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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 政府投资项目的分类
政府投资项目根据不同方法,可作如下不同的分类:
2.1 财政性投资项目
2.2 国债专项投资项目
国债专项资金是近年来中央财政通过增发国债专项用于基础设施等方面建设的资金,除部分资金用于技术改造项目的贴息外,绝大部分是用于基本建设项目。
国债专项资金中,无论是中央财政投资、中央补助地方投资还是转贷地方资金, 都是财政资金,因此必须纳入财政基本建设支出预算管理范围。
2.3 财政担保银行贷款建设项目
由国家或地方财政承诺担保的银行贷款建设项目大多是非盈利的公共项目, 也包括少量虽盈利但投资回收期较长项目。对于非盈利的项目,一般由财政负责
筹措资金还本付息;少数有盈利但投资回收期较长的建设项目,也由各级财政承 担风险,故此类项目也应纳入政府投资项目严格管理。
2.4 国际援助建设项目
国际援助支持的建设项目,一般侧重于对受援国的基础设施和公共建设项目 提供无偿援助或低息(无息)贷款,受援国政府是项目资金的接受者,并负责项
目资金的运用。对于大型政府投资项目提供援助的国际组织主要有世界银行及其 他区域性经济组织(亚州开发银行),友好国家的援助也是国际援助项目资金的重
要来源。
3 政府投资项目的特点
由于政府投资项目是以政府财政基本建设资金为投资主体的项目,所以它具 有与一般投资项目不同的特点。从理论上分析,政府投资项目应该大多数是为社 会提供公共产品,即主要提供非盈利的为社会大众所需的项目。但也可能会包括 一些虽盈利,却难以收回投资或投资回收期较长的基础设施项目。在近期,政府 投资项目也可能会因国家发展高新技术产业,迎接知识经济挑战的产业政策而涉 足部分高风险、高收益的高新技术产业等。
(转载自http://zw.NSEAC.com科教作文网)
3.1 政府投资项目大多数集中在为社会发展服务,非盈利的公益性项目。
这是由政府投资项目的性质所决定的,这种性质就是非盈利性。因为在市场 经济体制下,一般经济组织的投资活动都追求自身利益的最大化,所以除政府财
政基本建设资金以外的投资都会追求高收益的回报,而对非盈利、难以盈利或投资回收期较长的项目则不会涉足,但这些非盈利、难以盈利或投资回收期较长的
项目又往往是国家或区域发展经济必不可少的基础设施,是关系到改善投资环境、 改善人民生活、加强国防安全的设施,所以国家财政基本建设资金必须集中投资
在这些公益性的基础设施上。正是由于这个特点,在发展中国家,由于基础设施 短缺,所以政府投资项目所占比例相对发达国家较大。
3.2 超大型政府投资项目比一般项目投资大、风险大、影响面大。
这是由政府在国家公共利益中肩负重任的性质所决定的。有些投资大、风险 大的超大型政府投资项目,如果没有政府资金的介入,任何其他投资都不可能承
受如此巨大的投资和风险。但是一旦项目决策上马就将形成巨大的生产力,并影 响着与该生产力相关的诸多产业、诸多部门,影响着区域经济的发展与产业结构
的再造,甚至影响到整个社会经济的发展与人民生活质量的提高。所以这些工程 项目必须通过政府投资。 政府投资项目风险巨大。如果项目在工程建设中应用先进的科学技术和管理方
法,其劳动生产率将成千成百倍的提高,特别是一些高新技术的应用将给项目带 来巨大的附加价值;如果项目决策正确合理、方案先进可行,将不仅仅是取得巨
大的社会经济效益,还将为公众创造方便、舒适和安逸的生活环境。但如果项目 决策不科学,事先没有充分考虑各种风险因素,从而导致项目失败,那么带给国
家或地区的将不是巨大的生产力和社会经济效益,而将是沉重的财政负担、资源 环境的破坏污染,甚至是整个生态系统的严重失衡、人类生存环境的毁灭。所以,
政府投资项目必须进行全过程的决策风险管理。
3.3政府投资项目具有比一般项目更严格的管理程序。
4 政府投资项目管理主体 内容来自www.nseac.com
4.1 投资主体
顾名思义,政府投资项目的投资主体就是政府。但是,随着我国社会主义市 场经济体制的建立,投资领域逐步引入市场竞争体制,开始出现投资主体多元化
趋势,私人投资不断发展壮大,并渗透到基本建设投资领域。政府投资在与私人 投资相结合的过程中,政府应当始终保持在政府投资项目投资的主导地位,否则
就会改变政府投资项目的性质。 党的十四届五中全会通过的《中共中央关于制定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九五” 计划和 2001 年远景目标的建议》要求在投资领域,“要明确投资主体,建立严格
