美国媒体公开发表隐私的法律调整-新闻传播毕业(2)
2013-05-21 01:16
导读:3 对特殊人物的攻击 在维吉尔诉时代(1975)一案中,图片(SI)杂志报道了冲浪人迈克,维吉尔的冲浪行为,也对他生活中的古怪行为如从不读书、吃昆虫等作
3 对特殊人物的攻击
在维吉尔诉时代(1975)一案中,图片(SI)杂志报道了冲浪人迈克,维吉尔的冲浪行为,也对他生活中的古怪行为如从不读书、吃昆虫等作了披露。尽管维吉尔在主张杂志对其隐私侵犯的控诉中承认,他曾自愿接受记者采访,但知道文章包含了对他的否定叙述后,撤销了所有的同意。SI还是公开发表了文章,维吉尔提起了诉讼。地方法院判决支持SI杂志,理由是这些信息具有新闻价值,可以帮助读者了解从事高危体育运动人的思想和生活。
四、公开发表隐私的辩护
关于公开发表隐私有三个基本辩护理由,即同意、特权和新闻价值。
1 同意
同意必须是一种明确或暗示的自愿,任何让渡了同意的个人必须使受让人拥有上的资格。美国媒体在采访时可能会采集一些不确定的信息,以备用在报道中,在此情况下,无论是电话还是当面采访都应清楚表明身份,记者一般不会承诺采访后的报道绝不使用否定的一面。美国有的媒体在实际运作中专门安排编辑根据消息的来源核实即将引用的不确定的消息或有争议的事实,以确保信息的正确。但即便如此,仍可能导致像维吉尔诉时代一案的情况,因为被采访人披露信息的想法各异,而且在对报道不满时往往企图撤销最初的同意。无论如何,同意仍是对公开发表隐私侵权的有力辩护。在美国。如果因新闻报道出现争议可能产生诉讼,媒体在从事报道时最好获得被采访者书面同意或至少有一个独立证人及影像记录等证据。
2 特权
特权是指美国宪法和普通法关于言论自由的规定,这是最有力的辩护理由,佛罗里达之星一案的判决就证明了这点。当然,宪法特权就是指第一修正案的保护。在佛罗里达之星诉B.J.F一寨中,法院清楚地表明,媒体从公共记录获取真实信息发表并不享有绝对的特权,一切应以国家利益高于一切的规则行事。美国法律规定政府有责任维护国家的利益高于一切的规则,媒体公开发表从公共记录上获取的信息在此规则下是相对自由,且媒体传播信息必须真实、诚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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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开发表公共记录的普通法特权存在于美国不同的辖区中,但舵手广播案和佛罗里达之星案证实了这些普通法特权的不必要,因为法院在这两案中承认的都是宪法特权。尽管美国媒体和
法学学者认为法院不必扩大宪法特权,但根据佛罗里达之星案,在几乎所有的情况下。宪法第一修正案的保护都足以允许任何人公开发表从公共记录合法获取的真实信息,包括过失都应免于受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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