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宋代青苗钱利率考实

2014-05-23 01:4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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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提要:青苗法是王安石变法中的一项重要立法。许多学者认为,青苗钱年利率为40%,这是对青苗法的误解。青苗法又称“出息二分之法”,青苗钱法定年利率20%,是宋人的共识,其证据比比皆是。
关键词:青苗法  借贷利率  二分
 
    青苗法是王安石变法中的一项重要立法。邓广铭先生在《十一世纪的改革家——王安石》一书中认为,在王安石推行的诸种新法当中,“受到守旧派人物攻击最猛烈,进行攻击的人数最多,次数也最多的,莫过于青苗法了。”关于宋代青苗法的利弊功过,学术界至今有分歧,20世纪90年代前后还进行过针锋相对的争论①。不过,对于青苗法赊贷的法定利率为40%的,争论各方无大分歧。否定青苗法者认为不少地方的实际利率要高于40%,达60%甚至1倍,而肯定者认为高于40%属个别违法现象,40%是利率上限。
    漆侠先生在1959年初版、此后多次再版的《王安石变法》一书中,明确提出青苗钱的利率为40%。他认为:青苗钱借贷一年进行两次,“一次在正月三十日以前,称作;‘夏料’,一次在五月三十日以前,称作‘秋料’。随夏秋二税缴纳贷款,即在五月、十月以前。”归还时“在原额外缴纳20%的利息”,因“一年两次贷款,故年利率实际上是40%。”漆先生的这一推论极大,青苗钱法定利率40%,几乎成为学术界没有异议的定见。本人认为:青苗钱的法定利率不是40%,而是20%。
    青苗钱年利率40%,是韩琦首先提出的。现存熙宁二年(1060)九月颁布青苗法条文,未明载青苗钱的利率,只说“仍以见钱,依陕西青苗钱例,愿预借者给之,随税输纳斛斗,半为夏料,半为秋料。内有请本色或纳时价贵愿纳钱者,皆许从便。”②在青苗法颁布前,苏辙“自大名府推官上书召对”,曾参与青苗法的审核。他对王安石说“以钱贷民,使出息二分,本非为利。然出纳之际,吏缘为奸,虽有法不能禁。钱入民手,虽良民不免非理费用。及其纳钱,虽富民不免违限。如此则州县不胜烦矣。”苏辙明确反对青苗法,认为原来的常平仓法“见在而患不修,公诚举而行之,刘晏之功可立俟也。”王安石听了苏辙的话,曾“逾月不言青苗”③。苏辙言“出息二分”,而不言半年或一料出息二分,表明他理解上述青苗条例为年利率二分,或青苗条例明载年取息二分,而现存史料阙如。 (科教作文网http://zw.nseAc.com)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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①  对青苗法持否定观点的,主要有季平《论司马光反对青苗法》,载《西南师范学院学报》1985年第4期。顾全芳:《青苗法》,载《西南师范学报》1990年第5期;《青苗法与反对派》,载《山东》1990年第5期。持肯定观点的,主要有漆侠、郭东旭《关于王安石变法研究中的几个问题》,载《中国史研究》1989年第4期。李华瑞:《关于〈青苗法研究〉中的几个问题》,载《西南师范学报》1992年第3期。对青苗法持折中观点的,有方志远《关于青苗法的推行及其社会效果》,载《南开学报》1988年第6期。另外,在众多研究王安石变法的论著中,不少涉及青苗法,此不赘述。
②  《宋史》卷176《常平》,第4279页。《通考》卷21《市籴考二》,中华书局1986年版,第208页。
③  《宋会要辑稿》食货四之一七,熙宁二年九月四日,中华书局1957年版,第4854页。
 
青苗法颁布不久,翰林学士司马光、范镇、右正方李常、孙觉、侍御史知杂事陈襄及判大名府韩琦、知青州欧阳等众臣均上疏反对。韩琦是前朝重臣,其奏疏影响最大。制置三司条例司对反对观点逐条进行,“使知法意”,对韩琦所言王广廉在河北“每借一千,令纳一千三百,则是官放息钱,与初诏抑兼并、济用乏之意,绝相违戾”①的言论,进行了专门批驳。制置三司条例司言:
