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汉代田税征课中若干问题的考察(1)

2014-07-29 01:08
导读:物理论文毕业论文,汉代田税征课中若干问题的考察(1)样式参考,免费教你怎么写,格式要求,科教论文网提供大量范文样本:田税是封建国家的重要财源之一。正确认识汉代的田税,这对我们封建剥削和整
田税是封建国家的重要财源之一。正确认识汉代的田税,这对我们封建剥削和整个封建生产关系的源流变化,至为重要。

在封建土地私有制与土地国有制并存的汉代,其田税大别之可分为"田租"、田租"附加税"和假税三项。本文不拟对汉代的田税制度做全面论述,仅就其中存在的几个做一考察。不妥之处,请同仁们指正!

一、轻田租和文帝十余年不收民租问题

"田租",这是土地所有者向封建国家交纳的地税。汉代的田租之轻,古人早有评论。东汉的苟悦在<汉纪)中说:"古者什一而税,以为天下之中正也。今汉氏或百一而税。可谓鲜矣!"宋人周密在(齐东野语)中也说:"自井田之法废,赋名日繁,民几不聊生。余尝夷考,在昔,独两汉为最轻。非惟后世不可及,虽三代亦所不及焉。"荀悦和周密的话,并非虚言。史实证明,自汉政权建立后,随着封建土地私有制的,其田税政策确实比前有所减轻。

(汉书。食货志)载:高祖完成统一之后,就曾下过"轻田租,什五而税一"的诏令。惠帝在位期间,又重申"减田租,复什五税一"。①又据(汉书.食货志)载:文帝时期,汉政权仍然继续实行了惠帝以来的"什五税一"之制,并于前元二年(公元前178年)、十二年(公元前168年),两次下诏"赐天下民今年田租之半"。在前元十三年(公元前167年),还下过"其除田之租税"的诏令。景帝即位后,对田租率又进行了调整或减轻。(汉书)本纪说:景帝元年(公元前156年)"令民半租",行"三十而税一"。②从此,"三十税一"便成为两汉田租的定制。

(后汉书.光武纪)载:"建武六年十二月诏曰:顷者师旅未解,用度不足,故行什一之税。今军士屯田,粮储差积,令郡国收见田租,三十税一,如旧制。"这说明东汉之初,田租虽然一度超过了三十税一,但这只不过是一种暂时的改变。 大学排名

两汉的田租政策,经历了一个演变过程。然其租率,则均在"什五税一"、"什一之税"和"三十税一"的变异范围之内,而且在长时期内是稳定在"三十税一"的数字之上的。

"三十税一"的田租是轻还是重?我们可以同李悝之说作比较,可以从前、后期的农产量及物价等方面予以测度。

战国时期,据李悝说:一夫挟五口,治田百亩,亩产一石半,行什一之税,交租十五石。粮价三十钱一石。折钱四百五十文。③这样,田租占自耕农总产量的比重是1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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① (汉书)卷二<惠帝纪)师古注引邓展载:"汉家初行什五税一,因俭于周行什一税也,中间废。今复行之。"这说明汉高祖轻田租的诏令.实行不彻底。
② 实行.令民半租"之制的时间。<汉书.食货志)系于景帝二年,今从(汉书。景帝纪)。
③ (汉书)卷二十四(食货志)。


汉代则不然,以文、景之时为例。亩产量,按晁错的说法是"百亩之收,不过百石",①若以一夫耕田七十亩计,②"三十税一"。则岁纳租谷二石三斗,而谷价据桓谭<新论)说是"石数十钱",如果以三十钱一石,折钱便只有六十九文。结果田租只占自耕农田亩总产量的3.3%。比战国时期轻得多。再以元、成之时为例。由于代田法的推行,耕作技术的改进,假设亩产以收二石算,谷价百钱一石,③行"三十税一",一夫仍以耕田七十亩计,则岁纳租谷四石七斗,折钱四百七十文。④结果,田租占自耕农户的总产量也只有3。4%。同样比战国为轻。这就不难看出,汉代的田租征课量和当时封建政权在"口算"、"更赋"等方面的赋敛搜刮相比,其比重是较小的。汉代的田租较之前代为轻,实属确论。

