谈企业簇群网络的治理结构(2)
2017-02-22 01:12
导读:组成网络的各方都进行了专用性投资,由此产生了专用性准租,在如何分割可占用性准租上,就会产生冲突,结果,就要求注进秩序,缓和冲突,实现共赢
组成网络的各方都进行了专用性投资,由此产生了专用性准租,在如何分割可占用性准租上,就会产生冲突,结果,就要求注进秩序,缓和冲突,实现共赢。现实考察表明,企业簇群网络治理结构的一个明显特征是习俗性规范发挥了很大作用。而在规范背后,个体对资源的依靠性是激励因素,群体拥有对依靠于群体资源的个体的权力,作为这一权力的结果,群体中规范性义务的广泛性与依靠的程度相关。参考劳勒与尹正九(转引自特纳,2001)的文章来探讨规范的形成,如图2所示。
总权力是行动者为了得到对方的资源而相互依靠的程度,相互依靠性越高,相互关系中的总权力就越大。相对权力指的是行动者为了资源在相互依靠中的不同等程度。网络的特点是,总权力高,但相对权力低或同等,这在簇群中表现为企业对整个簇群的依靠程度较高,而相互之间的依靠程度相对较少。结构性权力进步交换频率,减少决策的不确定性,接着,不确定性的减少会提升行动者对交换关系的承诺,信任和承诺增加了社会资本,社会资本增加关系性凝聚力,义务性行动包括送礼、对集体的贡献等,并终极形成规范。
习俗性规范的监控和赏罚
在簇群中,网络成员共享购货和销售渠道,共用集体品牌,联合技术开发和信息共享等,这当然会产生搭便车的题目,这就要求监控、赏罚机制以限制搭便车的行为。习俗性规范建立在网络成员共同行动的基础上,参加这一网络,既有付出又有回报,因此被拒尽参加这一网络的威胁意味着失往集体资源,因而将促进合作行为。同时,群体成员的依靠性越大,这种赏罚的分量越重,而且,监控与赏罚在一定程度上是可以相互替换的,假如共有物品的价值相对较高,驱逐的威胁可以部分地补充监控手段的不足。麦考利(Macaulay,1963)和青木昌彦(2001)等研究都表明,在贸易关系中,相对非正式的、不涉及法律的契约形式占支配地位,真正依靠法律被明确制裁的极为罕见。对各种合同关系,主要是靠私人秩序所形成的各种制度来治理。
(科教论文网 lw.nseaC.Com编辑发布) 习俗性规范给予人们一种“假如我采取合作行为别人也将同样采取合作行为”的稳定预期,它之所以能够自发演生,是由于人们从经验中熟悉到,遵循这样一种约束实际上有助对目标的追求,一种行为若能成功地应付反复出现的某种环境,就可能被人类理性(工具理性)固定下来成为习惯(Nelson and Winter,1982)。从这个角度看,合作的规范是进化的结果,如青木昌彦(2001)所说:“习俗性产权是一种自我维系的内生性秩序,它产生于自利和理性有限的个人之间的相互作用,一经确立,它就将在纳什均衡的意义上自我实施,没有任何一方想单方面偏离该种状态”。一旦一个群体中建立了一个习俗,那么所有个体的状况都将通过遵循这个习俗而得到改善。当所有的人预期其他人坚持习俗时,他们自己也愿意坚持习俗,反过来,这又强化了每个人关于所有人都不得坚持遵循惯例的预期,由于相互依靠的个体能够发现什么样的规则最适合他们的利益,所以作为行为准则的规则就会演化出来,并且具有自我维持和实施的特征。惠双民(2003)以为专用性投资作为沉没本钱,形成一种资产抵押,减少机会主义行为,由此形成了网络规范。但笔者以为,专用性投资不是网络规范产生的原因,相反,正是存在网络规范的条件下,才可以进行专用性投资,这种专用性投资作为退出本钱,限制了机会主义行为。
参考文献:
1.张军.合作团队的经济学[M].上海财经大学出版社,1999
2.张其仔.新经济社会学[M].中国社会科学出版社,200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