化解公司僵局的有效途径探析(3)
2017-08-14 02:21
导读:在公司僵局情形下,可以由一方股东或第三方收购另一方股东股权或股份,从而让一方股东退出公司,以此达到解决僵局的目的。解散公司对僵局而言无疑
在公司僵局情形下,可以由一方股东或第三方收购另一方股东股权或股份,从而让一方股东退出公司,以此达到解决僵局的目的。解散公司对僵局而言无疑是最彻底的解决方案,但对那些经营状况良好或者正处于上升阶段的公司,由于其内部决策和治理机制的暂时失灵即终止其生命,显然本钱过高,浪费了资源。收买股份不仅使一方股东取得公平公道的价值退出公司,而且不影响公司的继续存续,达以多赢的救济。为此,股权收购倍受先进市场发达国家青睐,当今,以强制性股权收购替换强制公司解散来解决公司僵局,已经逐渐成为一些发达国家司法的一个趋势。
修订后的《公司法》也考虑到了这种发展的趋势,做出了相应的制度安排。首先,公司的股东可以进行协商,通过彼此之间的股份收购,让一方股东退出公司,使公司僵局得到化解,以免两败俱伤。特别值得留意的是,修订后的《公司法》首次答应一人公司的存在,使得股权转让在只有两个股东的公司成为可能。其次,假如一方股东通过董事会控制了公司的治理,利用公司僵局损害其他股东的利益,如在公司盈利时长期不向股东分配利润,或者通过公司合并、分立、转让主要财产等手段转移公司财产,受损害的股东可以根据《公司法》第75条的规定,要求公司按照公道的价格收购其股权,股东与公司不能达成股权收购协议的,股东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通过这种协商或强制的方式,由公司收购股东的股份,达到一方股东退出公司的目的,可以有效解决公司僵局。
在股权收购本钱过高或公司濒临破产、无存在必要时,根据股东的请求强制解散公司可以使公司僵局得到彻底解决。修订后的《公司法》第183条规定,持有公司全部股东表决权10%以上的股东,可以请求人民法院解散公司。根据上述规定,当出现公司僵局时,特别是出现董事会僵局时,股东就可以请求法院将公司解散,从而彻底打破公司僵局,避免公司的财产在股东彼此之间的僵持中无谓消耗,及时控制和减少损失。当然,由于公司的强制解散直接决定了公司的存亡,对当事人的利益和社会经济秩序有较大影响,在适用上必须慎重。
(转载自http://zw.NSEaC.com科教作文网) 因此,《公司法》规定了股东申请法院强制解散公司的严格条件,即只有在“公司经营治理发生严重困难,继续存续会使股东利益受到重大损失,通过其他途径不能解决”时才可以申请。同时,《公司法》对股东的资格进行了限定,必须是持有公司全部股东表决权10%以上的股东才有申请资格。法律通过规定严格的条件和程序,防止某些股东的滥诉,避免司法对公司内部事务的干涉过当。
参考文献:
1.郑泰安,杜渝.公司僵局中的股东权益救济.社会科学研究,2004(3)
2.鲍为民.美国法上的公司僵局处理制度及其启示.法商研究,2005(3)