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建筑论文|合理最低评标价法之我见

2014-07-12 01:05
导读:建筑学论文毕业论文,建筑论文|合理最低评标价法之我见论文样本,在线游览或下载,科教论文网海量论文供你参考:  在目前的招投标中,报价是主导能否中标的关键因素。投标最终报价是投标
  在目前的招投标中,报价是主导能否中标的关键因素。投标最终报价是投标单位以标书编制的预算价(标价)为基础,综合考虑各种因素后对预算标价进一步修订的报价。“合理最低评标价法”是定量综合评议法与最低投标报价法相结合的一种方法。本文从合理最低评标价法的概念、其应用探讨入手,浅述如何保障合理最低评标价法的实施。

一、合理最低评标价法的概念
合理最低评标价法评标定标包括几方面含义:能满足招标文件的实质性要求;经过评审的投标价格为最低;投标价格处于不低于自身成本的合理范围之内。
实行合理最低评标价法的优点在于:符合市场经济体制下微观主体追求利润最大化的经营目标;合理适度地增加投标的竞争性;有利于承包商提高管理水平;有利于规范市场竞争秩序,减少工程腐败现象;与国际接轨。

二、合理最低评标价法的应用探讨
1、合理最低评标价法应用的基础
我们应当逐步改革目前的工程造价计价模式,向国际惯例靠拢,走市场化管理轨道。企业应该在国家及各省、市改革目前的工程造价计价模式后发布的定额基础上编制本企业的定额,企业定额水平应该根据本企业的管理水平和技术实力而定。
企业定额既要考虑到工程的实体消耗又要考虑到施工手段的消耗。企业应根据自身的设备、技术、管理水平等情况自行决定施工方式,充分发挥本身优势,降低工程造价。
2、基于统一的工程量清单,以综合单价的方式进行合理最低评标价法的招投标
工程量清单由标底编制单位根据施工图纸,按工程量计算规则,将拟招标工程的工程量计算出来,作为招标文件的组成部分,提供给各投标单位作为投标报价的基准。在“工程量”上标准一致,可以避免各投标单位因工程量的计算偏差造成投标总价大大偏高自身的实际利润预测值。如果投标单位经营管理水平高、设备先进、施工技术方案合理,那么其投标的最终报价应当是最具有竞争性的。这恰恰体现了合理最低评标价法的真正目的和意义,即不断健全优胜劣汰的市场竞争机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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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标底的编制及确定“合理价”范围
标底的作用是业主对招标工程项目造价的预测或是控制标准。它应按照招标书提供的工程量清单以综合单价的形式编制,反映社会平均成本。
工程造价“合理”区间的确定,是合理最低评标价法的关键点和难点。如何体现“合理”,让工程中标价格低得有“度”,同时又保证各投标报价的“竞争性”,笔者认为可以根据招标文件的具体要求,以标底为基准,分别确定上下限值。要建立保障合理最低评标价法的系统工程来保证企业不低于成本价投标。
确定投标最终报价除按上述不同报价类型分析考虑外,还要注意以下问题:一是在同一工程项目投有多个标段时,各标段的最终报价不要在一个标准水平上,要有一定的阶梯度;二是要分析研究竞争对手的投标报价,做到知己知彼;总之,测算、确定投标最终报价是一项系统而复杂的工作,往往有许多因素无法确定,要靠积累的经验去分析判断。所以,作为承包商要注意工程投标经验的积累,以取得工程投标的更大成功。

三、保障合理最低评标价法实施的系统工程
1、实行“质量终身负责制”
不少学者认为中标价太低,中标企业为了减少损失,往往采取偷工减料,以次充好,粗制滥造,不按技术要求施工,不顾工程质量,最终难以形成合格产品。让承包商有利可图而不再偷工减料,实际上是一种道德约束,其弹性非常大。《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强调各建设主体对工程质量在合理使用年限内负责,要求各建设主体提高质量意识,要求政府行政主管部门对工程的质量加强监督检查。只要我们切实从上述几方面人手,建设工程质量是能够有保证的。 您可以访问中国科教评价网(www.NsEac.com)查看更多相关的文章。
2、推行工程保证担保制度
不少学者认为中标价太低,施工中由于资金不足,工程难以继续,被迫中途停工,或追加投资,或改换施工队伍,直接受害者仍是建设单位与施工企业双方,并对国家财产造成严重损失。我国正在试点实行工程保证担保制度,要求承包商向业主提供履约保函。如因非业主付款原因,一旦承包商在施工过程中违约或因故无法完成合同,则保证担保方将对业主因此而蒙受的一切损失进行补偿。分包商将趋于更多的自我管理。由于保证担保方的损失将向承包商求偿,而且承包商的信誉从此有了污点,因此,最终受害者只有承包商自己。
3、限制分包,杜绝转包
不少学者认为某些施工企业靠低价中标后,再转手将工程转包给其他低级别的企业或个体施工队,坐吃管理费,从中渔利。笔者认为对分包问题,招投标时已经过审查,承包商履行合约时,在监理单位监督下,如属合理分包可以接受;如属非法转包,不仅监理单位不可能接受,而且将受到行政执法的处理。
4、控制总量、实行市场准入,保护建筑业的合理利润
不少学者认为中标价太低,不利于建筑企业和行业的自身发展。笔者认为在市场经济体制下,供过于求的产品,获取的行业平均利润应该低于社会平均利润。我们不希望因为采用合理最低评标价法,引发竞相降低报价,酿成全行业利润下降直至亏损。我们要进一步从宏观上控制建筑企业生产力总量,尽量打破地方、部门、行业保护主义,对建筑企业实施动态资质管理,对不同资质的建筑企业界定不同生活空间,通过投标保证担保进一步做好市场准入工作,保护建筑业的合理利润。
5、深化项目法人负责制 (科教作文网http://zw.ΝsΕAc.Com编辑整理)
不少学者认为合理最低评标价法使一些承包商采用“低报价、先中标、任务到手,再逐步提高造价(或着眼于索赔)”的畸形竞争策略。深化项目法人负责制,使项目法人单位负责人学会不用行政手段而按市场机制运作;学会不是由甲方而是聘请监理单位专家来管理项目;学会不是按领导者意志而是按工程合同来管理项目。在这种情况下,承包商的提高造价或索赔的希望只能破灭了。
综上所述,合理最低评标价法是目前大多数工程项目普遍采用的一种评标方法,因此深入地理解和灵活有效地运用是我们投标工作的前提。实行合理最低评标价法是一项系统工程,需要项目法人负责制、建设监理、合同管理、工程风险管理(工程保险和工程保证担保)、资质管理、工程质量监督管理等制度的配套。因此合理最低评标法作为大家都认同的一种评标方法、一种体制,还将在实践中继续完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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