言者谓:“元敕云:‘公家无所利其入’。今河北提举官乃令出息三分,失信於百姓。”本司今按:《周礼》泉府之官,乃云贷者取息有至二十而五,凡国家之财用取具焉。今常平新法,豫给青苗钱,但约熟时酌中物价。熟时物贵,即许量减市价纳钱。既言量减市价纳钱,即是未定合纳实数,故河北约束州县纳钱不得过三分。京西、陕西等路大抵不过二分而已,凡此,盖谓量着时价指挥未有约定实数,恐纳时倍贵,州县量减钱不多,致亏损百姓,即非法外擅为侵刻也。就诸路所约,唯河北最多,然云不过三分,即非定取三分之息。若物价低平,即有当纳本色,不收其息,或止取一二分息时。多少相补,比《周礼》贷民取息,立定分数,已不为多。近又令预给价钱,若遇物价极贵,亦不得过二分。既比《周礼》所取尤少,于元条欲广储蓄、量减时价指挥不相违戾,固无失信之理。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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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王安石推崇《周礼》,其改革法规均从《周礼》找出依据。《周礼》官府赊贷年利率为10%以上,最高不超过25%,宋人一般认为《周礼》借贷利率为20%。制置三司条例司将青苗钱利率与《周礼》相比,指出青苗钱利率为二分。只有当此利率为年利率时,二者才有可比性,“比《周礼》所取尤少”才能成立。如二分是青苗钱半年利率,不可能进行这样的比较。
    青苗法借贷的主要是钱,归还时随二税还纳,要将粮斛换算成钱,换算价的高低会影响利率。河北提举常平官王广廉令出息“不得过三分”,并不是把三分作为取息的标准,而是防止还纳时物价贵,借贷者如仍按借贷换算价缴纳本色粮斛,实际利率会提高,故设此上限以防止百姓亏损。青苗法规定,民户借贷钱贯,夏秋随税还纳粮斛,还纳时“取当年以前十年内逐色斛斗、一年丰熟时最低实直价例,立定预支,召人户情愿。”③其含义是:假如10年有3年丰年(其余年份为平年或欠年),每年最低粮价为石850、800、750文,则取800文为率,此即为“熟时酌中物价”。百姓借贷一贯,按800文计,相当于借贷粮斛1.25石。利率二分,本息共1.5石,即还纳1.5石粮斛,或相当于1.5石粮斛即1200文现钱。如还款时粮价高于借贷时的换算价,石为千钱,则1.5石粮斛相当于1500文,远远高于借贷千钱本息1200文的标准。在这种情况,“许量减市价纳钱”,即将每石千钱的时价适当降低,作为钱粮换算的新标准。利率最高不得过三分,则可把换算价比市价降80文,为每石920文,所借千钱换算为1.11石,加上二分利息,则为1.30石,即缴纳1.3石粮斛,而不用缴纳1.5石。如还款时粮价低于换算价,则仍按换算价还纳钱谷。
    青黄不接时粮价较高,借贷现钱不按当时市价折算利息,而按丰熟年份中价折算,既可防止官府的赊贷本钱流失,又使百姓不致过多亏损。例如:借贷时粮价石千钱,按粮斛,本息应为1.2石,收成时粮价低,如石800文,则1.2石仅为钱960文,有损于官,故官府以丰年中价将粮斛斗换算成钱,令民户以钱计算还纳,本息1.5石。青苗法还规定,“其愿请斛斗者,即以时价估作钱数支给,即不得亏损官本,却依见钱纽斛斗送纳。”④即借贷粮斛者依时价折算现钱,还贷时如归还粮斛,则依所借钱额折算,还本付息。可见,除了收成时市价低于借贷换算价(因换算价以丰年中价折算,故低于换算价的年份很少),不论借贷的是钱还是粮,也不论还纳的是钱还是粮,以钱为本的换算方式可保证国家获取不低于20%的收益。 (科教作文网http://zw.nseAc.com)