的投资决策责任制,强化投资风险约束机制,谁投资谁决策谁承担责任和风险。 全面推行建设项目法人责任制和招标投标制度,把市场竞争机制引入投资领域”。
政府投资项目虽然应当具备比一般民间项目更严格的基本建设程序制度,但是决 不能超越整个投资领域,脱离市场竞争。如果政府投资项目没有明确的投资主体,
整个投资领域的市场竞争必将畸形发展。
4.2 决策主体
政府作为政府投资项目的唯一投资主体,理应同时充当政府投资项目决策主体。 另外,外部团体及公众的参与也为政府机构提供了决策支持。但是因此而产生的
错综复杂的利益格局也造成政府投资项目决策困难。 我国是社会主义国家,其经济目标是为了最大限度地满足广大人民群众不断 增长的物质和文化生活需要。然而,国民经济系统中的不同部门、地区和企业构
成了相对独立的有着各自经济利益的不同利益主体。一方面,国家从长期经济发 展目标出发,政府投资项目需要向一些重点产业、地区和部门倾斜。另一方面,
地方、部门和企业为了加强自身在国民经济中的地位和各自的经济利益,千方百 计争取国家尽可能多的政府投资拨款和贷款。我国政府本着集体主义的根本原则,
地区、部门的局部利益必须服从国家整体利益,在两者发生矛盾时,地区和部门 应该以牺牲自身利益为代价来维护国家整体利益。
4.3 管理主体
5 政府投资项目管理
5.1 建设程序管理制度
建设程序是指建设全过程中各项工作必须遵循的先后顺序;这个先后顺序是 指建设过程中各环节、各步骤之间客观存在的不可破坏的先后顺序,是反映了建
设项目本身的特点和客观规律的。因此,建设程序由国家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和计 划主管部门共同制订颁布,建设项目必须遵守建设程序。
5.2 政府采购制度
建设领域中政府采购制度是发源于西方发达国家的一项规范政府投资项目材 料、设备、以及施工、管理服务采购行为的制度。为了保证政府采购的公正、公
平、公开性,便于纳税人监督,政府采购制度的核心是实行竞争性招标制度。我 国从 90 年代中期开始试行政府采购制度,取得了良好的效果,既减少了政府采购
支出又赢得了社会各界的赞赏。1999 年我国人大颁布了《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 标法》,进一步从法律制度上明确了政府采购的基本形式即招投标制,为规范政
府采购制度奠定了法律基础。 财政部为了规范政府采购行为,加强财政支出管理,提高财政资金使用效益, 促进社会和经济发展,根据有关法律、法规制定了《政府采购办法》,于
1999 年 下半年实施。该办法针对政府采购的一些普遍性问题作了明确规定。 我国加入 WTO,必须遵守 WTO 的《政府采购协议》(即
GPA),其中最经典的 原则就是竞争性和无歧视性。竞争性即要求招标程序必须符合国际竞争性招标原 则(ICB),包括低价中标原则等;无歧视性即必须向全球供应商公开招标,不得
设置歧视性评标定标程序,妨碍开放性。
5.3工程合同管理制
(科教范文网http://fw.nseac.com)
5.4 建设监理制
为了保证政府投资项目目标的实现,国家均要求实施建设监理。工程建设监 理是指监理单位受项目法人的委托,根据国家有关部门批准的工程建设文件、法
律法规和工程建设监理合同及其他工程建设合同,对工程建设实施的监理工作。
5.5 政府投资项目的评审与财务管理制度
为了确保中央战略决策的贯彻落实,管好用好国债专项资金进而开创全国财 政基本建设管理工作新局面,财政部在山东泰安召开了“全国财政基
本建设工作会议”,对加强政府投资项目,尤其是国债专项资金的管理与监督进 行了全面部署,并以此为契机提出了新形势下基本建设管理的新思路。这个新思
路就是:以提高投资效益为核心,以政府的财政性资金管理为重点,通过深化投 资体制改革,逐步建立以财政基本建设支出预算管理、投资项目管理和投资效益
监督管理为主要内容的投资调控管理体系。为此,要尽快建立和完善三项制度, 即基本建设支出预算编制制度,投资项目的概、预、决算审查和财务报表审核制
度,投资效益的分析报告制度,总称为政府投资项目的评审与财务管理制度。 推行“三项制度”,就是要明确财政基本建设管理工作的主要内容和具体途径,
做好基建资金预算编制、工程预(结)决算审核、财政资金拨付、项目竣工财务 决算批复和投资效益分析评价五个环节的工作,认真解决我国目前财政基本建设
中的盲目投资、重复建设、资金使用效益低和损失浪费严重等问题,逐步实现对 财政性投资资金使用的全范围、全过程监督管理,把政府投资项目工作真正转到
以提高财政性投资资金使用效益为中心的轨道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