历代田租,"汉租最轻"。⑤那么,汉文帝刘恒时期,是否有过"连续十余年不收田租"的事实?查考中外较大的几部近著,大凡对此都是肯定的。主要有这样一些代表性的说法: (转载自科教范文网http://fw.nseac.com)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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① 两汉历史四百年。亩产量不可能固定不变。汉初。据晁错说是"百亩之收,不过百石";西汉中期后,随着水利、耕作技术的发展,平均约在亩收二石左右;到了东汉后期,按仲长统的说法,则是"亩收三斛"。此乃就通例而言。至于个另9地区的亩产量.则有例外。如(汉书.沟洫志)说:"若有灌溉,则高田五倍,下田十倍。"又"郑国渠灌田收皆亩一锺。"一锺为六斛四斗。这种特例,一般是由于水利条件较好及精耕细作的关系。

② 据<汉书.地理志)记载.西汉全国户口和耕地面积,平均一夫(户)应有土地六十七点六亩,每口应有十三点八亩。但据<湖北江陵凤凰山十号竹简)材料,在文景之际,江陵郑里农民占有土地的实况是.一夫仅有土地二十四点七亩,每口只五点三亩。这里说"一夫耕田七十亩".则是按西汉全国户口和耕地面积计算的。其实。若除去国营土地和地主兼并的土地,一户或许只有五六十亩土地。
③ 汉代的谷价,记载不一。往往因时、因地而不同。最贵者石至数万,最贱者石数钱。这与兵乱、灾害、币制和生产力的有关。谷价"石百钱",是就其时一般情况而言的。
④ 这四百七十文的用途。当时只能买一只羊或一匹布。文景的田租折钱六十九文.若拿来买物资。在内地大约只能买上一只鸡或一石煤。有关物价,可参见陈直:(两汉史料论丛),陕西人民出版社1958年版.第285页。
⑤ 周密:(齐东野语)。


范文澜在<通史简编)中说:"汉文帝是著名节俭的皇帝。他亲耕籍田,提倡农耕,免收天下农田租税凡十二年。"①

郭沫若主编的<中国史稿)亦说:"文帝时,又废除了把罪人家属罚为奴隶的,还下令’免官奴婢为庶人’。与此同时,汉高祖规定田租十五税一,文帝时减为三十税一,中间有十几年还免除田租。"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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① (中国通史简编)第二编,人民出版社1958年版,第37页。
② 郭沫若:(中国史稿)第二册,人民出版社1979年版,第163页。

(日本)龙川资言的<史记会注考证)在景帝元年"除田租半"条下注曰:"汉书云:五月,令田半租。盖孝文十三年,除田租税,后十一年不复取租,至此乃令出半租也。"

在这些著作中,对汉文帝十余年不收田租一事,似乎都作了肯定性的回答。至于其他一些论著,虽然有的没有明确说是"文帝十余年不收田租",但也往往提到了"他长期减免田租"的字样。由此可见,汉文帝十余年不收田租,几乎成了史学界的定论。

大家熟知,最先正式提出文帝十余年不收田租者,是元代的马端临。马氏在(文献通考.田赋考)中说:"先公曰:文帝除民田租,后十三年,至景帝二年,始令民再出田租,三十而税一。文帝恭俭节用,而民租不收者至十余年,此岂后世可及!"若将马端临这个说法和<汉书)卷二十四(食货志)上对这个问题的记载两相比较,就可发现,不仅在"后十三年"与"景帝二年"之间,加了个"至"字,接着又强调了"始令",而且直书"民租不收者至十余年"。这大概就是后世史家,确认文帝免收天下农田租税十几年的材料根据。

现在看来,马端临这样着笔的理由,是因为有"先公曰"。这个"先公"是谁?是不是指他的父亲马廷鸾?经查阅马廷鸾的《碧梧玩芳集》,并无此论。其中的《读史旬篇》只讲到:"景帝天资固深刻,而有文帝之遗风焉。保护梁王则文帝、淮南王之余意也。擢用田叔则文帝用长者之微旨也。减笞数、定箠令,何以异于肉刑之除乎。禁酤酒,何以异于酒醪靡谷之禁乎。凡两朝诏书为民下者,皆当时仁心仁闻,不容有所优劣,吕氏尊迁抑固其素论也。"①从马廷鸾这一席话中,我们诚然可以窥见文帝的一些"功德"。但是,这位"先公",在此并未言及田租问题,则很明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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① 马廷鸾:(碧梧玩芳集).见(豫章丛书)。


马氏在(文献通考)中说,文帝"民租不收者至十余年",是否另有所"本"?因史缺无文,难于定夺。假设另有所本,我们认为这个"本",也当与汉代的史传记载相合,若违背史实,若伤害了尊严的"本",不足为据。

