试谈皖南和晋中地区古村落民居的保护开发研究(3)
2014-06-17 01:47
导读:需要完备的管理措施与较高的基础设施水平,在进行村落保护的同时,还要改善提高居民的生活水平,满足保护与发展的双重要求。晋中大院的静态保护模
需要完备的管理措施与较高的基础设施水平,在进行村落保护的同时,还要改善提高居民的生活水平,满足保护与发展的双重要求。晋中大院的静态保护模式运作起来比较简单,没有居民生活在里面,减少了人为的不必要的破坏,对建筑的保护而言是有利的并且效果是显著的,但不利于村落历史文化的延承。
1999年国际古迹遗址理事会制定的《关于乡土建筑遗产的宪章》中指出:“乡土性很少通过单幢的建筑来表现,最好一个地区又一个地区地经由维持和保存有典型特征的建筑群和村落来保护”无论晋中还是皖南的古村落都是由不同性质的建筑组成的有机整体,单幢建筑只有在这种有机体里才有价值有意义。
同时单德启先生提出了民居建筑的二重性原则,民居村落不仅具有很高的文化价值,是建筑文化、历史文化尤其是乡土文化的历史遗存,而且其具有居住的现实,不是供人欣赏和瞻仰的纪念物,而是实实在在供人居住的场所。所以古村落、古民居的保护和开发不能简单地仅从建筑角度出发进行研究,还要从居住者的角度,从生活的角度,去比较和分析村落民居产生变化的原因,相应的提出保护和开发的措施。
因此古村落、古民居的保护要以整体保护为原则,不仅保护单幢建筑,还要保护延续历史信息;同时应充分征求居民的意见,使更多的居民参与到村落的保护开发当中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