河北最高取息不得过三分的规定,很快得到纠正,不管缴纳时粮价有多高,均不再折算,借贷者只须按20%的利率缴纳现钱,还本付息即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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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①  《宋会要辑稿》食货四之一九,熙宁三年二月一日,第4855页。赵汝愚:《宋朝诸臣奏议》卷111,韩琦:《上神宗乞罢青苗及诸路提举官》,上海古籍出版社1999年版,第1208页。
    ②  赵汝愚:《宋朝诸臣奏议》卷111,韩琦:《上神宗乞罢青苗及诸路提举官》,第1208页。参见《宋会要辑稿》食货四之一九,熙宁三年二月一日,第4855页。
③  《宋会要辑稿》食货四之一七,熙宁二年九月四日,第4854页。
④  《宋会要辑稿》食货四之一七,熙宁二年九月四日,第4854页。
 
    韩琦针对制置三司条例司的条析,上疏进行了再反驳。在此奏疏中,韩琦不再提河北利率三分的事,可见制置三司条例司的条析有道理,且已得到纠正。许多研究者至今仍以河北三分息之说为依据,认为青苗法年利率为60%的现象普遍存在,似乎缺少韩琦正面事实、修正观点的勇气。韩琦说:
今放青苗钱,凡春贷十千,半年之内,便令纳利二千,秋再放十千,至岁终又令纳利二千,则是贷万钱者,不问远近之地,岁令出息四千也。周礼至远之地,止出息二千,今青苗取息,尚过周礼一倍,则制置司言“比周礼取息已不为多”,亦是欺罔圣德。①
 
    仁宗嘉祜五年(1060)以前,陕西转运使李参曾在陕西实施青苗法,是:“令自隐度谷麦之入,预贷以官钱,谷麦熟则偿,谓之青苗钱。”②熙宁二年河北转运司勾当公事王广廉在河北试行陕西青苗法,“春散秋敛以便民,无抑配。”③可见,青苗法最初是春散秋敛,一年实施一次,收二分息,即年息20%。青苗钱主要来自各地的常平钱谷,而常平钱谷是赈灾的专项资金,存放于各地州县。实施青苗法后,常平钱谷如在春中全部发放,万一遇到灾荒,本地将无力赈救,故青苗条法颁布时改为一年分二批发放,使地方政府始终掌握部分常平钱谷,以备不时之需。“条例司言:‘青苗钱以半为夏料,半为秋料,使仓储不空,以备非常。然今诸路农时早晚、夏秋所获多少及民问所须缓急,所在不同,恐不可为一定之法。欲令有司因民缓急,量人为出,各随其时,不拘以数。’诏诸路转运、开封府界提点、提举常平仓司,约定岁散青苗钱可以实散若干数目闻奏。”④在实施青苗法之初,青苗钱定为正月和五月各发放一半,但不久即改为每次发放“不拘以数”,根据民间需要及还贷能力放贷。中国黄河、长江流域农作,多以夏收为“小季”,秋收为“大季”,农作物大部分在秋季收获,故大部分民户在春季青黄不接时借贷,秋后归还,是符合农户赊贷需要和青苗法条例的。 (科教作文网http://zw.ΝsΕAc.Com编辑整理)
    熙宁七年,负责制定青苗法条例的吕惠卿说:“‘常平钱谷,并于民阙乏时月作一料给散,陆田多处以二月、水田多处以三月为限。随秋税起催,限年终纳足,人十二月不纳者,依欠税法。如蚕麦丰熟,许随夏税催纳,毋得过半。限满不足者,勿给后料。其依条倚阁者,不在此限。’从之。”⑤可见,青苗钱谷多为一年发放一次,秋后还纳,且可延至十二月,故二分之息为年利率,当无疑义。
    值得注意的是,关于青苗钱“取息二分”的史料有数百条,唯有韩琦此条明指半年取利二分,年利率40%,其它史料均只说取息二分,却没一条说是半年或每料二分。宋代大臣奏疏陈述一件重要的事,常常多次上疏,重复陈述,而韩琦此后再无年息四分的言论。本人认为,韩琦此说不符合青苗条例,所以无人沿袭他的说法。青苗法所言“半为夏料,半为秋料”,是把一次借贷分两批发放,“取息二分”与一次借贷相对应,是年利率。韩琦把分两批发放的一次性借贷当作二次借贷,对青苗法理解有误。他很快就认识到这一点,此后不再重复此说。
    韩琦所说青苗法利率40%的史料既为孤证,难以为凭,而主张青苗利率为40%的研究者引用的其它史料,同样不支持韩琦的论断。现对相关史料摭其要者略作分析。
    一、《宋史纪事本末》卷37《王安石变法》载:“京东转运使王广康渊言:‘春事既兴,而民苦乏,兼并之家得以乘急要利。乞留本道钱帛五十万,贷之贫民,岁可获息二十五万。’从之”。