目前,我们从<史记)、(汉书)等现有的史籍中,似乎看不出汉文帝有过长期不收民租的迹象。相反,大量史实表明,文帝前元十三年(公元前167年)以后,是征收过田租的。其主要根据如下:

首先,(汉书.食货志)对汉文帝免除田租一事,为我们提供了非常直接而珍贵的材料。(汉志)说:


上(文帝)复从其(晁错)言,乃下诏:赐民十二年租税之半。明年,遂除民田之租税。后十三岁,孝景二年。令民半出田租,三十而税一。

班固在(汉书。食货志)中的这段文字,表面看来,在叙述上似乎有些含糊。如"除民田之租税",究竟是长期免除,还是只免除当年?"后十三岁"四个字,究竟是"累计数",还是"次第数"?不易明了。但从整个汉代的进行考察,从其前后文的文义来看,其意思则不含糊。所谓"遂除民田之租税",应是指文帝前元十三年(公元前167年)这一年免除田租。"遂"字的意义,是从前元十二年已减了田租之半至十三年更进一步实行全免而言,并不是对以后各年有免征的含义,断句甚明。所谓"后十三岁",当即"景帝二年"。它应是"次第数",而不是"累计数"。

对此,只要我们在读(史记)、(汉书)时,稍加一下汉代关于减免赋税徭役的诏令,就会清楚发现,汉人在复免年限的叙述方面,往往是有区别的。例如,若属永久性复免者,一般皆用"世世"或"终身"等特定的时间概念,这是一;若属于限期免征者,皆有免征的具体年限,一般载明"多少年"或"尽几年",这是二;若未载明复免时间者,通常只指当年一年,这是三;此外,由于<史)、<汉)记载简略,往往多少年空缺无文。故在写法上,有时只载"后多少年",有时则写"后多少年"再加具体年号,这是四。这几种记事的,在<史记)、(汉书)中似为通例,或者说是汉人行文的习惯。 (科教作文网http://zw.ΝsΕac.cOM编辑)

很明显,上引(食货志)中,关于汉文帝前元十三年(公元前167年)除田租一事,不记免征年限,但意思仍很清楚,当属第三种类型,即指当年一年的免征。如果将文帝十三年"除田之租税"。理解为连续性免征,那么,昭帝始元二年、宣帝本始元年、甘露三年等,也有全国性的免征,这时在诏令中讲到的所谓"民毋出租税"、"毋收田租"等。是否也皆属永久性的连续免征?又<汉书.文帝纪)载前元十三年六月诏,在"其除田之租税"后,紧接着又说:"赐天下孤寡布帛絮各有数",如照此类推,岂不成了永赐吗?至于"后十三岁,孝景二年",不是指文帝共计免征了十三年的田租以后,到孝景二年实行"半租",而应当视作"后十三岁"即"孝景二年"。这是次第数。在<汉书)中,这样的记载不少。如(汉书.食货志)说:"后五岁,元风元年,复申金银龟贝之,颇增减其贾直。"这里的"后五岁"即"元风元年"。又(汉书.西南夷传>:"后二十三岁,孝昭始元元年,益州廉头、姑缯民反,杀长吏。"此处的"后二十三岁"即"昭帝始元元年",同样十分清楚。有人将"后十三岁"与"孝景二年"之间,加上一个"至"字,是很不严肃的。因为"至"字一加,性质大为不同。

还要指出的是,所谓"孝景二年,令民半出田租,三十而税一",是针对文帝前元十三年之后,存在"什五税一"的租率来讲的。因为只有"什五税一"的一半,才是"三十税一"。道理甚明。如果文帝前元十三年的诏令,不是免除当年的田租,而是此后长期免征的话,那么,在景帝二年,便应是只令重新征收"三十税一"的田租。根本用不上讲"令民半出田租"。否则,根据什么来说"半"!

据此,班固在<汉书.食货志)中的那段话,依我们的理解,其完整意思应该是:文帝前元十三年(公元前167年),免除当年的田租,其后实行的是"什五税一"。过了十三年,即孝景二年(公元前156年),便由"什五税一"减为"三十税一"。如果这样领会<汉书。食货志)的原意不错的话,那么,这是直接证明汉文帝没有连续十三年长期不收田租的有力证据。 (科教范文网http://fw.ΝsΕΑc.com编辑)

其次,除以上<食货志)材料外,在汉代的其他史传,乃至唐代以前的一些史籍中,对文帝免除田租一事的记载,大体上也是清楚的:

