授权经营在国有资产治理中的实际运用(2)
2017-07-30 01:40
导读:国有资产治理的资本经营终极体现为价值的运营和治理,而把实物的经营和治理作为资本经营的一部分。这样,政府的经济治理就可以通过国有资产的投资
国有资产治理的资本经营终极体现为价值的运营和治理,而把实物的经营和治理作为资本经营的一部分。这样,政府的经济治理就可以通过国有资产的投资额、投资方向、投资渠道等资产治理指标来体现出来。也就是说政府对国有资产的治理是把国有资产作为资本以产权为终极治理的目的,把国家的经济治理规划或政策都体现在产权的市场交易与优化组合中,在对国有资产的资本经营中坚持“有所为有所不为”和“有进有退”的灵活方式。但在国有资产的资本经营中还存在一些题目:国有资产的产权主体是谁?终极由谁来体现和实施?我们现在的解决办法就是对国有资产的授权经营,授权经营是国有资产治理的一种比较适当的运营方式之一。
授权经营是国有资产治理的主要方式
我国国有资产治理的关键是资本经营,因而我们必须考虑的题目是资产的所有权与经营权的同一性与分离性。在计划经济体制下,国有资产的治理与经营是同一在一个主体之下的,而在市场经济体制下,作为市场经济微观主体的国有企业的改革和发展要求对国有资产进行所有权与经营权分离经营与运作,同时,这也是市场经济发展的必然规律。这带给我们的题目是所有权主体及经营权主体如何体现和如何联系。国有资产治理中的授权经营与委托代理机制应有一个区分,至少它们在运营的层次上有所差异。国有资产治理的授权经营主要体现在国有资产的所有权委托给某一设定的国有资产治理机构,使它作为国有资产的代理所有者行使国有资产的所有权。这也正体现了国有资产的“同一所有”,尽管这种授权与委托代理机制有些相似,但授权经营又不能与之混同。
简单的说,《全民所有制企业转换经营机制条例》或《公司法》所规范的是:国有企业的出资者与国有企业的经营者之间的关系,是出资者所有权与经营权或法人财产权之间的关系。而在国有资产的经营授权关系中,关系的双方,只是国有企业出资者所有权不同权能的行使者;授权的过程,实际是界定在出资者所有权中关系双方各自权能的边界,以及为此各自所承担的责任和应得利益。授权经营是授予国有资产的所有权,而经营权则是委托代理关系所要解决的题目。在坚持国家所有的条件下,充分发挥中心和地方两个积极性。国家要制定法律法规,建立中心政府和地方政府分别代表国家履行出资人职责,享有所有者权益,权利、义务和责任相同一,管资产和管人、管事相结合的国有资产治理体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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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所有意味着国有资产的国家同一所有,而在现实中由于我国财政的分级治理机制以及财政的转移支付制度,使得国有企业的资产在很多方面基本属于各级财政部分的投资结果,所以在建立同一所有基础上的出资人治理制度是比较恰当的制度安排。出资人制度终极落实到了所有权的授权经营机制的运行,那么,这就涉及到授权主体及承权人的确定题目。从出资人制度的角度来看,授权主体应该是各级人民代表大会,通过人大来安排承权主体的人事安排、重大事项的决策等一系列的制度安排。人民代表大会应该设立一个专管国有资产的机构,来负责国有资产治理的日常工作。国有资产所有权的代理承权主体应该是各级单设的具有法人资格的国有资产治理公司,由它来同一运营本级政府机构所应回属的国有资产。各级国有资产治理公司不具有行业隶属关系,而是一个完全符合《公司法》规定的法人机构,同时也不具有政府职能的性质,它的运营完全取决于各级人大对它的责、权、利的规定和安排。国家经济和社会方面的政策方针的实施与考核均由人大来制定和委任。
从前面的论述来看,国有资产治理的授权经营仅仅涉及到国有资产所有权的权能安排,而国有企业的治理与经营都是依据《公司法》等一系列经济法律法规来进行,各级政府或人大都不应干预和插手国有企业的具体经营活动,政府的一些经济治理目标和行为可以通过经济合同的形式来实施。假如将国有资产治理公司回属于政府机构,这就重新形成政府的经济治理行为与资产运营行为的混合,造成所有权与经营权的同一化,回到政企、政资不分的老路上往。从另一方面来讲,国家预算可分为公共财政预算和国有资产预算两部分,人大会议要审议财政预算与决算,自然人大会议也应该对国有资产进行预算和决算的审议,为此国有资产的治理及授权主体应该回属于各级人大,从而保证了对国有资产的所有权、监视权和经营治理权的分离和相互制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