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共权力与教育寻租(1)网(2)
2017-08-23 04:21
导读:寻租出现的原因,人们从多方面作出了解释,其中最根本的原因,在于公共权力作用下权力垄断利益空间的存在,归根到底是政府失灵的一种表现。也正是
寻租出现的原因,人们从多方面作出了解释,其中最根本的原因,在于公共权力作用下权力垄断利益空间的存在,归根到底是政府失灵的一种表现。也正是从这种意义上,经济学家认为,市场失灵并非就是政府干预的充分条件。就教育方面,问题同样如此。例如,人们关于教育乱收费的投诉,主要就是公共权力所介入的教育机构,而像新东方之类的那些市场化收费的营利性
培训项目,由于在竞争中已逐步做到以质论价,消费者自主选择,并没有成为社会不满的焦点。
经济学研究认为,寻租是严重政府失灵的结果。这是因为,寻租的租金来源主要有三种情况:一是政府的“无意设租”,这是由于政府的干预不当所引发的利益空间;二是政府的“被动设租”,即政府被利益集团所左右,从而制定利益倾向明显的社会政策;三是政府的“主动设租”,这是在社会管理机制不健全的情况下,政府官员们“假公济私”,人为地制造租金,诱使利益相关人向他们“进贡”,其实质就是一种权钱交易。经济学关于寻租原因的解释,可以说也完全适用于教育领域的。
三、权力制衡与教育公正
如何防止教育寻租问题的发生,这是人们所关注的核心。庄晓山的研究所提出的以下几项策略,进行了较为全面的分析。诸如:创新干部选拔制度,杜绝官场上权力的双向寻租;建立以学术管理学术的理念和机制,制止学术腐败;创新人事聘用制度,使之寻租无用;加快高校招生制度创新,引进市场机制,使之无租可寻;加大高校管理的透明度和管理的监督机制,使租金无处可藏;加大对寻租型腐败行为的打击力度;健全激励机制,将寻租引向寻利,使有租不寻;等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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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为一种不良现象的教育寻租,其表现形式是多方面的,甚至还可以再出现一些新的教育寻租形式。这样,解决教育寻租的根本,就必须立足于“治本”,标本兼治,方可“毕其功于一役”。否则,若仅仅跟随问题的表象而谈问题,就可能会永远被问题甩在后面,虽然穷追猛打,最终却不见成效,反而“锻炼”了对方的“反治理”对策。
寻租现象的发生机理表明,其根本原因在于政府管理中的失灵。要杜绝政府的主动或被动“设租”,就必须制约权力,
放松其对经济活动的政府管制,从而缩小乃至消除寻租空间。当政府最低限度的管制成为必须时,也就是说当“设租”成为不可避免时,公正的社会应当将此“设租”公开化,变“暗租”为“明租”,让社会公开竞争。如公开招标、公开拍卖证照、特许权等。这种公开竞争不仅仅是社会的公开化,而且也在一定程度上提高了寻租成本,从而降低寻租空间。
教育寻租的发生,同样也正在于政府公共权力管理教育中的失灵。那么,政府在教育管理中为什么出现了失灵呢?首先应当厘清的问题是,政府失灵不等于政府不作为,有时候恰恰是过分作为的结果。经济学中的政府失灵指的是政府的经济干预措施未能达到经济发展的一种均衡状态,同样,教育中的政府失灵,也意味着政府的教育干预没有促进教育的公正和谐发展,反而人为地扭曲了教育资源的均衡配置(并非平均配置)。
事实上,防止政府权力发挥不足或者过当的最好方式,不能完全依赖于人的良知,良知在一些情况下也许是可行的,但这种制度本身却不是科学的。政府权力制约的根本途径,在于多元权力的制衡,这就是说,对于一种力量的抗衡,只能来源于力量。制约政府教育力量的重要途径,社会宏观与学校微观各有不同的途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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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从社会宏观而言,政府教育力量的制衡就在于培育发展民间的教育力量。积极鼓励发展各种形式的民办教育,民间教育力量的崛起,使人们的教育消费不再是被动的,丰富了主动的教育选择机会,教育的发展从而走向均衡与公平,教育的“租金”从而也就无处可寻。
第二,从学校微观而言,公立学校政府教育势力的制衡,就应建立健全学校各种委员会,将学校的管理置于委员会的监督制约之下,如相应的学术委员会、招生委员会、财务委员会等等,避免个别学校负责人“一手遮天”。在这方面,西方企业的董事会制度已进行了较为成功的探索,这为我国学校法人化治理的改革提供了丰富的借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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