对战国秦汉小农耕织结合程度的估计
2014-06-17 01:4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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耕织结合是传统小农生产结构的基本特点。长期以来,人们似乎认定它是几千年一贯制,自春秋战国形成以来再也没有发生过变化。近来有些学者对此提出质疑,着力探讨不同时期小农经济生产结构的变化,反映了的深入。但也提出一些需要进一步讨论的。例如有的学者认为,中国个体农户耕织的紧密结合是封建后期用棉的事,在用麻的时代,家庭纺织业并不普遍[1] 。这种观点很难解释我国古代何以长期实行以谷物和纺织品为的实物赋税。另一些学者承认中国古代存在普遍的耕织结合,但有一个形成过程。在中古以前,战国秦汉个体农户的耕织结合并不紧密,乃至绝大多数农户的妇女并不参加纺织生产,农民所需衣物主要依靠从市场上购买[2] 。这似乎在正确对传统观点提出批评时把步子迈得太大。本文拟就此提出商榷,中心是想对战国至西汉初年个体农耕织结合的状况作一个尽可能符合实际的评估。为了便于说清问题,对个体农户耕织结合形成和发展的源流也作了粗略的考察。
(一)
人们往往把男耕女织等同于个体农户的耕织结合。这作为一种约定俗成的习惯用语自无不可;如要追溯事物的源流,则宜把两者作适当的区分。男耕女织作为一种性别分工,在原始社会中即已出现;耕织结合主要指男耕女织在个体家庭中的结合,作为男耕女织的形式之一,它的形成和确立,是相对晚后的事情。
原始农业和随之而产生的纺织业本来都是妇女的发明,但随着小规模的园篱农业转变为大规模的田野农业,女子在农业中的主导地位被男子所取代,男耕女织之基础亦由此而奠定。在我国,距今七八千年的新石器时代裴李岗文化的墓葬中,随葬物的组合分别为斧、镰、铲等农业工具和石磨盘、石磨棒等谷物加工工具。据对若干墓葬的人骨,前者墓主为男性,后者墓主为女性。表明男子已成为当时农业生产的主力[3] 。甲骨文中“男”字从力从田,力为古耒形,反映了同一种事实。裴李岗出土了纺轮,无疑已有纺织业;纺织业主要应由作为农业辅助劳力的妇女担任。可以认为,男耕女织的性别分工,当时已经产生。故《商君书·画策》云:“神农之世,男耕而食,妇织而衣。”后人把“一夫不耕,或为之饥,一妇不织,或为之寒”托为“神农之教”[4] 并非无据;严格地讲,这种情形只有在劳动生产率极为低下的原始社会才可能存在。盖原始社会男子人人参加农耕等劳动,女子人人参加纺织等劳动,进入阶级社会后,统治者以从事管理的名义脱离直接生产,把农业劳动的重担全压在庶民身上,形成“劳心者治人,劳力者治于人;治于人者食人,治人者食于人”的格局;但在相当长时期内,各阶层贵族妇女仍要广泛参加纺织,这正是原始社会的遗俗[5] 。这种遗俗之所以能长久保留,其始由于纺织劳动生产率仍极低下所致,后来则演化为维护男尊女卑的封建礼教的妇女行为规范和统治者劝勉老百姓勤劳本业的一种垂范的姿态。这个问题暂且不表。只是我们不要一提男耕女织就只想到个体农户的耕织结合[6] 。
(科教作文网http://zw.ΝsΕac.cOM编辑) 个体家庭的男耕女织,在原始公社的晚期亦已萌芽。考古发现仰韶文化晚期及以后的一些个体家庭住房遗址中,同时出土了石斧、纺轮等耕织工具;是其反映[7] 。不过,在相当长的时期内,个体家庭力量还很薄弱,还摆脱不了对公社的依赖,因此,男耕女织也不能依傍于公社内的分工,或带有公社内分工的印痕。孟子说周文王时已是“百亩之田,匹夫耕之,八口之家可以无饥矣”;“五亩之宅,树墙下以桑,匹妇蚕之,则老者足以衣帛矣”(《孟子·尽心上》)。似乎当时的个体农户已实行耕织结合。但他的描述未必太理想化了。在描写殷末周初农民生产生活的《诗经·豳风·七月》中,农夫终年耕获采猎,为贵族服役,女子桑蚕织染,“为公子裳”,一幅男耕女织的图景。