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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工程招投标中不正当竞争行为的
(1)完善招投标法,严格执法程序招标投标是一个相互竞争的过程,需要有严谨的来保证它公开进行、公平竞争、公正裁决、诚实信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就是实行招标投标的具体法律,它作为招标投标领域的基本法律,起到了规范招标投标活动的作用,使招投标部门有法可依,招标投标活动有法可循。但在其具体的实施过程中,出现了一些不正当竞争现象,直接导致了腐败问题的产生,也为施工中的“豆腐渣”工程埋下了隐患。一些领导干部利用职权直接干预或插手招标投标等活动,这充分证明问题的症结在于招标投标的机制有问题。为了健全招标投标机制,国家计委相继颁布了《评标专家和评标专家库管理暂行办法》和《工程建设项目施工招标投标办法》。此外,我国还有《法》、《反不正当竞争法》、《》等规范和约束招标投标活动的法律以及《关于禁止串通招标投标行为的暂行规定》等法规条例。而且,还要借助今年修订《建筑法》的契机,在有法可依的前提下,进一步健全工程招标投标制度。按照我国的法律原则,应做到有法必依、执法必严、违法必究。据报道,2005年,机关将重点打击招标投标等领域的腐败案件,加大执法监督力度,严格执行《招标投标法》的相关程序。
(2)强化监督部门的监督职能
《招标投标法》第七条规定:“招标投标活动及其当事人应当接受依法实施的监督。”对招标投标活动进行监督的主要目的就是:保护正当竞争,依法查处招标投标活动中的不正当竞争行为。虽然按照《招标投标法》的有关规定,招标人无论是自行招标还是委托招标代理机构代理招标,都必需有监督体制。但是由于监督程序弹性太大,导致监督缺位,行同虚设,那不正当竞争行为就不可避免。通过对招标项目审批、招标人及招标代理机构资质审查、开标评标过程监督等,就可以充分发挥招标投标行政管理机构的宏观监督职能,从而规范土木工程招标投标活动,确保正当合法竞争。
(3)招标投标机制化 您可以访问中国科教评价网(www.NsEac.com)查看更多相关的文章。
我国目前土木工程招标投标价格大多是“量价合一”的静态管理模式,采用“综合评估法”的招标投标机制。即先由一个咨询公司预算出一个工程造价作为标底,然后根据这个标底,组织专家为投标人打分,得分高者中标。这种招标投标机制可以有效的控制,防止施工单位漫天要价,但存在人为因素影响较大的缺点,最突出的就是泄露标底、贿赂评标专家和领导暗示定标。这种制度带有浓重的计划经济的色彩,政府集“裁判员”和“运动员”于一身,难免会出现不正当竞争行为。2003年7月1日起实施的《建设工程工程量清单计价规范》,对这种情况有所改进。按照“量价分离”的动态管理模式,即由招标人根据工程施工图纸,按招标文件的要求,以统一的工程量计算规则为投标人提供实物工程量项目,投标人根据提供的统一量和对拟建工程情况的描述及要求,综合项目、市场、风险以及本企业的经营施工情况自主报价,也就是所说的“定额量,市场价,竞争费”的计价模式。这样工程量清单的公开,提高了招标投标工作的透明度,淡化了标底的作用,也就避免了标底的泄露现象,从机制上杜绝了不正当竞争行为的发生。
目前中国的建筑市场还不完善,恶性竞争非常严重。据了解,有些大型国企竟然有三分之一的工地没有利润甚至赔钱,这也与目前的招标投标工作有很大的关系。采用新的计价模式并最低价中标的招标投标机制,让企业和市场拥有定价权,实行风险分担,合理中标,把实力不强、管理不善,靠批“条子”的企业堵在市场之外,也就将领导影响工程招标投标结果的可能性降到最低。这样,既保护了我们的领导干部,也从源头上防范了不正当竞争行为的发生。
3结语
在目前进行新一轮大规模的基础设施投资浪潮中,建立公平、公开、公正和诚实信用工程招标投标市场竞争机制,显然有利于建设单位、施工单位双方的利益,取得经济的良性发展。而不正当竞争行为的存在扰乱了整个土木工程行业,使其成为我国最腐败的领域。因此必须对其有深刻的认识,加快法制建设,加强监管职能,规范招标程序,以防止土木工程招标投标中的不正当竞争行为的出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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