《史记·文帝纪》:文帝十三年(公元前167年)"除田之租税"。

《史记.景帝纪》:景帝元年(公元前156年)"除田半租"。

(汉书.文帝纪):文帝十三年"其除田之租税"。

(汉书.景帝纪):景帝元年"令民半租"。


(通典)也云:文帝十三年,"其除田之租税。孝景二年,令民半出田租、三十税一"。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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① 在这里.杜佑未写"后十三岁".四字.此进一步说明"后十三岁"即是"孝景二年"。(史记)、(汉书)景帝本纪的"景帝元年".(汉书.食货志)作"景帝二年"。


从这些援引的材料来看,泾渭分明,毫不含混。这里,不仅看不出文中有连续十余年不收田租的迹象,而且有个共同之点,即都强调了"除田半租"或"令民半租"的。这是关键所在。它从侧面进一步告诉我们:景帝元年(或二年)以前,是行"什五税一"的。因为"令民半出田租"的前提,是说明原来有田租。只不过此时才减半为"三十税一"而已。也就是说,正因为文帝前元十四年至景帝即位时,一直是什五税一,景帝才可能来个"令民半出田租,三十而税一"。如果文帝前元十三年后已经"永除"了十几年的田租,怎么突然会来个"半租"?同时,我们知道,从汉代开始以来,凡新的皇帝就位,往往都采取一些减免田租的措施,以示"德政"。如高帝、惠帝、文帝就是如此。汉景帝即位后,在原来什五税一的基础上,将田租率减为"三十税一",大概也是照例奉行"德政"的一个吧!假如文帝最后的十三年"永除"了全国的田租,而景帝一即位就急于征收田租,这就不是新帝就位照例施行"德政"了。所有这些均可说明,田租尽除不收,只是文帝前元十三年(公元前167年)这一年,并非长期性免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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再次。汉文帝未曾连续十余年不收田租,不仅从汉志等材料中得到了清楚反映,而且从文帝后元元年(公元前163年)的诏令中。也提供了值得重视的实证。据(汉书。文帝纪)"后元元年"条载:

诏曰:间者数年比不登,又有水旱疾疫之灾,朕甚忧之。愚而不明。未达其咎。意者朕之政有所失而行有过与?乃天道有不顺,地利或不得,人事多失和,鬼神废不享与?何以致此?将百官之奉养或费,无用之事或多与?何其民食之寡乏也!夫度田非益寡,而计民未加益,以口量地,其于古犹有余,而食之甚不足者,其咎安在?……

这道诏令很值得我们重视。它表明文帝前元十三年后,曾经进行过"度田"和"计民"。所谓"度田",即丈量田地。"计民",就是清查登记户口。汉文帝在这时为什么要进行度田和计民?显然是为征课田租、口算和行政管理上的方便。因为有田便有税,有身则有赋,进行"度田"、"计民",这是国家实行田租征课及按丁口征赋的前提。大概当时因灾害,比年不登,百官奉养,无用之事"或多",加之商人"兼并农人",民食寡乏,出现了"田"、"户"不实的情况,田租征课发生了困难,所以要对田亩和户口进行整顿和核实。诚如是,这恰好说明田租征课的加强,而不是免征田租时所可出现的事情。①后元元年,正是上述文帝前元十三年后的第四年。这个史实同样说明,那种认为自文帝十三年后至景帝元年,一直在免收田租的说法是难以成立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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① 见彭雨新:(关于汉文帝免田租十三年的传说).(江汉论坛)1983年第3期。


可以和文帝后元元年诏相印证的,还有一条材料。这就是(汉书.晁错传)中所说到的:

今陛下神明德厚,资财(资质)不下五帝,临制天下至今十有六年,民不益富,盗贼不衰,边境未安,其所以然,意者陛下未知躬亲而待群臣也。今执事之臣皆天下之选已,然莫能望陛下清光…… 本文来自中国科教评价网

所谓"民不益富,盗贼不衰",说明当时剥削仍然不轻,阶级矛盾比较紧张。"边境未安",则国家费用需多,不可能长期不收赋税。有的同志说:文帝前元十三年后至景帝元年间,在(史记)、(汉书)中,没有出现过有关减免田租一类的记载,这确是事实。但究其原因,大概当如上面所述。

特别值得我们重视的是,江陵凤凰山十号汉墓出土的木牍,它对我们汉文帝是否长期不收田租的问题,同样提供了极为重要的根据。众所周知,十号汉墓出土的木牍,是反映文、景时期的材料,这些木牍,尽管有些残缺,但仍然可以从中略知一斑。现据考古学界对这部分简文的整理,节录如下:


