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国企业年金投资治理中委托代理关系研究(2)
2017-08-08 01:03
导读:三、委托代理关系的风险约束 在企业年金受托人与投资治理人、账户治理人以及托管人发生的委托代理关系中,受托人委托三者对年金资产进行营运治理
三、委托代理关系的风险约束
在企业年金受托人与投资治理人、账户治理人以及托管人发生的委托代理关系中,受托人委托三者对年金资产进行营运治理,在这个委托代理关系中,由于代理人与委托人之间信息不对称,年金基金投资治理中所面临的最大题目是如何保证这些专业机构能够按照年金所有人的投资意愿或策略行事,这里面牵涉到委托代理关系中的几个基本题目。一般以为,存在信息不对称的委托人和代理人之间要达成对双方有约束力且有效的合同,必须满足以下三个基本条件:第一,在任何激励合同下,代理人总是选择使自己效用最大化的原则选择具体的操纵行动,即所谓激励相容约束;第二,在具有“自然”干涉的情况下,代理人履行合同责任后所获收益不能低于某个预定收益额,这是参与约束;第三,在代理人执行这个合同后,委托人所获收益最大化,采用其他合同都不能使委托人的收益超过或即是执行该合同所取得的效用,这是收益最大化条件。
当然,在委托
代理合同不完善时,有可能因利益目标不同、信息不对称等原因,形成委托人与代理人之间潜伏的风险。在不完善的市场条件下,代理人总有空子可钻。但是,通过强化委托人对代理人的治理机制,将使代理人经过收益本钱比较后,自觉地按照委托人的意愿行事。设代理人的目标函数为X=X(a,θ),a为代理人的一个特定行动,可代表他的努力程度;θ为不受委托人、代理人控制的外生随机变量。
这意味着代理人的经营好坏由其努力程度和外界不确定因素共同决定。1996年诺贝尔经济学奖得主莫里斯指出:假如具有一定的边界,即θ对X的影响是在一个可观测的区间里,即使信息不对称,委托人可以通过事前的警告或鼓励,使代理人不会选择较低的努力水平,并且使委托人、代理人均获得满足的收益水平。通过很多国家的实践,我们可以看到,事实上,假如资本市场是发达的,也就是说,因政策等引起的随机因素θ是有一定边界的,有效的治理会使得企业年金投资治理人自觉地往寻求多种投资方式的组合,例如购买寿险保单、进进“分离基金”和“共同基金”,从而控制风险,实现双方都比较认可的收益水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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委托代理是否有效,取决于代理成效系数γ的值。γ=代理收益/代理本钱。若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