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我国教育领域股份制办学的思考(1)(2)
2017-09-14 01:00
导读:三、我国教育领域股份化改革的一些思考 教育领域实行的股份化改革,从制度创新方面对我国公立学校的改革提供了有益的借鉴,但是目前面临和存在的
三、我国教育领域股份化改革的一些思考
教育领域实行的股份化改革,从制度创新方面对我国公立学校的改革提供了有益的借鉴,但是目前面临和存在的问题仍然很多,对此,学者们进行了卓有成效的探讨,比如对股份制学校的资本寻利性与教育公益性、股份制学校与现代学校制度等。但以下的问题却被忽视了,而它们却是必须讨论的。
1.将股份制从经济领域“借鉴”到教育领域,如何保证教育本质不变“质”
经济领域股份制的诞生表现为一个过程,是人类在经济领域追求制度效率的结果。马克思和恩格斯对股份制在资本主义社会中推动生产力发展方面的巨大作用,给予了高度评价,认为股份制是资本的“最高形式”、“最后形式”、“最适当形式”、“最完善的形式”[6],股份制的财产组织形式天然不是企业,但企业是股份制财产组织的天然形式,所以,现在我们一般将股份制作为现代企业的一种最有效的资本组织形式和企业组织形式。这一制度对我国经济领域的国有企业改革也起到了积极的作用。
问题在于,股份制在经济领域内是一种有效的制度和做法,放到教育领域内是否还是有效的,是否违反了教育本质?如果后者成立,那么我们无疑是“舍本求末”了。手段是为目的服务的,手段再有效,如果背离了原来的初衷、目的,这种手段也是没有意义和价值的。教育是一种培养人的活动,这是教育区别于其他事物现象的根本特征,是教育的质的规定性。此外,教育的公益性强,政府的介入多,这些都是教育与企业截然不同的表现。如上文的分析,多数股份制学校采用的是公司化的管理模式,教育市场化的模式,特别是在我国有关教育法律法规执行较难的前提下,这种教育市场化的模式实际上是比较危险的,可能会有极端化的发展。在股份制学校中,虽然聘请了懂教育教学规律的教育专家和学者负责学校的教育教学管理工作,但是,这些教育专家和学者是向董事会负责的,是向股东负责的,股东想要的东西和教育专家想要的东西未必是一致的,股东追求的是利润,尽可能多的利润,而教育的发展和教学的正常进行,是两种不同的衡量标准,假设教育专家未能实现股东们的希望,董事会就会采取换人的做法,教育专家就有可能采取牺牲教育的利益而去讨好董事会,换言之,教育专家在股份制学校中不过是一个高级“打工仔”,他的权力是极其有限的。当然,我们认为,也未必不能在教育领域内实行股份制,关键在于在实行教育股份制的时候,如何确保教育本质不变质,特别是需要强有力的法律法规去保障教育本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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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股份制办学能否在教育领域推广,是否是教育改革的主流
有学者认为,股份制办学优点很多,如有效集聚了社会资本向教育领域的扩张,促进了教育资源开发与配置的优化,使学校产权与责任清晰,找到了资本寻利性与教育公益性两者矛盾的平衡点等等。甚至有人认为,教育股份制的改革恰是现代学校制度建立的契机。但是从前文的分析可知,目前我国的股份制办学多数在民办学校,公立学校的试行运作比较小,只是在后勤部门、个别的二级学院有所尝试,如上海师范大学只是在奉贤校区进行股份制改革,而不是在上海师范大学整个范围内进行。严格来讲,这并不是整体意义上的股份制改革。换句话说,这样有效的股份制办学形式能否是公立学校,特别是公立大学改革的方向呢?如果可以,怎样操作?如果不可以,是什么原因?
我们认为,如果民办学校的股份制办学没有损害到教育的本质,没有阻碍教育的发展,反而积极地促进了教育的健康发展,那么我们就可以在公立学校,特别是在公立大学实行股份制改革了;反之,股份制办学这种形式就不能在教育领域推广。从目前的形式来看,国家并没有表态说,股份制办学有碍于教育的正常发展。既然这样,我们认为在公立学校,特别是在公立大学就可以实行股份制改革,之所以没有推广,主要涉及一个所有制和国有资产的问题。妥善解决这些问题,或许是公立大学股份制改革的关键。我们可以根据国家实际需要,区分哪些公立大学可以进行股份制改革,哪些不可以进行,然后,在试行股份制改革的公立大学严格保证其公有性质。控股权对股份制的公有性或私有性具有决定意义。只要牢牢掌握控股权,只要控股权掌握在公有性质中,股份制公立高校引入部分私人产权,不仅不会削弱公有制性质,反而有利于通过广泛吸纳社会资本壮大我国教育的力量,弥补国家教育经费不足,从而更好地促进教育的健康、良性发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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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参考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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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李哉平,张丰,孙广福.论教育股份制的运行机制与实践意义[J].温州大学学报,1999,(4):54-56.
[6]马克思,恩格斯.马克思和恩格斯全集(26卷)(下)[Z].北京:人民出版社,1974.13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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论文出处(作者):成长群 万玲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