84号简:市阳租五十三石三斗六升半
其六石一斗当导物
…………
其七斗半当*[上卒下口]
其一石一斗二升当耗
其四石五斗二升当黄白□
凡□□□□□□□(缺)
3号简:平里户刍廿七石 、
田刍四石三斗七升
凡卅一石三斗七升
藳上户刍十三石
田刍一石六斗六升凡十四石六斗六升

上引84号简,是在市阳征收的一笔田租账。虽然具体折算的办法不同,但简文告诉我们,田租中有相当一部分是折成导物、耗、*[上卒下口]等缴纳的。所谓"导物",是作祭祀用的谷物。(说文):"导,米也。"段注:"导,择也。(广雅)郑康成曰,’一茎六穗,谓择嘉禾之米于庖厨,以供祭大昭’。""耗",据(说文>也是一种稻属。至于"*[上卒下口]",是一种酒。<说文)段注:"(礼仪)今文以为啐,酒字。"可见,田租一般交纳实物,而且有的折纳成产品。3号简,是在平里、葉上二地征收的刍、藁税账单。简文说明,刍是按户、按田亩征收的。汉代农民负担的田租,不仅要交纳租谷,还要交纳稻草、禾秆。史称:农民"已奉租谷,又出藁税"。①"田租葉税。以给经用,②在此得到了考古资料的证实。③84号、3号简文,反映了当时征收田、刍藁的事实,这是史学界所公认的。 (科教作文网http://zw.ΝsΕac.cOM编辑)

凤凰山汉简的具体年代,即时间界限,据有关学者的考证,上限为文帝十六年,下限应是文帝后元四年,最晚不过景帝四年。④即使是墓主人就死在景帝四年,则死者生前征收田租、刍藁的活动,当然应在景帝四年以前就存在,而不可能是只在景帝元年、二年,更不可能是只在其临死之年才征收田租、刍藁。至于墓主人张偃的身份,我们从其掌管市阳租谷和市阳、郑里二地的算赋征收情况来看,他当是乡佐啬夫或里正之类的地方小吏。这就有力地证明,文帝确实没有实行过全国十余年不收田租。至少可以说,文帝前元十三年后。在江陵这个地区是征收了田租的。地下,给我们提供了铁的证据。

马克思说:"赋税,这是喂养政府的母奶。"⑤又说:"赋税是官僚、军队、教士和宫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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① <汉书)卷七十二(贡禹传)。
② <汉官仪)。
③ 弘一:(江陵凤凰山十号汉墓简牍初探)。(文物)1974年第6期。
④ 参见(文物)1974年第6期。
⑤ <马克思恩格斯选集)第一卷,人民出版社1972年版.第470页。

的生活源泉。"①一个封建地主政权,拥有庞大的官僚机构和军队,"吏禄"、"官用"的开支是大量的。说汉文帝长达十余年不收田租,这恐怕在上和实践上,都是不可能的。

大家知道,汉代的财政收入虽田租不如赋役大,但并不等于说田租无关紧要,可以轻到长期不收。汉文帝时的田租岁收量通常是多少?虽无明确记载,但可作些测算。据(汉书.地理志):平帝元始二年(公元2年),全国的垦地面积为8270536顷。假设文帝时的垦地面积比平帝少,除去公田后,就以六万万亩吧,农产量"百亩之田,不过百石",行什五税一,则文帝时期的田租收入情况,大致如下:

全国岁收田租额:600000000亩×1石×1/15=40000000石

全国十三年共收田租额:

40000000石×13=520000000石

尽管这是一个粗略的测算,然而也可从中看出一个大概。当时的封建政权,在"屯戍者多,边粟不足"②的情况下,对这笔五亿二千万石的巨大收入,能放弃不收吗?至于支出方面,军费是第一笔大数,姑且不论。就以官俸来说,据记载,汉宣之时一年通常要付出"二十万万钱"。③这笔钱,若按三十钱一石折成俸谷,数字也就不少了。此外,作为国家来说,还有农田水利、移民垦殖、文化、宗庙祭祀等方面的支出。这些费用从何处而来?有人说,文帝在十多年免除田租期间,政府的开销,主要是用"入粟拜爵"的办法来解决,看来这是不现实的一种臆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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① (马克思恩格斯选集)第一卷,人民出版社1972年版,第697页。

