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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教师的教育目的观建构
既然教师的教育目的是教育过程当事人(从事教育工作或与教育发生直接联系的人),在自己教育行为中实际追求的教育目的,是正在被实践、被应用、被操作的真实存在的教育目的,教师的教育目的又该如何构建呢?笔者从以下三个方面阐述。
1.教育目的下教师的教育目的的建构
教育与国家的关系密切,没有任何教育是可以脱离国家目的的。教师作为国家的教育工作者,是国家教育目的的具体实施者、解释者,通过教师的实施和解释,国家教育目的才能更好地为学生接受和理解。对于国家的教育目的与教师的教育目的,其实就是处理“实然”的教育目的和“应然”的教育目的。“教育赋予人以现实的规定性,是为了否定这种规定性,超越这种规定性。一切现实的规定性只能是规定人的现在,而不是要去规定他的未来。理想的教育并不是要以各种现实的规定性去束缚人、限制人,而是要使人从现实性看到各种发展的可能性,并善于将可能性转化为现实性,它要使人树立起发展与超越现实的理想,并善于将理想赋之于现实。”[3] 因此,教师的教育目的必须在国家的教育目的下构建。 (转载自科教范文网http://fw.nseac.com)
我国长期以来关于教育目的的规定是“培养具有觉悟的德、智、体全面发展的社会主义事业建设者和接班人”。那么教师的教育目的的构建也必须基于培养“建设者和接班人”的国家诉求。一方面教师的教育目的的性应具有长远的教育理想性,培养学生的远大的社会理想、理想;另一方面教师应该在国家教育目的基础上,根据因材施教的教学原则,树立自己美好的“应然”教育目的理想,按照学生个体自主全面性发展规律,实施自己的“实然”教育目的。让“应然”教育目的与“实然”教育目的(成功的教育理念、方法与手段)很好地结合起来,采用个性化教育,全面关注学生的知识、能力的发展,既关注学生的升学、深造,也关注学生对多样化教育的诉求,摆脱单一的、固定的、盲目的教育目的。
2.学生发展目的下教师的教育目的的建构
教育的质的规定性在于其是培养人的活动,教师作为培养人的主体,其对学生的成长成才起到直接的作用。那么,教师在教育教学过程中就必须关注学生的发展目的,也就是说,教师的教育目的必须同时基于学生的特点进行构建。“教育活动的出发点和主要目标是要为每个人谋福祉。”[4] 我们所谈论的这项活动,“它应当以促进人的个性发展为目标”。[5]
学生作为社会关系中的个体,其成长发展的目的在于其幸福。这包括两个方面:其一是学生当下的幸福;其二是学生未来生活的幸福。只关注学生当下的幸福而忽视学生未来的幸福,必然会导致享乐主义倾向,也不符合国家为未来社会培养人才的目的性;而只关注学生未来的幸福,以当下的时代需求强加给学生,忽视学生当下的幸福诉求,也必然影响学生的健康成长及学生未来的幸福。因此,在教师的教育目的建构中,必须统一二者,以学生的整体发展诉求为导向,关注学生的个性全面发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