此史料被用作青苗钱利率高于40%的证据。实际上,此条史料说的是和买紬绢,与青苗钱利率毫不相干。“熙宁三年,御史程颢言:‘京东转运司和买紬绢增数抑配,率千钱课绢一疋。其后,和买并税绢,疋皆输钱千五百。’”《宋史》称王广渊“假和买绢之名,配以钱而取其五分之息。”⑥和买绢取息五分,是将本应缴纳一匹绢的价值折算成1500文钱所致,并不是规定年息50%,“五分之息”反映的是“折变”之弊,而非青苗钱利率。《宋史纪事本末》将此条系于青苗法中,是该书作者陈邦瞻将王广渊与王广廉混淆,把发生在熙宁三年的王广渊和买紬绢事系于颁布青苗法的熙宁二年,且言“其事与青苗法合,安石始以为可用,召广渊至京师。”实际上,“与安石意合”且被召至京师的是河北转运司勾当公事王广廉,故此条史料不能说明青苗法的利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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①  《宋会要辑稿》食货四之二六,熙宁三年三月四日,第4859页。
②  《续资治通鉴长编》卷174,嘉祐五年四月庚午,中华书局1985年点校本,第4204页。
③  《宋会要辑稿》食货四之一七,熙宁二年九月四日,第4854页。
④  《续资治通鉴长编》卷210,熙宁三年四月乙酉,中华书局1985年点校本,第5114页。
⑤  《续资治通鉴长编》卷255,熙宁七年八月壬午,中华书局1985年点校本,第6238页。
⑥  《宋史》卷175《食贷上四·布帛》,第4233页。
 
    二、左司谏王严叟反对青苗法很坚决,他说:
又说者曰二分之息甚轻耳,曾不知官缗不可坐而得也。凡当请时,保长之籍姓名也,甲头之团甲也,书手之点等第也,其城郭之往来也,其门户之经由也,其主库者之出纳也,皆人情之所不能尽禁者也。钞引也,头子钱也,公而不可无者也,通而会之,不知几分息也。复自起催,则吏在门矣。数数饮食之、赂遗之,而苟以免追呼,积日累久,又不知几分之息也。又有违期而必至于追呼者,追呼既至而必鞭挞者,鞭挞既已而必荷校者,要其所耗,又不知几分之息也。①
 
    在此奏疏中,王严叟把青苗法称为“出息二分之法”。如果二分为半年利率,不可能进行如此概括,且不应说此利率“甚轻”。宋代关于青苗利率二分的史料极多,按习惯,如不特意说明,取息二分是年利率,而非半年或一料利率。王严叟在批驳“二分之息甚轻”的观点时,闭口不言二分息是半年息,是因为将“二分之法”看作年息,不会产生异议,不须特别说明。青苗钱名为二分息,实际因应付官吏催纳等额外开支,要远远高于二分。他否定青苗法,不是因为取息二分重,而是官府经营赊贷存在其他种种弊端。可见,王严叟并不否定取息二分是低利率。 (科教论文网 lw.NsEac.com编辑整理)
    三、熙宁九年,判应天府张方平“举应天府为例”,论民户税赋纳钱之弊:“今乃岁纳役钱七万五千,散青苗钱八万三千六百余贯,计息钱一万六千六百有零贯。此乃岁输实钱九万二千余贯。每年两限,家至户到,科校督迫,无有巳时。”②
    免役钱和青苗息钱分夏秋两次催纳,其中青苗钱一年发放8.36万贯,息钱1.66万贯,利率恰为二分。顾全芳在引用此段文字后说:“一年一次发放青苗钱,当年还本付息,而利率,则是百分之四十即二分之息。”上述史料明载青苗息钱是应天府一年收入,不知顾全芳先生缘何将二分之息当作半年收入,而将年利率定为40%。
    四、司马光论青苗法之弊的奏疏很多,其中一段多被研究者引用,而对青苗法持肯定观点的则多回避此段史料。熙宁四年正月司马光云:
准提举陕西常平广惠仓司牒云云,右谨具如前。本司勘会朝廷元散青苗钱指挥,取利不得过二分。今来提举常平广惠仓司乃依见今饥馑之岁在市贵价,将本仓陈次斛斗纽作见钱,支散与人,又豫定将来粟麦之价,粟每斗二十五文足,小麦每斗四十文足。本司看详,向去夏秋,五谷有丰有俭,其谷麦之价固难豫定。今将陈色白米每斗纽作见钱七十五文,若折计作小麦价钱支俵,每斗四十文,共折计得小麦一斗八升七合半。则是贫民于正二月间请得陈色白米一石,却将来纳着新好小麦一石八斗七升五合。若折计作粟钱支俵,每斗二十五文足计支,则一斗白米价钱七十五文足,共折得粟三斗。则是贫民阙乏之时,只请得陈色白米一石,却将来共纳着新粟三石.