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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城市建设中的历史文化遗产保护问题(2)

2014-06-18 01:19
导读:影响着城市规划与建设的决策方向。历史文化遗产在这场社会变迁中的存亡也面临着巨大的考验,文物保护能否在城市规划建设中放到一个不可忽视的地位
影响着城市规划与建设的决策方向。历史文化遗产在这场社会变迁中的存亡也面临着巨大的考验,文物保护能否在城市规划建设中放到一个不可忽视的地位显得至关重要。因此,经济问题成为城市建设与文物保护步调不一致的原因。一方面,城市建设能带动城市发展,带来巨大的经济效益,远远大于文物违法成本。建设方即使破坏文物,文物部门也很难对其采取有力措施。另一方面,从计划经济时期开始,文物保护部门长期以来的专向资金依赖于政府拨款,从文物古迹的修缮到工作人员的劳动所得,全部是由专项资金来支付,因此国家背上了一个很大的包袱。这种情况下,很多地方政府便忽视了对文物古迹的保护。建设方的“主动”和文物保护方的“被动”,两方面的原因促使历史文化遗产的“尊严”难以维护,所以经常可以看到很多历史城区被改造得面目全非,周边的环境又脏又乱,甚至有些历史性建筑完全毁坏。
  再次,我国长期忽视对大众文物保护的法制宣传和道德教育工作,也没有形成比较规范的文物保护民间团体。使文物保护的群众基础力量较为薄弱,不能对城市规划中有损于历史文化遗产的决策形成舆论压力。也就是说,群众的文物保护意识淡漠,难以形成有利于保障历史文化遗产完整性的软环境。而在这方面,西方发达国家公众则具有较高的文物保护意识,其外在因素与教育密切相关,并且一些国家(如德国),把公众参与城市建设纳入法律程序,把规划目标、方案向公众公开展示并听取公众意见,这对文化遗产的保护是十分有利的。遗憾的是,我国在这方面还存在许多盲区。

  二、城市建设与历史文化遗产保护协调发展的两例成功经验分析
  1.日本京都
  1991年京都在城市规划和土地利用中,按“保护、再生、创造”的理念划分为三个区:自然景观和历史景观保护区、以调和为基调的中心复兴区、城市新功能集聚区。作者认为京都的这种规划模式充分利用了历史城镇的两种保存方式:冻结保存(表现在自然景观和历史景观保护区)和复原保存(表现在以调和为基调的中心复兴区)。同时,为满足城市经济发展需要划分出城市新功能集聚区的做法针对性强,便于该区域迅速地规划建设,没有“担心历史文化遗产遭破坏”的忧虑。京都的区域划分和贯彻三理念的发展模式,不仅保护了历史文化遗产,也促进了其他新产业的发展,使城市活力焕发。

  2.江苏苏州 您可以访问中国科教评价网(www.NsEac.com)查看更多相关的文章。
  苏州采取保存古城基本格局,控制古城内建筑高度,疏散一部分古城人口,向城市两侧发展的策略城西为高新技术开发区,城东为工业园区。作者认为这种规划模式比较传统,向一侧或两侧发展基本不会使古城区发生大的变动,利于保持古城面貌。虽然东西两个新区的经济文化联系要穿越古城区,会给古城造成一些影响,但由于苏州在交通规划方面采取了措施(如限制车辆在某些古城街道通行),又弥补了这种缺陷。总的来说,苏州整体规划建设在文化遗产保护方面取得的成效十分显著。
  三、解决城市建设与文化遗产保护问题的几项措施
  1.强化政府职能,将监督落到实处
  我国的《文物保护法》规定:“进行大型基本建设工程,建设单位应当事先报请省、自治区、直辖市政府文物部门组织从事考古发掘的单位在工程范围内有可能埋藏文物的地方进行考古调查和勘探。”法律有明确规定,但在实际实施时,一些行政部门带有经济利益主体的性质,把考察和审批作为了一个象征性的程式,落脚点却放在了收费上。这种工作性质的改变对我们的文化遗产保护很不利,所以强化政府职能十分必要。尤其在历史文化遗产存在区域内,政府在建设单位递交项目建议书之后,应严格组织从事考古发掘的单位进行实地考察,对可能产生文物危害的项目,令其合理修改方案,做到文物保护的万无一失。监督工作落到实处,才有成效,同时,也能更好树立政府形象,取信于民。
  2.不照搬照抄,借鉴成功经验要合理
  有些历史文化遗产比较丰富的城市,规划部门在规划过程中,采取借鉴国内外成功经验的办法,但是规划中没有做到深入细致调查,反而取得“东施效颦”的效果,造成了许多问题,如古迹复原处理不当,新设项目与原有景观不协调,改变或破坏了原有的历史、文化、民族风格,弄得不伦不类。借鉴不等于照搬照抄,每个城市都有自己的特色,尤其是古城和新兴城市之间的借鉴更需要谨慎,针对城市自身特点合理制定方案,做好预测工作,做到各方面兼顾,才会取得成效。 (科教论文网 lw.NsEac.com编辑整理)
  3.做好保护文化遗产的普及教育
  我国目前确认不可移动文物点近40余万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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