企业的贸易秘密保护
2017-08-23 06:2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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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本文以一个典型
[摘要] 本文以一个典型案例作引子,从解雇员工侵犯雇主贸易秘密权应承担的违约责任、侵权责任直至刑事责任出发,阐述企业保护自己的贸易秘密的方法与可获得的法律救济。
[关键词] 贸易秘密竞业限制合同侵权责任刑事责任
西方商界有这样一句格言:“公司最大的敌人不是竞争者而是公司内部的职员。由于从竞争者那里失往的只是利润,而从不忠的雇员那里你失往的将是真正的财富。”
典型案例:
本案原告美丝公司是深圳特区一家生产绵纶线的企业,拥有先进的生产技术,并制定了完备的技术保密措施,规定任何员工不得泄露公司的贸易秘密。被告李某任美丝公司的业务主管,并签订竞业限制合同,约定双方之间的雇佣合同终止之日起三年内,李某不得直接或间接就职于绵纶生产企业。此后李某因故离职美丝公司,随即转进另一家绵纶线生产企业(芳华丽公司)就职,这家绵纶线生产企业因获得李某带来的技术而生产出与美丝公司一样的特种质优绵纶产品,并低价抢占市场,造成美丝公司年销售量下降20%,直接损失人民币130万元AC。美丝公司因此提起诉讼,指控李某违反竞业限制合同,要求李某承担违约责任。一审法院以美丝公司未给予李某经济补偿,判决竞业限制合同自行终止,驳回起诉。
本案争议的焦点在于美丝公司与李某签订的竞业限制合同是否自动终止?竞业限制合同终止后是否意味着员工离职后就不承担守旧原公司贸易秘密的义务?在此案中,原告美丝公司应如何保护自己的贸易秘密权。
一、竞业限制合同是否有效
竞业限制主要是指离职后的、相对的、有限的竞业限制义务。竞业限制的目的在于防止出现公司职员的私人利益与其对公司(包括前任职公司)所负的忠实义务发生冲突时员工选择个人利益而损害公司利益。然而,离职后的竞业限制直接限制了员工的自由择业的权利。因此,竞业限制合同的成立必须既正当又公道。所谓正当是指合同约定不得违反法律的具体要求;所谓公道是指合同约定对受限制的离职职工和加以限制的企业,应该公平公道;正当性和公道性结合才能构成有效的竞业限制合同。
(科教作文网http://zw.ΝsΕAc.Com编辑整理) 竞业限制合同的主要法律依据应该来自于劳动法的相关规定,但我国劳动法尚未涉及。我国贸易秘密竞业限制合同的法律、法规、政策依据主要有《促进科技成果转化法》、《深圳经济特区企业技术秘密保护条例》、《珠海市企业技术秘密保护条例》、《关于加强科技职员活动中技术秘密治理的若干意见》、《关于企业职工活动若干题目的意见》、《关于国家重点科技攻关项目成果知识产权保护的通知》。竞业限制合同的正当性判定主要是从合同保护的对象、合同适用的主体、领域限制、时间限制、地域限制、补偿费这六个方面来判定是否符合上述法律法规的要求。竞业限制合同的公道性判定的主要依据是劳动者的生存权,在贸易秘密权、劳动者的自由择业权和生存权相冲突的情势下,劳动者的自由择业权和生存权是优先的。
本案中美丝公司与李某签订了竞业限制合同,但未按法律要求向李某支付补偿费,使李某的生存权受到了危害,依据《深圳经济特区企业技术秘密保护条例》第十九条规定,该竞业限制协议自动终止,因此,李某不承担违约责任。
二、被告的行为是否构成侵权
如上所述,竞业限制合同的无效是否就意味着员工离职后可以任意表露、使用或者答应他人使用其所把握的雇主的贸易秘密呢?笔者以为,贸易秘密的保护不仅是员工对企业的合同义务,同时更是一种法定义务,贸易秘密权不只是双方合同设定的权利,而是由法律设定的一种财产权。因此,竞业限制合同的无效并不说明雇主丧失了其贸易秘密权。这就是贸易秘密保护的产权理论,即贸易秘密是一种知识产权或某种无形产权,具有价值和使用价值,国家给予贸易秘密以产权的法律保护。我国《关于禁止侵犯贸易秘密的若干规定》第2条第6款明确规定:“本规定所称权利人,是指依法对贸易秘密享有所有权或者使用权的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我国1997年制定的刑法典也于分则第七节“侵犯知识产权罪”中规定了侵犯贸易秘密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