农夫使用自己的农具,有自己的家,吃自家饭;衣服虽为农妇所制,诗中却有“九月授衣”的记载。论者或以此论证农夫为奴隶。但农夫不但有自己的经济,年终还到“公堂”会餐,举杯祝贵族老爷万寿无疆,这不是奴隶所能做到的。我看“授衣”是建立在集体生产基础上的集体分配的公社遗俗。盖当时的贵族领邑建立在公社躯体之上,桑蚕织染原系公社内妇女集体进行;个体家庭成为独立生产单位后,纺织生产仍离不开公社内的协作。《汉书·食货志》记殷周之盛,农民的生产生活,在引述《七月》诗后,也谈及冬月邑里中的妇女“相从夜绩”,以“省燎费、同巧拙而合风俗”[8] 。
(二)
春秋战国之际我国社会发生了巨大的变动,建立在公社躯体上的井田制瓦制了,个体农户经济上的独立性大为加强,男耕女织失去了公社内分工协作的依傍,日益结合到个体农户之中。战国时代不少思想家提倡个体农户的耕织结合。如战国初年的墨翟把“耕稼树艺”和“纺绩织纴”分别视为“农夫”和“妇人”的“分事”(《墨子·非乐》),他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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今也农夫之所以以蚤出暮入,强乎耕稼树艺,多聚菽粟,而不敢怠倦者,何也?曰:彼以为强必富、不强必贫,强必饱、不强必饥。今也妇人之所以夙兴夜寐,强乎纺绩织纴,多治麻丝葛绪捆布縿,而不敢怠倦者,何也?曰:彼以为强则富、不强则贫,强则暖、不强则寒。(《墨子·非命下》)
墨子是把“农夫”“妇人”和“王公大人”“卿大夫”分开讲的,这里的“妇人”即使不是全指农妇,也是主要指农妇。《六韬·农器》在寓兵于农的构想中谈到“丈夫治田有亩数,妇人织纴有尺度”,亦指耕织结合的农户而言。战国中期商鞅在秦废井田、开阡陌,鼓励分家,规定“戳力本业,耕织致粟帛多者复其身”,第一次明确把耕织作为农民的本业,虽然是一种政策的导向,也反映当时男耕女织的农户已较普遍。《商君书·画策》:“女子尽于内,男子尽于外,则入多矣。”内外是就一个家庭而言,其内涵则是家内的“织”与田野之“耕”;这也就是韩非所说的“丈夫尽于耕农,妇人尽于织纴,则入多”(《韩非子·难二》)。曾深受商鞅的尉缭说:
夫在芸耨,妻在机杼,民无二事,则有储蓄。……春夏夫出于南亩,秋冬女练[于]布帛,则民不困。(《尉缭子·治本》)
把当时个体农户的耕织结合叙述得最为清楚。
正因为农民的生产包括了耕和织,所以战国时各国政府向农民征收的赋税不但有“粟米之征、力役之征”,而且有“布缕之征”(《孟子·尽心下》),而商人也插足小农再生产过程,利用农副业生产的季节性和小农力量的薄弱,从事粮食和布帛贱买贵卖的活动。如战国时著名大商人白圭,“岁熟取五谷,予之丝漆,茧出取帛絮,予之食”(《史记·货殖列传》)。为了防止商人高利贷者对农民的过度盘剥,《管子》的作者建议政府向农民发放农贷,让农民在收获时以其生产的粮食和纺织品偿还:“春赋以敛缯帛,夏贷以收秋实,是故民无废事而国无失利也。”(《管子·国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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类似的材料还可举出不少,足以证明不晚于战国中晚期,黄河中下游农民的耕织结合已相当广泛,更无论秦汉了。
