从驰名商标的认定看企业的驰名商标应对机制(2)
2017-08-10 02:04
导读:这样,我国的驰名商标认定机关包括行政机关和司法机关,改变了过往由行政机关一揽全局的状态。因此,相应的驰名商标认定途径也可以分为行政认定和
这样,我国的驰名商标认定机关包括行政机关和司法机关,改变了过往由行政机关一揽全局的状态。因此,相应的驰名商标认定途径也可以分为行政认定和司法认定:
2.1 行政认定途径
2.2.1 向工商部分申请认定驰名商标
在商标治理工作中,当事人以为他人使用的商标属于商标法第13条规定的情形,可以向案件发生地的市、地、州以上工商行政治理部分提出禁止使用的书面请求,并提交证实其商标驰名的有关材料。工商行政治理部分进行审查并逐级上报至商标局,最后由商标局在6个月内做出认定。
2.2.2 向商标局申请认定驰名商标
当事人以为他人经过初步审定并予以公告的商标违反了商标法第13条规定的,可以依据商标法及实在施条例的规定在3个月内向商标局提出异议,并提交证实其商标驰名的有关材料,可以同时申请认定驰名。
2.2.3 向商标评审委员会申请认定驰名商标
这是当事人以为他人已经注册的商标违反商标法第13条规定,可以依据商标法及实在施条例的规定向商标评审委员会请求裁定撤销该注册商标,并提交证实其商标驰名的有关材料,可以同时申请驰名商标的认定。
2.2 司法认定途径
向人民法院申请认定驰名商标。已注册驰名商标确当事人以为,他人使用的商标属于商标法第13条规定的情形,可以直接向人民法院起诉,同时申请法院认定驰名商标。此外,对商标局或商标评审委员会已经认定的驰名商标有异议的,当事人可以向人民法院请求审查。因而,人民法院不仅对驰名商标有了认定权,而且对于商标行政机关的驰名商标的认定有着司法审查权。这更有利于保证驰名商标的认定的公正性、公然性和公道性。
同时需要留意的是,不同的认定途径是针对不同的情形,发生在不同的阶段(商标使用、商标注册申请中或者商标注册后)。不同的驰名商标认定途径的时限也各不相同:商标局裁定的时间为6个月,异议申请的为1年半;商标评审委员会的裁定时间为2年;人民法院按照一审、二审程序共计9个月。另外,各种途径的效力不同:行政机关的认定并非是终局裁定,当事人如有异议,仍可以继续请求司法机关进行审查;人民法院的判决才是终局判决。
(科教范文网 fw.nseac.com编辑发布) 3 驰名商标的认定标准
在1996年8月施行的《驰名商标认定和治理暂行规定》的第5条,规定了认定驰名商标必须考虑的因素:①使用该商标的商品在的销售量及销售区域;②使用该商标的商品近三年来的主要指标(年产量、销售额、利润、市场占有率等)及其在中国同行业中的排名;③使用该商标的商品在外国的销售量及销售区域;④商标的广告发布情况;⑤该商标最早使用及连续使用的时间;⑥该商标在中国及其外国的注册情况;⑦其他因素。
从以上7个方面的标准可见,对于驰名商标的认定偏重于对商品的的界定。但是商标同时包括用于服务上的商标,单纯对商品的界定忽视了对服务商标的驰名的考虑标准。而且,从中可以看出,对驰名商标的认定要求必须是使用中的商标,这就排除了那些并未使用但由于宣传或其他途径而具有相当着名度的商标受保护的可能,使他们丧失将来申请认定驰名商标的机会。
在新商标法颁布后,针对原来规定的驰名商标认定条件的不足,在商标法第14条中重新指明了认定驰名商标需要考虑的因素,包括以下几点:①相关公众对该商标的知晓程度;②该商标使用的持续时间;③该商标的任何宣传工作的持续时间、程度和地理范围;④该商标作为驰名商标受保护的记录;⑤该商标驰名的其他因素。
在这里,相关公众包括了与使用商标所标示的某类商品或服务有关的消费者,生产这些商品或提供服务的其他经营者,以及销售渠道中所涉及的销售者和相关职员等。各个考虑因素都是围绕商标展开的,直接针对商标进行界定,而不再是对商品的内容的界定,这样就顾全了对服务商标的驰名的认定。
认定商标驰名也并不一定要求商标已经注册或者使用过,没有注册或者使用过的商标,由于广告宣传或其他因素而在相当范围的公众内具有相当着名度的,同样也可以被认定为驰名商标。因此,在商标驰名认定中并不要求被认定的商标具备以上各个要素,而只是将上述因素作为。从而,考虑因素也只是设立了
评价指标,实际上并没有确立具体评价标准,驰名商标的认定还是具有相当的灵活性和随意性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