试析高校诊所式法律教育的探索与思考(2)
2016-06-24 01:02
导读:三、关于诊所式的思考 由于诊所式法律教育在我国引进较晚,开展的学校比例较低,对于这一从国外移植来的新的教学模式,在本土化过程中难免水土不
三、关于诊所式的思考
由于诊所式法律教育在我国引进较晚,开展的学校比例较低,对于这一从国外移植来的新的教学模式,在本土化过程中难免水土不服,困难和问题在所难免。
(一)更新法律教育观念,积极开设诊所式法律教育课程
由于的原因,我国法学教育模式亦受到大陆法系的影响,大陆法系教育习惯采用讲座式的教学模式,强调法律的概念性、抽象性、性、理论性、科学性,而法典也为这种教育模式提供了现成的。诊所式法律教育作为一门法律实践教育课程,既是一种新的法学教学方法,又是一种新的法学教育观念。我国高校应更新观念,统一认识,将诊所式法律教育纳入法学教育课程体系,明确诊所式法律教育作为法律实践教育课程是与其他部门法学教育同等重要。应根据其教学资源、学生和的需求开设一门独立的诊所式法律教育课程,明确课程性质、开设对象、课时安排、课程学分,制定教学目标、教学计划和教学内容,建立教学评价体系,配备有实务经验的教师、专用的教室和设备等。
(二)多渠道解决经费问题
诊所式法律教育需要比传统理论教育高得多的经费投入。法律诊所的建立和日常运转都需一定的资金支撑。应通过各种渠道积极进行筹措:一是学校的支持。各高校对诊所式法律教育不但在课时和学分安排上应高度重视,同时应该拿出专项资金来作支撑。二是与法律援助中心进行合作。法律诊所的学生通过法律援助中心向社会弱势群体提供无偿服务,既可以解决法律援助中心不够的问题,又满足了社会对政府法律援助的需求,同时使法律诊所有了稳定的案源,诊所式法律教育也得以开展。这一点在重庆三峡学院的实践中得到充分的体现。三是寻求政府和相关司法部门的支持,得到政策上的优惠和工作上的便利,允许诊所法律教育的学生在办理非援助案件时,可以收取一定费用。四是争取社会支持。积极宣传法律诊所的教育目的和公益性质,让社会认可法律诊所,争取接受社会捐赠。比如,重庆三峡学院诊所式法律教育得到香港大学的资助,对活动的开展提供了较好的基础。
(转载自http://zw.nseac.coM科教作文网) (三)多途径解决案源不足
诊所式教育要求学生参与真实的案件办理来提高其实践技能,而案源少也是实践中一个困扰我国诊所式法律教育发展的关键问题之一。因为作为当事人很难放心地将自己的财产和前途命运托付给没有实践经验的学生,即使其提供的是无偿服务。可以充分利用社会资源,采取与法律援助中心、事务所等法律服务单位合作的方式进行诊所式法律教育,让学生多参与办案。另外,可以多进行模拟训练,包括如何立案,接待和咨询、取证、谈判、法庭辩论等内容。还可以利用音像设备重复模拟训练,以扩大参与面和达到最好训练效果。
(四)法律诊所教师的来源可有多种渠道
诊所式法律教育要求既有扎实的功底,又要有丰富的法律实践经验的双师(既是教师又是律师)型教师。一是单独设有诊所教师序列,确定有意愿和实践能力的教师担任专职的指导教师,保证与从事教学的授课教师享受同等的待遇;二是也可以优厚待遇鼓励从事理论教学的有实践经验的教师兼职担任指导教师;三是聘请有丰富实践经验的律师和其他司法工作人员担任诊所指导教师。
(五)加强学制和评价体系制度改革
我国原有的针对理论教学的法学教学评价体制,难以适应法律诊所课程的要求。应将诊所式法律教育的对象限定在大学二年级以后的学生,他们已经积累了一定的理论知识,具备了从事实践活动的理论基础。诊所式法律教育评估的标准是通过学生的实际工作所反映出来的综合素质和能力。评价标准的构成应是复合型的,包括承办案件的结果、当事人的评价及学生通过办案获得的解决实际法律问题的知识和技能等各种因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