一般而言,桑麻纺织是当时农民主要副业生产,《管子》谈农业生产,往往是五谷、桑麻、六畜[9] 并称,汉代皇帝的劝农诏中亦往往农桑并提[10] 。桑麻纺织对于农家并非单纯的自给性生产,而是自给性生产与商品性生产的结合。《管子·揆度》有“上女衣五,中女衣四,下女衣三”的记载,这是指一个妇女劳动力除自己以外能供应多少人口的衣物。以“中女衣四”论,一个五口的农家,如有一个妇女劳动力主要从事纺织生产,即可供应全家衣物所需;若有两个妇女劳动力从事纺织生产,则可再供应一个五口之家的衣物所需。[11] 这就是说,当时纺织业的劳动生产率使从事纺织的农家有可能向市场提供一定数量的剩余产品。当时农民自己穿的衣物多用粗麻布制作,[12] 所产丝绸和部分麻布用以应付政府“布缕之征”的需索,或拿到市场出卖,成为农民“旁入奇利”(《管子·揆度》)。从事纺织生产的织女的口粮和工具,虽然多为农家自己生产,但往往也要部分地从市场购买。故《管子·轻重甲》的作者建议在蚕桑忙月来临之时,给织女贷款,供其购买“口食筐曲”[13] ,以扶助农家纺织生产。这也从另一个侧面反映了农家纺织业与市场的联系。
从战国时代起,布帛的流通已相当广泛,以至成为一般等价物和流通的媒介之一。适应这种需要,布幅的宽度也有一定的规格。[14] 。又据《史记·货殖列传》,纺织品是战国秦汉城市中大宗商品之一,经营“帛絮细布千钧,文彩千匹”,收入“亦比千乘之家”。[15] 汉武帝时行均输法,一年之中从民间购买或征购的均输帛达五百万匹(《汉书·食货志》)。生产纺织品的并非只有农家,但战国秦汉虽的确已分化出若干专事纺织生产的民间手者,但并没有形成象矿冶、制盐等业那样大型的民间手工业作坊,上述纺织商品和均输帛,主要或相当大一部份应是耕织结合的农民家庭所生产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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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
当然,并非每个农户都既耕且织的。《汉书·食货志》记载战国初年李悝在魏国实行扶助和保护小农的政策,包括生产领域的“尽地力之教”和流通领域的“平籴法”。在论述平籴的必要性时李悝算了一笔农民的收支账。
今一夫挟五口,治田百亩,岁收亩一石半,为粟百五十石,除十一之税十五石,余三十五石,食,人月一石半,五人终岁为粟九十石,余有四十五石。石三十,为钱千三百五十,除社闾尝新春秋之祠,用钱三百,余千五十。衣,人率用钱三百,五人终岁用千五百,不足四百五十。不幸疾病死丧之费,及上赋敛,又未及此。
在这里,农夫的收入只有百亩收获的谷物,支出中,十一之税和口粮从收获粮食中直接扣除,其余,包括衣物,则用余粮换钱支付。论者谓战国秦汉农户绝大多数不从事纺织生产,需从市场购买衣服,即以此为主要论据。因此,对这条史料的辨析,成为正确评估战国秦汉农民耕织结合程度的关键。
首先应当肯定当时存在的农民卖粮买衣的现象。如果这种现象不是在相当的范围内存在,李悝是不可能向壁虚构出来的。从事独立经营的各个农户,在生产条件、技术专长、劳动力数量及其年龄性别构成等方面都存在差异,其经营和生产结构不可能完全一致。在公社存在条件下,可以通过公社内部的分工协作互通有无,男耕女织是在公社范围内实现的。公社瓦解后,各个家庭的差异不但继续存在,而且还会加大,其间有无调剂往往要通过市场进行,有些农民要卖粮买衣,另一些农民则卖布买粮,这是不足为奇的。事实上,整个封建地主制都存在这种现象。不过,战国至西汉初有些特殊的情况使当时这种现象比后世更为突出。一方面,当时农民能够占有的土地较多(多见“一夫百亩”记载,春秋末至战国有一股加大亩制增加农民授田面积的潮流,土地兼并还不十分剧烈等),另一方面,家庭规模比较小(多系五六口或四五口之家),牛耕尚未普及,从总体上看,个体小农经济发育尚不成熟,不少农户要实现完整的耕织结合是相当困难的。在这种情况下,有些家庭不得不把主要力量用于土地耕作,粮食生产较多,布帛生产不足乃至阙如。[16] 另一些家庭,或因生产条件较优,或因妇女劳动较多、技术较精,则能生产出较多的剩余布匹。在这种情况下,正如《孟子·滕文公下》所说的,“子不通功易事,以羡补不足,则农有余粟,女有余布;子如通之,则梓匠轮舆,皆得食于子”。这里既包括了农民与手者的交换,也包括了农民中间的交换。焦循《正义》说:“妇以所余之布,易农所羡之粟,两相补,则皆无不足;惟不相补,则各有所余,斯各有所不足矣。”这个解释是有道理的。
