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国职业体育俱乐部产权关系的现状及对策(1)(3)
2017-09-24 06:02
导读:第一:先前由国家体育职能投资培养的教练员、运动员,对其人力财产进行科学评估,明确国家投资和个人投资的部分,教练员、运动员买断国家投资部分
第一:先前由国家体育职能投资培养的教练员、运动员,对其人力财产进行科学评估,明确国家投资和个人投资的部分,教练员、运动员买断国家投资部分,为劳动力财产的最终所有权归属个人准备条件。同时,今后国家体育职能部门逐渐退出培养教练员、运动员的职责,教练员、运动员的培养由个人投资,教练员、运动员的培养逐渐剥离国家体育职能部门,使他们对自己的劳动力有真正所有权。
第二:必须建立规范的人才市场,通过人才市场的合理流动和交换,体现和实现教练员、运动员的价值,以实现人力资本的收益。
因此,既要使教练员、运动员对自己的劳动力有最终所有权,考虑其人力资本的收益,又要通过建立规范的人才市场进行合理流动和交换,实现人力资本的价值,从而达到教练员、运动员、俱乐部三者目标一致。
总之,只有充分考虑教练员,运动员的人力资本的收益,使教练员运动员对自己的劳动有最终所有权,才能使得俱乐部、教练员、队员的目标一致,使“协作生产”过程有效地进行,俱乐部的产品质量(竞赛表演水平)才能不断提高,因而俱乐部的各项经营(包括广告、门票、赞助、电视转播)得到良性循环。
综上所述,在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系逐步建立的同时,我国职业体育俱乐部的发展一方面通过建立股份制俱乐部,使其在产权明晰的情况下拓宽俱乐部的融、投资渠道;另一方面俱乐部在内部通过与教练员、运动员的产权有效安排,提高“生产”效率和“产品”质量,促进俱乐部生产经营的良性循环。总之,只有同时进行内、外两方面的改革,才能真正促进我国职业体育俱乐部的良性发展。
【参考文献】
[1] 胡建绩.产权重组[M].上海:上海译文出版社,1997.
[2] 柯武刚,史漫飞.制度经济学[M].上海:商务印书馆,2000.
[3] 哈罗德.德姆塞茨.所有权、控制与企业[M].北京:经济科学出版社,1999.
共3页: 3
论文出处(作者):