若只送纳见钱,即又须贱粜斛斗,以偿官中本利,使贫下之民寒耕热耘,竭尽心力,所收斛斗于正税之外,更以巧法取之至尽。不问岁丰岁俭,常受饥寒,显见所散青苗钱大为民害。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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首先,司马光肯定了青苗钱法定利率“不得过二分”。借贷者只需按二分息还纳一次,而非按四分息归还二次。如归还两次,应为夏纳“新好小麦一石八斗七升五合”,至秋再纳“新粟三石”。司马光明言或纳小麦,或纳新粟,则青苗法“不得过二分”为年利率可知。其次,常平仓粮斛多为陈粮,正二月间年尚无新粮上市,常平仓支散“陈色白米”,令将来还纳新粮,当属正常,贷陈纳新并非苛政。第三,在出产稻米很少的陕西,又逢“饥馑之岁”,把陈次白米价定为每斗七十五文,并未把米价高估。夏秋丰熟时新麦新粟价远远低于正二月的陈次白米,是符合实际的。按中国北方习惯,与麦价基本对等的是谷价而非米价,如出米率按65%计算,一石白米相当于1.54石谷,加上20%的利息,秋后应还纳1.85石谷,因此,“正二月间请得陈色白米一石,却将来纳着新好小麦一石八斗七升五合”,也非苛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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①  《续资治通鉴长编》卷376,元祜元年四月乙卯,中华书局l992年点校本,第9132页。
    ②  张方平:《乐全集》卷26《论率钱募役事》。中州古籍出版社1992年版,《续资治通鉴长编》卷277,熙宁九年九月辛巳,中华书局1986年点校本,第6789页。
    ③  司马光:《司马光奏议》卷29《奏为乞不将米折青苗钱状》,山西人民出版社1986年,第318页。
 
    不合理之处有二:其一,陕西出产稻米极少,而常平仓赊贷白米,令民户有折纳之弊。我认为,熙宁三年,陕西长安、同、华等八州郡“秋旱特甚”,出现了大批流民,政府早在熙宁三年八月就“令出常平仓粟,减价以利贫民”①,至熙宁四年正月发放青苗钱时,常平仓麦粟已粜卖磬尽,故赊贷的白米多非本地所产,其来源应为过去从市场籴买,或从其他州郡调配。常平仓存储和放贷的多是本地所产粮斛,但因麦不便储存,所以秋成丰熟、粮价低贱时稻米是常平仓和籴的首选。陕西受灾州郡赊贷价高的白米,令还纳麦粟,当属特例。其二,按青苗法,借贷钱谷按丰中价换算,故所定麦粟价较低。司马光正月上疏,夏秋丰欠难料,用此低价折纳,有可能加重民户利率负担。不过,青苗法又规定可还纳现钱,白米石七十五文,加上二分利息,借贷一石,秋后还纳90文现钱也可。如麦粟价高,借贷者可卖麦粟还钱,则可减少利率负担。司马光既反对提举常平司定出的换算价,又说“若只送纳见钱,即又须贱粜斛斗,以偿官中本利”。既然夏秋“谷麦之价固难豫定”,何言“须贱粜斛斗”?如果麦粟价贱,必是丰熟,借贷者加倍还纳所贷白米,按所借米价折算,当仍在20%利率之内。如粮价高,则可卖粮还钱。或欠收五分以上,尚有倚阁之制,延至来年夏秋还纳本息。司马光一直对青苗法持彻底否定态度,认为不应放代取息,有把青苗法弊端夸大之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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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反对青苗法者认为,青苗法在民户税赋已重的情况下,又增加一重税赋,“则人户不易”。王安石反驳说:农民在“缺乏之时,不免私家取债,出息常至一倍,此所以贫者愈困也。今贷与常平本钱,迺济其艰急。又止令约熟时中价,纳斛斗时物价贵,然后令纳见钱。比元本不得过二分,即是免于兼并之家举一倍之息,民户有何不易?”②宋人常常把青苗法二分息与民间借贷一倍之息对比,既然一倍之息是年利率,则与之相对应的二分息也是年利率,是不言而喻的。
