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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3 农业生态环境保护与治理中的利益冲突与失衡问题
农业生态环境保护与治理涉及到多方利益关系,利益冲突是农业生态环境保护不力的症结所在。管理机构自身利益与环境利益的冲突,环境保护者与受益人之间的利益冲突,排污企业与受害者的利益冲突,缺乏有效的法律调整手段。
1.3.1 管理机构自身利益与环境利益的冲突 有的地方,农业执法机构类型多样,经费缺乏必要的保障,一些自收自支或差额拨款的事业性执法机构乱收费乱罚款,而那些破坏农业生态环境的违法行为却不能得到及时纠正[16]。有学者曾尖锐地指出,我国在森林、草原、矿藏、河流、土地、环境保护、水土保持等主要领域已经基本上有法可依,问题在于执法不严,执法无效。一个重要原因就是不能有效遏制地方和部门在自我利益的驱使下破坏生态环境,致使“一边治理,一边破坏。一方治理,多方破坏”[17]。最终受损的还是社会的环境利益。
1.3.2 环境保护者与受益人之间的利益冲突 实行退耕还林还草,禁伐禁猎禁渔,推广应用高效、低毒、无残留生物农药,加强畜禽养殖场废弃物无害化处理,修建污染防治设施等必要措施,可能会导致部分人为社会整体的生态利益而让自己的利益受损。对此,国家尚没有依法建立起完善有效的补偿制度。另外,缺乏有效促进农业生态环保的优惠政策。从法理上讲,优惠政策意在权利与义务的重新配置。在现有的以省级立法为主的农业生态环境立法中,大多规定“应当将农业生态环境保护所需经费列入财政预算,并根据当地的农业经济发展需要和农业生态环境资源状况,逐步增加对农业生态环境保护的投入。”但无具体的安排,这样原则性的规定,使得国家应给予的优惠无法有效落到实处。 (科教作文网http://zw.ΝsΕac.cOM编辑)
1.3.3 排污企业与受害者的利益冲突 从实践情况来看,一些地方的排污企业,多为地方的利税大户,是地方政府的腰包。地方政府纵容恶性污染行为的结果是百姓的性命安危[18]。而且由于企业守法成本高违法成本低,大型企业也宁愿受罚不治理,特别在造纸、酿造、化工、冶金、水泥、制药等行业尤为突出[19]。从全国而言,珠江三角洲成为世界主要制造业基地的代价,就是农业生态环境受到污染。据初步统计,全国至少有1300~1600万hm[2]耕地受到污染,每年因土壤污染造成各种农业经济损失约200亿元,土壤污染已经成为我国实现可持续发展的重大障碍[20]。
2 农业生态环境法治保障对策
2.1 建立和完善农业生态环境法治化的基础
2.1.1 尽快制定农业生态环境综合保护法 制定一部反映农业生态环境客观规律,体现民意,可以有效保护农业生态环境和治理农业生态污染的综合性的善法,改变无法可依的局面,是当务之急。瑞典在1980年以后,相继制定了15个单项的环境法规,1999年1月1日又出台了一部完整的《农业环境保护法》,其环保政策和法规有的已被欧盟用作共同准则的样板[28]。瑞典的做法,可资借鉴。
2.1.2 贯彻《立法法》精神,改进立法技术 农业生态环境保护和建设是一项系统工程。它牵涉到多个行政部门的管理权限,单一部门难以胜任农业生态环境综合保护法的起草工作。建议该法由全国人大常委会农资委和法工委会同国务院法制办直接主持起草。当然国家立法机关在立法时也需遵循立法民主公开的要求,重视对社会公众和行政相对人正当环境权益和程序权益的保护。立法中要克服“重实体,轻程序”的思想。首先要建立科学的外部行政程序规定。如规定严格的告知制度、听证制度、听取行政相对人的陈述和申辩制度等[21]。其次,应为社会公众参与环境管理提供法律上的程序保障,赋予公众全面参与环境保护的权利,确立公民的环境权益应包括公众知情权、监督权、环境决策参与权、环境自卫权、索赔权和诉讼权等[22]。再次,对政府在保障农业生态环境的义务应有具体的程序规定,凡要求政府履行责任的条款,都应有政府不作为和乱作为时要承担什么责任的相应条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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