② (史记)卷三十(平准书)。
③ 桓谭:(新论)。


尽管当时的统治者,通过"入粟拜爵"等途径来扩大财源,但这只是其不必提高田租率的一个原因,它不可能就此而对田租长期不收。"入粟拜爵"的措施,只能作为赋税收入的一个补充.不可能用它来代替正常的赋税收入。因为买爵的人,主要是为了取得免除徭役的权利,官僚、贵族之家,徭役可以优复,用不着以纳粟来免役。而一般的农户,则因爵价太贵,买不起爵位。据<汉书.食货志):文帝时,"令民入粟边,六百石爵上造,稍增至四千石为五大夫,万二干石为大庶长"。纳粟四千石才能取得"五大夫"爵位,享受免役权,这不是普通农户所能办到的。凡具有这个财力的人,大多数是地主阶级,但他们是否一定都会去买爵?所以很难设想,一个封建政权,长期放弃田租不收;而靠收入不稳的"入粟拜爵"以解决经常性的财政开支;"入粟拜爵"实行了多久时间,效果究竟有多大。这些都是值得认真考虑的。
(科教作文网 zw.nseac.com整理)


最后,我们还要尊重一个事实,这就是尽管汉代歌颂文帝的人很多,但从未发现何人说过十余年不收田租的言论。查考史册,当时的政府要员如张苍、冯敬、申屠嘉、陶青等人,固然没有言及此事。就是从官方文告中,也是找不到根据的。如文帝死后,景帝在为文帝立庙乐的诏令中,对文帝是这样称颂的:

孝文皇帝临天下,通关梁,不异远方。除诽谤,去肉刑,赏赐长老,收恤孤独,以遂群生。减耆欲,不受献,罪人不帑,不诛亡罪,不私其利也。除宫刑,出美人,重绝人之世也。朕既不敏,弗能胜识。此皆上世之所不及,而孝文皇帝亲行之。德厚惮天地,利泽施四海,靡不获福。明象乎日月,而庙乐不称,朕甚惧焉。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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① (汉书)卷五<景帝纪)。


景帝这个"诏令",可以说是代表官方文告。它比一般的"对策"言论,无疑较为准确和可靠。在这里,它对文帝的"功绩",事无巨细,均作了全面的。大到"除诽谤,去肉刑";小到"减耆欲","出美人"。但"十余年不收田租"这样一条重要"德政"。却未言及。这不是什么疏忽。不是像有人说的那样,是什么汉景帝"出自需要有意回避"。其根本原因正如我们前面所说的那样,是不存在这个事实的缘故。

在以往的讨论中,有人提出:晁错不是说过"农民不租"吗?不错。据<汉书.晁错传)于文帝前元十五年(公元前165年),晁错在对策中是说过:"今陛下配天象地,覆露万民,绝秦之迹。除其乱法。躬亲本事,废去淫末。除苛解娆,宽大爱人。肉刑不用,辠人亡帑。诽谤不治,铸钱者除。通关去塞,不孽诸侯。宾礼长老,爱卹少孤。辠人有期,后宫出嫁。尊赐孝悌,农民不租。明诏军师,爱士大夫。求进方正,废退奸邪。除去阴刑,害民者诛。忧劳百姓,列侯就都。亲耕节约,亲民不奢。所为天下。兴利除害。变法易故以安海内者,大功数十,皆上世之所难及。陛下行之,道纯德厚,元元之民幸矣。"在这里,晁错确实说到了"农民不租"问题。但是必须说明:一年不收田租,也算"农民不租"。在文帝前元十三年这一年,确实未收田租,这是事实。然而,晁错并没有在此说过文帝"十余年不租"。再者,既然晁错的对策,是在文帝前元十五年以前,这距"除田租"诏只一年左右,何能以此作为文帝实行了"十三年长期不收田租"的根据?实在令人费解。更重要的是,在景帝即位时的前引官方文告中,就连文帝前元十三年这一年的"农民不租",都被删掉了。这是不能不引起注意的。大概晁错对文帝的颂词,有"扬主之美,明主之功"之嫌!①无论如何,那种以"农民不租"四个字为根据,说文帝实行了十三年不收田租,则属不能成立的推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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① (汉书)卷四十九(晁错传)。


就以上六个方面,我们从不同角度,对汉文帝未曾连续十余年不收田租问题作了些考察。但这并不意味着对"文景之治"的否定。应该承认,汉文帝在上是有建树的。然而他的"功绩",并非仅仅体现在免除某一年田租问题上。所以,后世的昭、宣二帝,虽然也免除过全国性的田租,但史家对昭、宣二帝的称誉,则往往不及文、景二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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