(转载自科教范文网http://fw.nseac.com) 还可能存在这样的情况,即部分农民只种桑麻,不事纺织,而要从从事纺织的家庭中取得面料。《管子·立政》谈到当时的生产事业,把桑麻和五谷划为大田
作物,由司田掌管,把
园艺畜牧划为农家副业,由乡师掌管,而“女事”与桑麻分开,与“工事”同归工师掌管。这些从事“女事”的生产者包括和城市中从事纺织的家庭,后者有一部分可能不种桑麻,而从农民那里取得纺织原料[17] 。
不但同一地区不同农户之间有区别,不同地区之间也不平衡。有些地区(如齐鲁、蜀汉)纺织业很发达,耕织结合比较普遍[18] ;另一些地区纺织业相对落后,耕织结合也就不那么普通。《盐铁论·本议》载文家揭露均输政策在实施中的弊端说:
……今释其所有,责其所无,百姓贱卖货物以便上求。间者,郡国或令民作布絮,吏恣留难,与之为市。吏之所入,非独齐、陶之缣,蜀、汉之布也,亦民间之所为耳。行奸卖平,农民重苦,女工再税,未见输入均也。
看来,这些邦国原来布絮生产并不发达,不少老百姓并不生产布絮。虽然“吏之所入……亦民间所为耳”,但这带有摊派任务、强行市买的性质,故上文说“今释其所有,责其所无”。加上“行奸卖平”,极大地加重了农民的负担。这些地区原来多少还有一些桑麻布絮的生产,另一些地区,如东汉初年以前的桂阳,东汉末年以前的五原,尚不知桑麻生产为何物,就更谈不上耕织结合了。
可见,李悝的话的确反映了当时的一部分实际情况,但李悝把局部当成了整体,片面性也是显然的。尤其是他回避了当时农家副业普遍存在的事实,容易误导人们走向极端。我在《从〈管子〉看小农与市场》一文中曾比较了《汉书·食货志》和《管子·揆度》有关记载,指出《揆度》作者和李悝对战国小农粮食生产规模和产量的估计很接近,但《揆度》所载除种粮外,还胪列了园艺、畜牧、桑麻纺织等生产项目,这些多种经营的收入占农家生产总收入40%以上。相比之下,《揆度》记载较可信,李悝所言则有片面性;片面性不在于对粮食产量的估计,而是在于忽略了农家的副业生产[19] 。这种“忽略”可能是有意的,《通典》卷二食货二水利田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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魏文侯使李悝作尽地力之教……必杂五种,以备灾害;力耕数耘,收获如盗寇之至。还庐树桑,菜菇有畦,瓜瓠果蓏,殖于疆场。
“必杂五种”以下的话,也见于《汉书·食货志》,但却置于叙述殷周之盛农民生产生活的段落之中。我看《通典》是对的,因为这段话带有战国的深刻烙印。如“五谷”“五种”的概念春秋末战国初才出现,作为低畦农田的“畦”字不见于战国以前经典,“力耕数耘”必待铁器推广始有可能,“盗寇”则是在井田制破坏、私有制进一步条件下才突出起来的,这都是战国的事。故说出上述的话不得在战国之前。李悝所著《法经》以《盗法》为首篇。《晋书·刑法志》说李悝“以王者之政莫急于盗贼,故其律始于盗贼”。这和《通典》记李悝以“盗寇之至”喻收获之急切,思想脉络是完全合辙的。可以断定上引记载是李悝“尽地力之教”的,李悝当是当时先进经验而予以提倡的。这样看来,李悝明明知道战国农民实行包括桑蚕生产在内的多种经营,只是在论述平籴法的必要性时为了强调农民的困顿而故意回避了它。因此,李悝这段话不足以证明战国秦汉大多数农户不从事纺织生产。
在我看来,战国至汉初,在当时全国经济和中心的黄河中下游地区,农民已经比较广泛地在不同程度上实行耕织结合,但结合的程度和范围均远逊于后世,不同不地区之间不平衡,而且同一地区不同农户之间也不平衡,不从事纺织生产,要从市场购买衣物的农户占有一定数量。
