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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缺乏统一的信用信息平台根据建设部在2002年制定《关于加快建立有关企业和专业技术人员信用的通知》,很多地方建设主管部门或行政监督部门都建立了信用信息平台,但信用信息平台或者依附在本单位的政务网上,或者以地方政府的政务网站为平台,相互独立,互不衔接,诚信数据来源有限、数据库不完备,难以实现工程建设信息网全面、动态的更新,造成了各地方在信用体系建设上出现了分割局面。.如某单位在A地投标被记录了不良记录,该地行政监督部门给予了一年内禁止投标的处罚,而B地的行政监督部门对该情况又不清楚,该企业在B地依然参加投标,很显然对诚实守信的其他投标人而言太不公平了。
4、缺乏完善的信用评价体系对信用体系的评价目前,我们还没有建立有针对性的、科学的具体评价指标和评价标准,也没有明确的评价程序,对于谁是评价主体,评价结果如何使用等问题,也没有明确的答案。虽然各地方对不良行为都进行了规定,但由于规定及惩戒标准不统一,造成上的混乱。如目前一些地方采用相对人守法证明,投标人在投标前进行出具,但有些单位出具的证明上赫然写着近两年发生了未办理开工许可前擅自开工的违规行为,有的写着近两年发生过转包或是违法分包等行为,等等,这些违法违规行为的情节不同在各地的惩戒标准不同,导致中标结果公示后,各投标人之间有关诚信方面的投诉难以处理。
二、进一步推动建设领域信用体系建设工作的
思路和建议2003年9月,国务院总理温家宝对上海诚信体系建设做出批示:“…诚信建设覆盖和社会的各个领域,涉及、制度、、管理、服务、信息等许多方面,是一个综合的体系,需要从重点行业、机构和企业的信用建设人手逐步推广,需要有关政府部门和社会机构的密切配合和协作,需要逐步建立和完善相应的法规…”。批示高度概括地点出了开展诚信体系建设的几个关键环节,建筑行业也正是需要抓紧开展诚信建设的重点行业之一。笔者认为,目前我国尚处于信用制度建立的初级阶段,有些方面还是不太规范,加强我国建筑市场信用体系建设,应该从以下几个方面人手:
1、建立完善的信用法律法规体系,增强建筑市场各方主体的信用意识《招标投标法》规定,招标投标活动应遵循公开、公平、公正和诚实信用原则,可见信用体系建设关系到整个建筑市场的健康发展,为了推动建设领域信用体系的建立,首先应从建立和完善有关的法律法规和规章制度着手,制定建筑市场各方责任主体的信用标准,建立失信惩戒机制,并定期修改完善,依法对建筑市场内的失信行为进行相应的惩处;其次开展建筑市场各方主体从业人员的、培训、考核、认定,并对企业和从业人员建立诚信数据库,及时更新,动态管理;.再次开展诚信宣传活动,通过正面教育和反面警示,真正提高建筑市场各方主体的守信意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