计算机应用 | 古代文学 | 市场营销 | 生命科学 | 交通物流 | 财务管理 | 历史学 | 毕业 | 哲学 | 政治 | 财税 | 经济 | 金融 | 审计 | 法学 | 护理学 | 国际经济与贸易
计算机软件 | 新闻传播 | 电子商务 | 土木工程 | 临床医学 | 旅游管理 | 建筑学 | 文学 | 化学 | 数学 | 物理 | 地理 | 理工 | 生命 | 文化 | 企业管理 | 电子信息工程
计算机网络 | 语言文学 | 信息安全 | 工程力学 | 工商管理 | 经济管理 | 计算机 | 机电 | 材料 | 医学 | 药学 | 会计 | 硕士 | 法律 | MBA
现当代文学 | 英美文学 | 通讯工程 | 网络工程 | 行政管理 | 公共管理 | 自动化 | 艺术 | 音乐 | 舞蹈 | 美术 | 本科 | 教育 | 英语 |

化解公司僵局的有效途径探析(2)

2017-08-14 02:21
导读:公司僵局产生的另一个原因则是由于公司内部中公司决策和治理所实行的是多数决制度,给公司僵局的形成提供了制度土壤。从表面上看,公司僵局形成的

  公司僵局产生的另一个原因则是由于公司内部中公司决策和治理所实行的是多数决制度,给公司僵局的形成提供了制度土壤。从表面上看,公司僵局形成的原因来自于股东或董事之间对立,但更为深层的原因则来自于公司的制度安排。现代公司运营的决策和治理均实行多数决制度。我国《公司法》规定,股东会、董事会和监事会通过任何决议都需要至少代表半数以上的表决权或人数的同意,对于股东大会增加资本、减少资本、分立合并、解散或变更公司形式以及修改公司章程等特别决议事项须代表三分之二以上的表决权同意,对于董事会的决议,有的公司章程甚至规定了更高的表决多数。这样在股东表决权对等化、各方股东派任的董事人数基本相当或相同之情形下,一旦股东或董事之间发生了矛盾和冲突升级,甚至完全对抗,任何一方可能都无法形成公司法和公司章程所要求的表决多数,公司的各项决议无法通过,公司的僵局状态由此形成。
  此外,公司资本维持原则也是导致公司僵局产生的原因。根据公司资本维持原则,任何公司一经成立,资本实质上就被冻结,除非经过严格而又复杂的减资程序,股东的出资不能收回。在资本维持原则下,当股东之间出现意见分歧而无法协商时,避免产生公司僵局的唯一法律途径是一方股东转让出资、退出公司。由于有限责任公司的出资缺乏公然交易市场,股份价格不易确定,公司股东的出资也难有与公然招股公司股份一样的活动性,更何况在尖锐的矛盾冲突下,股权的转让还存在着严重的困难,缺乏有效的股东退出机制。因而导致在公司僵局形成前,股东难以避免僵局的产生;在僵局形成后,股东又难以靠自身气力打破僵局。
  
  国外对公司僵局的处理

(科教作文网http://zw.NSEaC.com编辑发布)


  
  从上述分析可以看到,公司僵局产生的根源在于公司制度本身,因而在公司实践中经常难以避免。作为公司制度建立的源头,发达国家也无法避免公司僵局的产生,但其形成的很多解决公司僵局的办法,无疑将对我国企业有一些启发。
  美国公司法中发展出了以期待利益落空理论为基础,以法院司法参与为手段的多种解决公司僵局题目的方案。其一,非自愿解散。《美国标准公司法》和《特拉华州公司法》对于股东提请司法参与董事会僵局要求必须具备两个条件:股东无法打破董事僵局和僵局正在或者可能对公司造成无法挽回的损失,对享有解散公司诉权的股东资格并无穷制,持有公司任意比例股份的股东均可起诉,当然其必须证实股东已经就解决董事僵局做出了努力而没有成效和董事会僵局正在或者可能对公司造成无法挽回的损失。美国法律对于判定是否形成选举董事的股东会僵局给出了一个客观标准,在包括至少连续两次年度会议的期间内,不能选出任期届满的董事继任者。股东会僵局形成后,《美国标准公司法》和《特拉华州公司法》均规定,任何股东都可以向法院起诉,请求解散公司,不受持股比例限制,《纽约贸易公司法》对于非董事选举的股东会僵局则规定了50%的持股比例要求。其二,强制收购股份,即根据法院判决由对立一方购进另一方全部股份。德国《有限责任公司法》第61条规定:假如公司所追求之目的不可能达到,或者存在由公司其他情况决定的应予解散的重大理由时,公司可以通过法院判决而解散;解散之诉针对公司提出,并且只能由其股份限价至少达到基本资本1/10的股东提出。德国也通过法院以判例法的形式创立了两种与此相类似的替换救济方式:退出权和除名权。日本《有限公司法》和《股份公司法》均规定,持有相当于资产1/10以上的出资股份股东,在公司业务的执行碰到明显的困难,使公司发生不可能恢复的损害或损害之时,或公司财产的治理或处分明显失当,危及公司的存在时,可向法院请求解散公司。 (转载自科教范文网http://fw.nseac.com)
 公司僵局的化解
  
  毫无疑问,公司僵局题目已成为当前我国公司实务中的代表性题目之一,必须对此给予及时公道的解决。但由于各种原因,特别是立法的缺失,在股东之间协商不成时,或者法院不予受理此类纠纷,或者公司被法院随意解散,公司僵局的解决经常不能令人满足。现实需要引起了立法者的极大关注, 2006年1月1日正式施行的《公司法》,对公司僵局的解决提供了有效途径,成为股东保护自身正当利益的有力武器。
上一篇:试论企业员工的岗位培训 下一篇:没有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