定。
  首先,应把职工退职、退休、调动工作单位以后所作的发明从职务发明中排除出往。由于职务发明是建立在劳动雇佣合同基础之上的,离开了这个基础也就无所谓职务发明了。因此,现行专利法及实在施细则把退职、退休或调动工作单位以后一年内做出的发明也回进职务发明缺乏公道性。这一规定的立法原意本来是为了保护在当时占尽大多数的国有企业的利益,但从该规定的实施效果来看,“并没有达到它的立法目的,这一规定极易造成当事人对一年时间的规避”[6],也并不能有效解决中国职务发明创造申请量低的题目。   其次,应将非执行本单位的任务,而是利用了本单位的物质技术条件所做的发明也一律规定为非职务发明。由于市场经济下,尽大多数物质、技术或设备可以通过多种渠道(购买、借用、有偿使用等)获得,本单位有的东西,其他单位也可能有,本单位不对外公然的技术,其他单位的技术可能更先进,盲目地将利用本单位的物质技术条件完成的发明规定为职务发明,可能会造成发明人不愿使用本单位现成的物质技术条件,而宁愿借用或租用其他单位的物质技术设备来完成发明创造,这不利于对本单位的闲置物资、设备或技术的充分利用。 (科教作文网 zw.nseac.com整理)
  (二)优先保护发明人的原始权利
  中国现行专利法把职务发明的专利权回单位,职务发明人享有在专利文件上署名的权利,这样的分配方式是值得商榷的。
  首先,这种分配方式不符合发明权的回属原则。发明权是发明人依法享有的因发明而产生的权利,是一种自然权利,而发明人只能是民法所规定的自然人,不能是单位,单位是不能够成为发明权的最先拥有人的。其次,由单位享有职务发明的专利权显失公平。职务发明创造的完成少不了单位大量资金的投资,同时也离不开职务发明人创造性的智力投资,但在对职务发明的贡献上,往往智力投资比资金投资显得更为重要。可以说智力劳动是一切发明产生的根本条件,任何单位的科技成果都要依靠职务发明人复杂、艰苦的创造性劳动才能取得。这种创造性劳动在其关键性题目上往往没有现成的技术和工艺,假如没有职务发明人解决这些困难,即使单位投进大量的资金和设备也不能获得新的技术成果。科技职员的创造性劳动是职务发明创造过程中最活跃的因素,没有科技职员的创造性劳动就不可能有任何的职务发明创造成果问世。这样,在对职务发明的贡献上职务发明人所作的贡献比单位大,而在进行权利分配时,却否定了职务发明人的发明权,显然有失公平。由此看来,职务发明的完成有国家、单位和职务发明人的贡献,把职务发明的专利权完全回属于单位实无道理可言。
  
  (三)发明人和单位的利益平衡分配
  德国的《雇员发明法》通过具体的申报制度,来协调和平衡雇员和雇主之间的利益。其规定既保护了发明人的利益又推动了职务发明转化为现实的生产力,进而增强企业的竞争力并推动整个社会的技术进步[7]。介于此,建议中国在完善职务发明创造制度时,在保护职务发明人原始权利的基础上,鉴戒德国的具体做法,建立申报制度,由发明人将发明成果向单位进行报告,由单位选择对此发明成果是无穷制的权利主张还是有限制权利主张,而且单位应该根据情况支付发明人相当的报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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