计算机应用 | 古代文学 | 市场营销 | 生命科学 | 交通物流 | 财务管理 | 历史学 | 毕业 | 哲学 | 政治 | 财税 | 经济 | 金融 | 审计 | 法学 | 护理学 | 国际经济与贸易
计算机软件 | 新闻传播 | 电子商务 | 土木工程 | 临床医学 | 旅游管理 | 建筑学 | 文学 | 化学 | 数学 | 物理 | 地理 | 理工 | 生命 | 文化 | 企业管理 | 电子信息工程
计算机网络 | 语言文学 | 信息安全 | 工程力学 | 工商管理 | 经济管理 | 计算机 | 机电 | 材料 | 医学 | 药学 | 会计 | 硕士 | 法律 | MBA
现当代文学 | 英美文学 | 通讯工程 | 网络工程 | 行政管理 | 公共管理 | 自动化 | 艺术 | 音乐 | 舞蹈 | 美术 | 本科 | 教育 | 英语 |

网络服务提供者的侵权责任分析-新闻传播毕业论(2)

2013-06-01 01:23
导读:三、强调责任应与保护表达自由比例平衡 首先,如果泛泛强调服务提供者对网络用户滥用表达自由负“连带责任”,会事实上鼓励ISP在“内容安全”的追
  三、强调责任应与保护表达自由比例平衡
  
  首先,如果泛泛强调服务提供者对网络用户滥用表达自由负“连带责任”,会事实上鼓励ISP在“内容安全”的追求下强化自我审查,不利于言论的自由、多样性表达。自我审查,是指虽未有明确要求必须如何去做,但出于害怕或对于他人敏感标准的顺从,主动对表达采取的审查行为,比如去除一些容易引发争议、难以证明或为法律、道德所不容的、内容等,以避免消极的后果。在目前条件下,利益表达渠道不很畅通,法律保障不很到位,言论表达的体制和机制不很健全,还是必须面对的现实。网络舆论作为社会问题的风向标和社会矛盾的“排气阀”,对广大普通公众意义重大。这种背景下偏重强调网络服务提供者对所载内容的“连带责任”,会促使ISP收紧网络表达空间,从而带来阻碍群众实现知情权、参与权、表达权和监督权的负面效应,即所谓“寒颤效应”或“威慑作用”。
  其次,对网络内容侵权的界定也要审慎,避免内容相关者以侵权为由“恶意”要求删贴,网络服务提供商为求“稳妥”,接到举报就删除相关内容的情况。比如,因网上撰写、发表批评文章引起的名誉权纠纷时有发生,举报人常以相关内容含有侮辱、诽谤或者披露隐私成分,要求网络服务提供者采取删除、屏蔽、断开链接等必要措施。而根据我国法院以往判例,能否认定侵害名誉权成立,关键看所发布内容是否属实。侮辱内容较易识别,但是,诽谤就需要证明真实或是虚假,如果举报人不加证明,网络服务提供者就采取措施,网络服务提供者对其他网络用户的知情权损害要不要承担责任?因此,合理设置举报人的举证责任也是必要的。
  最后,侵权对象为公共官员、公众人物或者传播行为服务于公共利益,应减免网络服务提供者和网络用户的责任。在美国,公共官员和公众人物提起侵犯隐私_权或诽谤诉讼,必须证明被告有实际恶意,而对一般个人提起上述诉讼,只需证明被告的疏忽。确立对公共官员“实际恶意”规则的重要案例是1964年《纽约时报》诉Sullivan一案。 大学排名
  我国法院在审理涉及公众人物的名誉权纠纷时,通常认为,公众人物作为一个特殊人群,在公众关注中获取了巨大利益,应当宽容对待来自公众的各种评价,包括网络批评可能带来的轻微损害,亦应给予适度的理解和宽容,以满足公众需求。而且,公众_人物影响政策、社会能力的特殊性,“反过来强调了公民利益的合法性和重要性,因为这意味舆论是社会得以影响公众人物言行的唯一手段。”
  服务于公共利益。指涉诉内容的目的是满足公众知情权或者参与公共事务的需要,服务于公共话题,而不仅仅是对批评对象个体的评价。知情权是一种阅读、倾听、观看或接受传播的权利,是一种接受信息的权利,以此作为向其他、人传播思想或事实的基础。传播权和知情权构成了一个完整的表达自由制度。一因此,公众利益相对于个人人格利益,应该得到优先考虑。
  
  四、ISP在网络内容侵权中的免责问题
  
  不管是美国1996年《电讯法》还是德国的《信息与通讯服务法》,都规定网络服务提供商原则上不为第三方通过其网络或存储在其服务器上的内容负责。只有在个别情况下,才会承担责任。而且,美国1996年《电讯法》还对阻止或屏蔽令人反感内容的善意行为加以保护。该法规定,交互式机服务提供者或使用者,不能因为其他信息内容提供者的信息内容而被当作出版者或言论者,具体来说,交互式计算机服务提供者或使用者不因以下原因而承担民事责任:1、出于善意而主动采取限制措施,阻止接触或传播淫秽、下流、好色、丑恶,过分暴力、烦扰或令人反感的材料的行为,不管这类材料是否受宪法保护;2、采取任何能够、或者使得信息,内容的提供者或他人限制读取上述材料的技术措施的。
   2009年地区《著作权法修正案》,也替网络平台提供者建立了“责任避风港”原则。即未来网络平台提供者只要善尽告知、管理网络侵权行为的责任,就可免除法律以及连带赔偿的责任。之所以有此设计,即是考虑到网络复制与传输技术方便简单,侵害著作权行为日益猖獗。由于侵权行为往往透过网络平台业者所提供的服务而发生,使网络平台、业者常常面对被告侵权的诉讼风险。而责任避风港的设计,则只要求网络服务提供者在著作权人、制版权人要求移除网络上侵权数据通知后,能及时删除,同时对有关侵权行为后果善尽告知相关责任,即不必负赔偿责任。其法理依据就是,只要确认涉及侵权行为的传输资讯是由网民发出,而网络服务商未针对传输资讯内容进行筛选或修改,就不必对侵权行为担负赔偿责任。
(科教范文网http://fw.ΝsΕΑc.com编辑)

  为了减轻ISPP和ICP的担忧,新加坡《互联网运行准则》也规定了二者的免责条款:如果ISP和ICP按照传媒局(MDA)的要求,关闭了含有“禁止内容”的网页和网页链接,取消订阅含有“禁止内容”的新闻组,就可以免责。而基于网络服务而建立的聊天窒等私人讨论区,只要保证不设定“禁止内容”范围内的话题,对于等公共展示区,只要在日常编辑、检查过程中关闭了含有“禁止内容”的链接,就不需承担责任。
  
  五、结语
  
  要确保ISP承担应有的责任,又给以网络服务提供者以最大的操作灵活度,避免因承担连带责任的“寒颤效应”而“自我审查”,主动收紧表达空间,窒息网络表达的发展活力,及时完善国家相关法律法规显然是必要的,但在立法过程中,也要充分考虑到规制网络内容侵权与保护表达自由之间的平衡关系,既通过相应法律法规遏制网络侵权和违法犯罪,也应鼓励网络服务提供者及经营者者实行自我监管或行业自律,并通过公共去弥补法律、政策管理方式的不足。
上一篇:报告文学的兴衰与媒介形态演变-新闻传播毕业论 下一篇:利益平衡视角下广播组织邻接权制度的完善-新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