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网络传播中编辑的道德责任-新闻传播毕业论(2)
2013-08-01 01:07
导读:信息技术应用者个人的自由权利与道德责任问题应该是最直接而且最无可回避的。这是一个问题的两个对立的方面。网络信息发布的责任可以举要如下:网
信息技术应用者个人的自由权利与道德责任问题应该是最直接而且最无可回避的。这是一个问题的两个对立的方面。网络信息发布的责任可以举要如下:网络传播过程中,个人信息自由权利必须与个人的道德义务相一致。如在重视保护个人信息隐私权的同时,也必须尊重他人的信息隐私权,应当遵守本国和别国的基本法律和文化习俗。作为编辑,尊重网络作者的自由与责任原则的同时,对其他行为主体的权利和自由给以同样的尊重,这才是真正的传播“公正性”的体现。
同时,作为编辑更要注重网络发布中的无害原则。即要求任何网络行为对他人、网络环境和社会至少是无害的。这是最低的道德标准,是网络伦理的底线伦理。除了网络病毒、网络犯罪、网络色情等严重违反无害原则的行为外,恶意传播就是一种有害于他人与社会的传播,是违反了网络伦理的。计算机网络行为主体必须小心谨慎地考虑和把握可能产生的后果,防止传播谣言或有害信息,杜绝任何有害举动,避免伤害他人与社会。
三、网络传播的个性心理分析
现代计算机信息网络技术,赋予个人以巨大力量和自由,由于网络管理立法的滞后,目前网络行为主体的个人行为的善恶是非,相当程度上取决于个人的“道德自律”而不是法律。这样,科学技术越是发展,越是要求人的道德自律;计算机信息网络技术越发达,越要求相关联的个人具备与之相适应的计算机网络道德素养。这是因为,在网络环境中的个体心理与现实环境中的个体心理有着极大的不同。因此,从编辑
心理学的视角来说,分析网络传播中的个性心理是有其独特意义的。
网络与现实环境最大的不同就在于行为主体的匿名性,这给网络使用者提供了不用顾忌后果而任意宣泄的途径。在社交匿名的环境中,特别值得关注的是个体的心理呈现出明显的去个性化和去抑制性特点。
(转载自中国科教评价网www.nseac.com )
去个性化(deindividuation),又叫个性消失,是网络个性心理的一种表现。指在某些情况下个体丧失其个体性而融合于群体当中,很少考虑自己行为的适当性和自己应承担的责任,往往以非典型的、反规范的方式行动。单就去个性化状态而言,它是有着积极和消极两方面影响的。但事实上,大量的研究发现,去个性化现象更多的是与反规范的消极行为联系在一起的。津巴多(P.Zimbaodo)认为,一旦去个性化开始并聚集力量,就难以逆转或是停止。
去个性化状态最大限度地降低了自我观察和评价意识;降低了对社会评价的关注,因而通常的内疚、羞愧、恐惧和承诺等行为控制力量都被削弱,从而使压抑行为外露的阈值降低,使人表现出社会不允许的行为,促使了不道德行为的增加。去个性化产生的环境需要具备两个条件:一是匿名性。即个体意识到自己的所作所为是匿名的,没有人认识自己,所以无所顾忌地违反社会规范与道德习俗,甚至法律,做出一些自己在非匿名环境中不会做出的行为。二是期望避免道德责任的消极评价,即责任模糊。当一个人成为某个群体的成员时,他就会发现,对于群体行动需分担的责任是分散的或模糊的。法不责众,个体无需为群体行为而承担责任,由于感到压力减少,能够避免道德责任的消极评价,内疚感降低,以致行为肆无忌惮。更有甚者,会觉得他们的行动是允许的或在道德上是正确的,仅仅因为群体作为一个统一体参加了这一行动。可见,群体的保护会使其成员可能做出其单独时所不敢做的事情,甚至会违犯他们在社会情景中常常遵守的社会准则,做出失去自我控制的行为。
