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水权制度建设在我国水资源管(2)

2013-09-08 01:05
导读:依法行政要求我国的水资源管理向公共服务和监管转变,为公共利益服务,这是现代市场经济条件下对政府的基本要求。根据我国《水法》规定,水资源的

依法行政要求我国的水资源管理向公共服务和监管转变,为公共利益服务,这是现代市场经济条件下对政府的基本要求。根据我国《水法》规定,水资源的所有权由国务院代表国家行使,水资源管理是流域和行政区域相结合的管理体制,要把国家的水配置到用水户,因此,需要建立水权制度,它是水利行业行政管理服务于公共利益的具体措施。通过全面推进水权制度建设,水行政主管部门可以从大量具体繁琐的事务性工作中解脱出来,精兵简政,强化政府宏观调控与监督管理职能,提高政府工作效率,强化政府的服务功能。 
3.全面建设节水型社会需要健全的水权制度作保障 
在2004年3月1日的中央人口资源环境工作座谈会上,胡锦涛总书记指出,“坚持用发展观指导人口资源环境工作,要牢固树立以人为本、节约资源、保护环境、人与相和谐的观念;积极建设节水型社会,健全水权转让的政策法规,促进水资源的高效利用和优化配置”。温家宝总理多次强调,“水利工作要全面推进节水型社会建设,大力提高水资源利用效率”;“加强水资源管理,提高水的利用效率,建设节水社会,应该作为水利部门的一项基本任务”。与传统的主要依靠行政措施推动节水的做法不同,节水型社会的本质特征是建立以水权、水市场理论为基础的水资源管理体制。因此,节水型社会的建设需要健全的水权制度作保障。 
在节水型社会建设中,需要建立两套指标体系和一套水权有偿转让机制。两套指标体系分别为水资源的宏观控制指标体系和微观定额指标体系。前者用来明确各地区各行业各部门乃至各企业各灌区各自可以使用的水资源量,即明晰初始水权;后者用来规定产品生产或服务的具体用水量要求。水权有偿转让机制认为,水权是一种财产权,超用或占用他人的水权,就要付费;反之,出让水权,就应受益。一旦水权交易市场建立和完善,就会促进水权买卖双方的节水,调动社会的节水积极性和创造性,不断提高水资源的利用效率和效益。  本文来自中国科教评价网
二、水权制度建设的内涵 
我国《宪法》第九条和《水法》第三条规定,水资源属于国家所有,即国家拥有水资源的所有权。在水资源的开发利用中,水资源所有权和使用权出现分离,因此一般所讲的水权为水资源使用权。 
水利部最近出台的《水权制度建设框架》给出了水权制度定义,即水权制度是界定、配置、调整、保护和行使水权,明确政府之间、政府和用水户之间,以及用水户之间的权、责、利关系的规则,是从法制、体制、机制等方面对水权进行规范和保障的一系列制度的总称。水权制度建设是建立基于水资源国家所有,用水户依法取得、使用和转让等一整套的体系。建设水权制度是为了在社会主义市场经济条件下,根据我国的水资源特点,建立与水资源有关的各种权利属性的法律、管理和实施体系,以保障水资源的可持续利用。初始水权分配就是,国家及其授权部门第一次通过法定程序授予水资源使用权于各个地区、各个部门以至单位和个人,实现水资源使用权的初始分配和明晰。在获得水资源使用权的同时,用户拥有使用权所含有的使用、收益和部分处置的权能。然后,通过建立水权有偿转让机制,实现水资源使用权的转让和交易,将水资源配置到效益高的地区或行业,提高水资源的配置效率和效益。 
为了使初始水权的分配、取得和转让得以有序进行,必须建立一套包括水权界定、初始分配和转让在内的较完善的水权制度。建设和完善我国的水权制度,是我国社会主义市场经济建设的要求,也是水利行业为了适应我国的市场经济建设所积极进行的制度变革。水权制度的建立和完善,可以为正确处理上游和下游、地表水和地下水、农业用水和城市用水、经济用水和生态用水等之间关系,为运用经济手段和以市场方式处理供水与需水、用水短缺与浪费、开源与节流、防污等问题提供强有力的制度保障。  内容来自www.nseac.com
我国的水权制度建设内涵主要由水资源所有权制度、水资源使用权制度、水权转让制度等三部分组成。其中水资源所有权制度包括水资源统一管理制度、全国水资源规划制度和区域用水矛盾的协调仲裁机制等;水资源使用权制度包括明晰初始水权、取用水管理和水资源保护等;水权转让制度包括水权转让的资格审定、水权转让的程序及审批、公告制度、利益补偿机制以及水市场的监管制度等。
三、水权制度建设的基本思路
1.落实观,加强对水权制度建设工作的指导
胡锦涛总书记在2004年中央人口资源环境工作座谈会上明确要求,“健全水权转让的政策法规,促进水资源的高效利用和优化配置”。水权制度建设必须按照科学发展观的要求,牢固树立以人为本、节约资源、保护环境的观念,牢固树立人与相和谐的观念,必须有体系作保障和指导。
为了引导、规范和推进水权转换工作,在广泛调查的基础上,水利部于2004年5月21日正式发布了《关于内蒙古宁夏黄河干流水权转换试点工作的指导意见》(水资源[2004]159号)。根据指导意见,黄河水利委员会于2004年7月5日出台了《黄河水权转换管理实施办法(试行)》,对水权转换审批权限和程序、技术文件的编制、水权转换期限与费用、组织实施与监督管理等都做出明确规定。2005年1月11日,水利部发布了《水利部关于水权转让的若干意见》(水政法[2005]11号),以进一步推进水权制度建设,规范水权转让行为;同时,印发了《关于印发水权制度建设框架的通知》(水政法[2005]12号),以理清水权制度的基本,提高对水权制度的认识,进一步推进水权制度建设。水利部黄河水利委员会最近分别批准了宁夏、内蒙古两区的水权转换总体规划。内蒙古自治区政府、鄂尔多斯市政府、杭锦旗政府进一步细化水权,分别做出了水权转换的相关规定。 您可以访问中国科教评价网(www.NsEac.com)查看更多相关的文章。
2.加强研究和探索,引导和规范水权制度建设实践
我国的水权制度建设是在适应市场发展要求,根据新时期水资源管理的特点,借鉴国外经验的过程中不断探索、实践和完善的。对水权制度建设的内涵、初始水权分配原则与程序等问题的认识也是在实践中不断深化和提高的。因此,建立我国的水权制度需要在各地经验的基础上,加强对一些关键问题的深入研究,建立一整套完善的适合我国国情和水情的水权制度理论,以引导我国的水权制度建设。当前研究的重点是水权的界定、取水许可制度与水权制度的关系、初始水权分配与水资源综合规划的关系、水权的期限、水权收益与分配、初始水权分配的程序、水权转让等问题。
3.抓好试点,在实践中完善水权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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