    如果认为王安石的言论不足以让人信服,那么,众多反对青苗法臣僚的言论,也一致认为青苗法法定利率为二分。如:
熙宁三年五月,知青州欧阳修上疏说:“田野之民蠢然,固不知《周官》泉府为何物,但见官中放债,每钱一百文要二十文利尔。是以申告虽烦,而莫能论也。臣以谓等是取利,不许取三分,而许取二分,此孟子所谓以五十步笑百步者。以臣愚见,必欲使天下晓然知取利非朝廷本意,则乞除去二分之息,但令只纳元数本钱,如此,始是不取利矣。”③元祐元年八月,苏轼反对恢复青苗法时说:“今者已行常平粜籴之法,惠民之外,官亦稍利,如此足矣,何用二分之息,以贾无穷之怨?”④司马光说:“自今后,其常平仓钱谷只令州县依旧法趁时籴粜,其青苗钱更不支依,所有旧欠二分之息,尽皆除放。”⑤南宋初杨时说:“青苗取息虽不多,然岁散万缗,则夺民二千缗入官。”⑥王梧比较朱熹在乾道四年(1168)创立的社仓与王安石青苗法的区别时说:“若夫二分之法与青苗异者,葢荆舒托济人之名,罔其利以供上之用,朱先生因济人之实,储其利以复为民水旱之防,心之所发,惠之所及,何啻霄壤。”⑦社仓春贷秋敛,与青苗法皆是“二分之法”即年利率二分。王栢认为青苗法取利以“供上之用”,社仓则取利以济民之困,这使二者有天壤之别。类似史料尚有许多,不再枚举。可见,从青苗法推行直至南宋,除韩琦说过一次利率四分外,青苗钱利率二分,乃是宋人的共识。 (科教范文网 fw.nseac.com编辑发布)
①  《续资治通鉴长编》卷214,熙宁三年八月丙寅,中华书局1986年点校本,第5602页。
    ②  《宋会要辑稿》食货四之二三,熙宁三年二月二十七日,第4856页。
③  《欧阳修全集》卷114《言青苗钱第一札子》,中华书局2001年版,第1731页。
④  《苏轼文集》卷27《乞不给青苗钱斛状》,中华书局1985年版,第785页。
⑤  《司马光奏议》卷39《乞罢散青苗钱白札子》,第430页。
    ⑥  杨时:《龟山先生语录》卷3。文渊阁《四库全书》本。
    ⑦  王栢:《鲁斋集》卷7《社仓利害书》。文渊阁《四库全书》本。
 
    季平先生说:“近世各国,农业贷款,一般年利仅为一分左右。”“青苗法实行年利四分,当然是古今政府贷款与民的高额利率。”不管肯定青苗法论者如何为青苗法辩解,也不论青苗法40%的年利率如何低于私人借贷的“倍称之息”,如果政府贷款利率确为40%,属高额利率是不可否认的。对大部分农户而言,这样的利率即使当代农户也难以承受。熙宁五年,王安石推行易市法,将钱贯赊贷给城市工商户作为商业营运的本钱,尚规定“若半年纳,出息一分,一年纳即出息二分”①,而贷款给农民却收四分息,这在以重农为基础的古代里,是不可思议的。同时,市易法规定,市易钱如有剩余,可赊贷给乡村。青苗法规定,青苗钱有剩余,可赊贷给城郭。同是政府贷款,如果市易钱利率二分,青苗钱四分,人们都借贷市易钱,青苗法就无法推行了,宋代臣僚必定会因此议论纷纷。但自市易法推行后,反对青苗法、市易法者的言论、奏疏连篇累牍,竞无一人将青苗钱利率与市易钱利率比较,这也是不可思议的。合理的解释是:二者利率相同,均为二分,故无进行比较的意义。 (科教论文网 Lw.nsEAc.com编辑整理)
青苗钱利率是评价青苗法的重要依据。肯定与否定青苗法的当代者围绕40%的法定利率是高还是低、实际利率是高于40%还是低于40%打了多年笔墨官司,却始终在为一个并不存在的事实争论。本文不涉及青苗法的评价,愿此文能使有关问题的争鸣建立在更加、严谨的学术研究基础之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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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①  《宋会要辑稿》食货三七之一五,第5455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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