哈特企业产权理论评述(2)
2017-08-24 05:10
导读:在哈特的理论中,有一个先验性的假设,即资本强权观,即相信资本所有权能够无条件地给其所有者带来某种控制其他要素所有者的权力,并能够因此获得分享
在哈特的理论中,有一个先验性的假设,即资本强权观,即相信资本所有权能够无条件地给其所有者带来某种控制其他要素所有者的权力,并能够因此获得分享交易或组织剩余的权力。据此,他以为,由于合同的不完全性,当合同中没有规定的情况发生时,谁负责?怎样负责?这种情况下产权的作用很清楚了:只有资产的所有者有对资产的支配权。合同中没有具体规定的那部分权力(剩余权力)就必须回属于资产的所有者。也就是说,当合同不完全时,资产回谁所有,谁拥有对资产的支配权就变成关键性的重要题目。
一项资产的所有者拥有对于该资产的剩余控制权:可以按任何不与先前的合同、惯例或法律相违反的方式决定资产所有用法的权力。事实上,拥有剩余控制权实际已被作为所有权的定义。哈特以为,剩余控制权比剩余索取权更基本,而且,对剩余收进的索取权通常有众多的人共享,相比较而言,剩余控制权就少共享。
与此同时,哈特还断言,在合同不完全的环境中,物质资本所有权是权力的基础,而且对物质资产所有权的拥有将导致对人力资本所有者的控制,因此,企业也就是由它所拥有或控制的非人力资本所规定。由于有了这种独特的合同与权力观,再加上当事人风险中性偏好与信息对称假设,以及当事人不能承诺事后不要求再谈判这三个假设,哈特就构造了研究物质资本所有权或剩余控制权的最佳安排——站在社会福利最大化角度研究最优或最佳的财产结构应该是什么。
企业的性质与边界
自从科斯的开拓性文章发表以来,至少在主流的合同和企业理论中形成了这样的共叫:企业是一个利用“权威”方式来配置资源的特殊装置。固然包括科斯、威廉姆森在内的经济学家都给出了自己对企业性质和企业边界的理论,但是他们并没有明确地回答“权威”的来源,而且也没有明确回答企业的回属和边界是什么这样的题目,哪怕他们中的大多数人在骨子里早已认定企业是以股东为代表的投资人的企业。相比之下,哈特倒是旗帜鲜明地展示了他的观点:“企业就是由它所拥有或控制的资产(比如机器、存货)所组成”。显然,这种观点不仅和现行的法律框架接近,而且也与哈特等人的合同和权力观相匹配——既然非人力资本的所有权就是权力的来源并且能直接或间接地控制人力资本,那么拥有非人力资产所有权的股东就能够控制企业,并且只有非人力资产的存在才能维护企业的稳定性。
(转载自http://zw.NSEaC.com科教作文网)
他以为,企业的资产是企业所有的实物或非人力资产,它可以是“硬”的资产,也可以是“软”的资产。由于合同是不完全的,企业资产的所有者拥有对该资产的剩余控制权。通过对专用性投资所产生的本钱的考察,哈特以为,已做了专用性投资的双方,是借助一体化还是市场方式来处理双方的关系,要取决于一体化的本钱和收益。合并的收益表现在:收购方企业具有专用性投资的积极性,由于这个企业获得了更多的剩余控制权,能得到自己投资创造的事后剩余的一个更大部分。合并的本钱表现在:被收购企业在专用性投资上的积极性降低,由于该企业只拥有较少的剩余控制权,只能得到自己投资创造的事后剩余的一个较小部分。
从此出发,就可以得到与现实中情况一致的结果:在交易的双方,假如一方的投资更重要,则该方更可能从事合并,拥有资产。例如,人们拥有自己的住房和汽车是有效率的安排,由于使用者是对住房、汽车的价值最有影响的人。该结论的一个重要推论是,企业中的低层雇员通常不会拥有重要的所有权或控制权,由于他们所做的只是日常工作,即使授予所有权以激励他们,在生产率上也不会有大的进步。 高度互补的资产,应该采取共同拥有的形式。例如,煤矿与四周的发电厂,铝土矿与四周的炼铝厂等,在治理结构上通常采取垂直合并的共同所有形式。与此相关联的结论是,递增的规模报酬会导致大型企业的形成。其原因是,一笔大资产,与总量相当但分成多笔资产的情况相比较,前者具有更高的生产力。该结论还有这样一层寓意,即独立的资产应该单独地所有。这是一种最为常见的形式。从此出发,还能更好地解释:为什么在标准的、竞争的现货市场上,非合并状态是一种有效率的安排(在竞争性的情形里,合并会造成相当大的本钱,但几乎没有任何收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