去抑制性(Disinhibition),则是网络个性心理的另外一种表现。心理学研究中的“抑制”指的是个体行为受到自我意识的约束,对社会情景维持一定的焦虑水平以及在乎他人的评价等。这种抑制作用的解除,表现为自我约束水平降低,自我揭露水平升高,容易说出平时不容易说的话和产生攻击性行为,更容易表露自己的人格特征甚至相应的弱点等。研究表明,个体在网络中的行为极易显示出去抑制的特点。以计算机为媒介的交流系统给人们行为带来的作用,在于使网络使用者的心理压力得以缓解。
(科教范文网http://fw.ΝsΕΑc.com编辑)
在这个虚拟的环境中,主要是一种以文本交流为主的交流,与现实生活中的社会场景相比大为简化,这样,个体对事物的判断缺乏源于事物本身的感官线索的直接参与,因而可能是歪曲的、感情用事的,就会表现出更少的受社会规范的制约,个体不必为了维护自己的身份、地位而在与他人的交往中被迫接受世俗、规范或准则的约束。正是这种去抑制性影响了传播者的心理反应。人的一些欲望在主流文化中是被压制的,加上巨大的生存压力,个体在网络虚拟世界里就会天然地有着逃避现实、追求娱乐、寻求
放松的心理诉求。这种诉求的存在,在去抑制性特点的操控下,个体无视对他人可能造成的伤害,热衷于爆隐私,满足窥视欲与好奇心,从中获得“自我实现”的成就感。
由上述对网络传播中的个性心理考察,可以大致看出网络恶意传播的心理机制。在实际生活中,恶意传播的传者和接受者是一种互动的关系,也是一种“双赢”的关系,这或许是恶意传播效应巨大的深层次根源。这一观点,符合大众传播理论研究中的“使用与满足理论”(UseandGratifications)引。
四、网络编辑的监管责任
通过对网络传播中的个性心理考察后,回到网络传播这一虚拟空间的情景来讨论编辑的监管责任。在采用聚合内容技术传播的信息第二代网站时代,由于传播方式多元化,因而易于传播,不易监管。
这也是一些第二代网站游离于网络文化监管之外的技术原因。应该承认这样的事实:网络传播彻底改变了受众的地位,将传统的传播模式转变为一种开放性、互动性的模式,对于传播双方而言,使用与满足产生了极大的对称;网络传播还改变了传播者对传播工具的利用,既有点对面的传播,又有点对点、多点对多点的传播;网络传播成了传播者个性化表演的舞台。但是,也正是传播过程的这些特性,决定了网络传媒自身的责任性与公信力的降低,产生了恶意传播的现象,传者和接收者身份的模糊,发布和再传播的情形混杂,编辑的职责还在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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通常的说法是,至此,原来的监管(编辑)业已经完全退出,网络上每个发布者都是话语权的完全拥有者,“他律”已经为“自律”所替代。其实,网络的传播不可或缺的是门户网站提供的平台,这与传统的平面媒体的提供的发布平台完全是一样的。个体的传播完全是靠公共的话语圈产生传播的效应的。一句话:编辑犹在,监管的责任犹在。因此,网络传播需要呼唤编辑职责的到位;当代传播依然需要传统的职业监管。
与平面媒体一样,网络媒体的监管作为公共信息的守门员,有责任负责网络新闻信息的可信性、客观性。对于传播内容的约束,既有法律的、道德的要求,也有真实性方面的、专业上的、技术上的要求,这些方面,不但需要完善法律体系、道德氛围进行规范,同时还应该提供更多有效的技术手段和工具,帮助网络传播者提高其传播内容自身的约束度。
网络恶意传播问题涉及到社会方方面面的问题,当然不能仅仅作为一个个人的心理问题来解决,也不可能仅仅(或主要)通过对个性的心理学研究解决这个问题。每当此类事件发生,批评的声音便提倡“抵制’’、“遏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