(四)
自西汉中期以后,情况又发生了变化,个体小农的耕织结合日趋普遍和紧密。变化的契机是牛耕在黄河流域的普及和在其他一些地方的推广。牛耕的推广以铁犁的完善为条件。铁犁虽在战国已经出现,但在迄今出土的战国和西汉初铁农具中,犁的比重是很少的,而且当时的铁犁铧多为V字形刃套,没有犁壁,能划沟播种而难以翻土深耕,实际上是一种亦耒亦犁的古犁,在耕作中它还不可能代替耒耜的地位。故当时农民“蹠耒而耕”(《淮南子·主术训》)者为数尚多。西汉中期以后,出土的大型全铁铧增多,而且出现了犁壁。从出土汉代牛耕画象资料看,这种犁铧是安装在由犁床、犁柄、犁辕、犁箭组成的框形犁上,由两头牛牵挽耕作的,这就是史书上所载的“耦犁”。“耦犁”区别于蹠拉两用、亦耒亦犁的“古犁”,是比较完整意义上的畜力耕,可称为“真犁”。使用“耦犁”的劳动生产率大大高于耒耜,由于它的出现,牛耕才在黄河流域真正普及开来。[20] “耦犁”需用二牛三人,对人力和财力提出更高的要求。因此,作为牛耕的直接后果之一是小农家庭规模的扩大。一些者指出,东汉虽仍以核心家庭和直系家庭为主,但同居家庭明显增多;而东汉的户口统计的每户平均口数中,除光武中元二年为4.91,永嘉元年为4.98外,其余9次均超过5,明显高于反映了小家庭扩大的趋势。[21] 牛耕的普及和小农家庭规模的扩大加强了小农家庭从事农业生产和多种经营的能力,使更多的农户有可能实行比较完整的耕织结合。同时,桑麻纺织生产也推广到更广阔的地域,为更多地方的农民实行耕织结合创造了条件。在这方面,国家政权经济职能的作用是不容忽视的。在两汉政府“劝勉农桑”政策的驱动下,许多地方官员以推广牛耕、兴修水利、倡导桑麻纺织和多种经营为务,对发展小农经济、促进耕织结合起了积极的作用。如西汉宣帝时黄霸在颍川(今河南登封以东)“务耕桑,节用,殖财,种树,畜养”;龚遂在渤海(今河北滨海地区)“劝民务农桑”,发展多种经营,“民有持刀剑者,使卖剑买牛,卖刀买犊”;东汉时王景在庐江(今江徽庐江县西南)“教用耕犁”、“训令蚕织”、兴修水利;童恢任不其(今山东即墨)令,“耕织种收皆有条章”;刘宽在南阳(今河南西南部)教民“种拓养蚕”;崔寔在五原(今内蒙五原)“为作纺绩织纴之具”;茨充在桂阳(今湖南郴县)教人种桑拓、养蚕、利苎麻;等等[22] 。这些记载使人感受到耕织结合在各地迅速发展的一股潮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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东汉农民耕织结合的事例很多,无庸一一列举。只要指出若干界标式的事件就足以说明了。早在章帝时,尚书张林已提出“可尽封钱,一取布帛为租”的主张,被皇帝批准实行(《后汉书·朱晖传》)。如果不是广大农民耕织结合已经普遍,推行这种租税制是不可想象的。献帝建安九年(204),曹操击破袁绍后,颁布了体现抑豪强、扶贫弱精神的租调令:
其收田租亩四升,户出绢二匹、绵三斤而已,他不得擅兴发。(《三国志·魏书·武帝纪》注引《魏书》)。
在我国,“布缕之征”虽然早在战国即出现,但很长时间没有形成为普遍的制度。秦汉与田租并行的口赋算赋主要收取货币。租调令取消了汉兴以来的算赋、口赋和各种横赋杂敛,把国家赋税归并为按田出谷物和按户出纺织品两大项,开了西晋户调制以至隋唐租庸调制的先河。这种在全国范围内实行的、以农民为主要征收对象的租调制,显然是以广大个体农户普遍实行耕织结合为前提的;同时,它又反过来加强了这种结合。[23]
以租调令为标志,我国小农的耕织结合进入了更为普遍和更为密切的新阶段,这种情况,直到唐代两税法的实行、尤其是明代一条鞭法的实行,才又发生了某种变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